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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经济调整中的物价问题研究

2023-12-19 05: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 

  20世纪60年代经济调整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减产,农产品匮乏,农业产出大幅下滑。农业总产值指数以1952年为100,则1957年为124.8,1961年指数为94.1,1961比1957年减少了24.6%;粮食产量1960年比1957年减少了26.4%。[1] 1960年同1957年比较,国家粮食库存减少236亿斤,由于粮食减产和征购量较大,1960年农村留粮比1957年减少37.1%,按人口平均的粮食消费量比1957年减少35.3%。[2]商品特别是粮食供应不足,导致人民的消费水平和身体素质下降,据统计1959年和1960年农民的消费水平分别比1957年下降17.8 % 和14 %,部分省份和地区还出现了浮肿和饿死人等现象。 

  增加粮食供应,增加农产品供给是缓解当时经济困难的最主要任务。时任副总理李先念指出:“完成国家农产品收购任务有重大的意义,它关系到人民的吃饭穿衣,关系到轻工业生产的安排,关系到国内市场和出口物资的供应,关系到农业和重工业的发展。”[3]他进一步指出:“重工业的优先发展,轻工业的发展,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牢牢站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4] 

  粮食和物价问题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1960年12月24日至1961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1960年12月27日,毛泽东在中南海听取中央工作会议各小组讨论情况的汇报,关于会议的安排,毛泽东说:小组会再增加四天,28日至31日,上午看文件,下午开会。议三个问题:粮食、物价、市场。[5]12月30日毛泽东在中南海颐年堂召开会议,听取宋任穷、李雪峰分别汇报东北小组、华北小组讨论的情况。在谈到价格问题时,毛泽东说:“粮价要提,只提收购价,不提销售价。提收购价而不提销售价,每年差价只有十亿元,问题不大。这样,可以解决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工农业产品不等价的问题。”[6]会议形成的《纪要》提出:粮食价格应该提,只提统购价格,不提统销价格,1961年中央准备再拿出十亿元专用于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同时适当提高油料、生猪和禽、蛋的收购价格,棉花和其他农产品的价格放到1962年再提……对农村集市贸易采取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方针,目前要放手活跃农村集市,不要过多限制。这个《纪要》于1961年1月20日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1961年1月9日陈云主持起草中共中央粮价问题小组给毛泽东并中央的报告,对提高粮价和其他农产品价格做了分析:(1)现行粮食收购价格需要提高。提高一些粮价,有利于鼓舞农民生产积极性。(2)提高粮食收购价的时间,建议粮食收购价从今年起平均提高20%(这将增加农民10亿元购买力),同时,在已定由国家退赔给农民的25亿元中,今年只付15亿元现款,另外10亿元改由人民银行发给期票,到明年初再支付。(3)粮价是农产品价格的中心,提了粮价,其他农产品收购价格势必也要提高。(4)粮食销售价在一两年内暂不提高,职工工资也不动。这样,粮价会出现城市销售价低于附近农村收购价的“倒挂”现象等。1961年1月15日,中央批转了这个报告,指出:全国粮食收购价从今年夏收起平均提高20%,同时,1960年已实行的对主要产粮区加价奖励全国平均5%的政策照旧执行。[7]他的这个报告成为提高农产品价格方案的依据。 

  1961年7月6日李先念给毛泽东并中共中央的报告指出:“按照今年1月15日中央决定的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方案,农产品提价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在今年提高粮、油、肉、禽、蛋的收购价格;第二步,明年再提高棉、烟、麻、茶、糖、木材、毛竹等经济作物的收购价格。”[8]这样做,使得1961年货币投放不致过多,经过努力,使得大部分商品的价格可以基本稳定。但是由于各地在农产品提价过程中,提价幅度和步骤并不统一,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李先念指出:“所有重要农产品价格的调整,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9]李先念同时指出:“物价问题很复杂,牵扯面很广。农产品提价不能单从一个角度、一个地区、一个时期来考虑,必须估计到各方面的影响,必须照顾全局,必须从长远着眼。”[10] 

  1961年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价幅度,粮食20%,油料13%,生猪26%,禽蛋37%。同年4月,还决定对棉花、油料等主要经济作物实行奖励粮食的政策。同时,中央还将农副产品划分三类,实行不同的收购政策,以满足农民的自由贸易的要求。 

  1962年同1957年相比,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32.3%,其中粮食提高361%,经济作物提高147%,畜产品价格提高31.6%,其他农副产品提高40.9%。提高收购价格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肉蛋等生产恢复很快。由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农民仅在1961年和1962 增加的收益,共64亿元左右。国家为了保证人民生活不致下降,尽管收购价格提高了,但销售价格没有提高。实际上是国家财政对城市居民、经济作物种植区和农村非农业人口的一种生活补贴。 

  “从一九六○年起到一九六二年,国家先后提高了粮食和油料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粮食的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了百分之二十五点三,油料的收购价格提高了百分之十九。由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农民在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二年增加的收益,共约六十四亿元左右。”[11]随着国家对农业的大力支持以及粮食等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刺激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粮食产量结束了连续两年的下滑,从1961年开始反弹,1961年的粮食产量是14750万吨,1962年为16000万吨,1963年为17000万吨,1964年为18750万吨,1965年为19463万吨,1966年为21400万吨[12],创新中国成立以来粮食产量的最高值。 

