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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借的土地上建房子,房子所有权归谁?

2024-07-06 05: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Monday,nov. 25nd,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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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需要,租客在租借的土地上建了房子,后租期到期,主人将土地上的房子出租,这合法吗?房子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基本案情

2000年7月11日,卢某与某村一屯签订《承包某大队石灰窑协议》,约定由卢某、林某承包经营某村一屯所有的石灰窑,承包期限为十年;卢某不再承包,应将一切财产完整交回给某村一屯,并要保持正常生产。

2001年,卢某为了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将位于石灰窑厂区内的厨房拆除后,在厂区北边连着厂区原有的卫生间建成砖混结构的厨房,并加高原有的卫生间,建成现有讼争房屋。2010年,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到期后,卢某与某村一屯又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卢某承包某村一屯的石灰窑两年,至2012年7月10日止。卢某承包期届满后,某村一屯将石灰窑承包给何某,并将本案讼争房屋以每年350元的租金出租给何某。

卢某多次要求某村一屯返还该房屋未果,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村委会、镇司法所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卢某遂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确认某村一屯违法侵占诉争房屋,并要求返还该房屋、返还擅自出租上述房屋的租金2100元和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给卢某。

法院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增建房屋是为了石灰窑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承包石灰窑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附属设施,遂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卢某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的房屋建造是服务于石灰窑的正常经营,应当属于石灰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卢某亦未能证明其享有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线说法

扩建物权属的归属纠纷在生活中很常见,为了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某种需求,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建筑物等进行扩建或者改造,从而产生新的物权纠纷。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卢某未能证明其对扩建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遵循物权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

文字 | 李仲权

原标题:《在租借的土地上建房子,房子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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