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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标函〔2021〕17号 关于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计取事项(试行)的通知

2024-07-06 06: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新建标函〔202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智慧工地建设,满足工程造价费用计价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智慧工地一体化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建质函〔2021〕2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智慧工地建设指南》规定的基础配置要求,在对全区工程实际支出情况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测算、分析、评审,现就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以下简称“本费用”)计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智慧工地建设指南》关于基础配置要求,本费用包括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塔式起重机监测管理系统、施工升降机监测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的设备购置费(摊销费)、安拆费、系统调试费等。

三、本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在招投标时,本费用按附件中的相应暂控价计入。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审定的实施方案及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之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已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作调整。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古丽先;  联系方式:0991-8863718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新疆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招投标暂控价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7日  

 

下载文件:附件:新疆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招投标暂控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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