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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清剿火灾隐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佛山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禅城、南海和顺德全区,以及三水中心城区、高明荷城街道行政区域内,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其中,三水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起与南海区交界的丁字基,西至三水二桥,南起北江大堤,北至碧云路。
二、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活动过程中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违规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移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六、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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