  另外,在粮食供应出现好转的情况下,国家决定理顺粮食的购销价格。1963年3月19日周恩来批发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把农村的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到同收购价格相平的报告》,并批示:当前在农村的粮食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的情况是不合理的,应当把前者提高到与后者相同的水平。[13]粮食销售价格的提高,有利于减少国家的财政补贴,也有利于粮食合理价格的形成。 

  国家通过提价等综合性措施扭转了粮食产量下滑的势头,但有些经济作物由于国家没有提价,产量连续下滑,如棉花产量从1959年起连续四年下滑,1959年为170.9万吨,1960年为106.3万吨,1961年为80万吨,1962年为75万吨。这种局面已经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造成了困难。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指出:“在促进粮食增产的同时,商业工作部门应该根据国家计划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各种经济作物的生产,特别重要的,是促进棉花生产的迅速增长。棉花和其他经济作物增产了,就可能使国家得到更多的轻工业原料,因而商业部门也就有可能给农民提供更多的棉织品和其他日用工业品。”[14]李先念在1962年11月召开的全国棉花集中产区县级干部会议上讲话指出:“棉花仅次于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的战略物资。发展棉花生产,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15] 

  1963年3月,国务院决定提高棉花收购价格,棉花收购平均价提高10%。粮食的统购价格与统销价格持平。全国平均每百斤粮食销价大约提高1元,并对收入低的职工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棉花收购价格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生产,其产量在当年便上升到120万吨。 

  其他如家禽、蛋等产出也有大幅的增加。李先念1963年6月在给毛泽东的报告中写道,“农村中生猪、家禽发展很快,收购量大大增加。今年一至五月,鲜蛋收购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一点一倍,生猪收购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一点四倍。城市职工的猪肉和禽蛋的消费量比去年有较多增加。市场上许多传统的小吃已经恢复起来,饮食业比过去活跃了。”[16] 

  二、稳定基本生活品价格以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由于“大跃进”的波折,工商企业效益很差,亏损增加,财政出现巨额赤字,其中1958年财政收支差额为-21.8亿元,1959年为-65.8亿元,1960年达到-81.8亿元[17]。为弥补财政赤字,不得不以大量印发钞票来弥补。1960年货币流通量96亿元,比上年增长27.7 % ;而当年社会商品零售额只比上年增长9.2%。[18]市场上商品匮乏,而货币流通量大量增加,导致社会物价总水平的急剧上升。如何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保障普通群众的生活,是中国财经领导人思考解决中国经济问题的重要出发点。 

  1961年3月,陈云和李先念共同主持财贸办公室办公会议,研究市场供不应求和物价问题。当时围绕商品是否涨价,存在不同意见。陈云等反复考虑,认为商品全面提价的方案对处于低工资状况的广大职工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当时又不可能提高工资。而提高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民也难以接受。 

  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依据市场规律,商品应当涨价,但李先念不同意商品全面大幅度涨价,他赞成陈云的意见,稳住群众的基本生活品价格。李先念让工作人员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找来,逐一审核,确定哪类商品可以涨价,哪类商品不能涨价。他确立了把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不能涨价作为一个重要原则,最终确定18类商品[19]是生活必需品。 

  李先念提出以平价供应城乡居民生活必需的18类商品,这些商品开支对于收入水平较高的职工来说,占全部开支的比重不到60%;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职工来说超过60%。按全家人口计算,每人每月平均收入15元以下的职工,可能占到全部开支的80%以上。 

  1961年8月下旬到9月中旬,中共中央在庐山召开的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稳定占职工生活开支60%左右的生活必需品的18类商品价格,指出“不管如何困难,价格都不能动。”[20]“各级党委对于这十八类的商品价格和费用,必须严格控制,经常检查,绝对不许比现行价格有所提高。要把稳定十八类的商品价格租费用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纪律,任何人不得违犯。”[21]而对于占职工生活开支40%左右的商品,应当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物资交流出发,协商议价,有升有降。 

  1964年3月李先念在第二次全国物价会议上谈到18类商品价格调整的问题时指出:“前几年,由于农业遭到严重的自然灾害,物资供应不足,如果基本生活资料涨价,职工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要受很大影响,所以,中央决定坚决稳定18类基本生活资料的销售价格。对其中经营亏损的商品,由国家采取财政补贴的办法,但是粮食一项,国家每年就要补贴30亿元左右。这一决定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当时对18类商品的范围划得宽一些,对于制止当时比较普遍的提价倾向,也是有作用的。”[22] 

  总之,国家对粮食、棉布等18种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平价定量供应办法,稳定了职工队伍,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这对城市国营企业的恢复是有好处的,也为社会政治稳定做出了贡献。 

  三、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 

  1961年的购买力“大约有715亿元,但商品供应却跟不上,两者相差85亿元。由于货源少,钞票发得多,货币回笼就有问题。”[23]货币的相对过剩,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当时由于国家对物价实行严格管理,表面上零售物价仅上升3.6%。实际上国营商店许多商品无货供应,尤其是副食品更是匮乏,有些东西只能在集市贸易上买到,引起集市价格猛涨,物价扶摇直上,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尽管对价格严格管制,全国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50年价格为100,1960年为126.5,1961年达到147,1962年则高达152.6。[24] 

  1961年1月,陈云和李先念主持召开有财贸各部门党组负责人参加的办公会议,专门讨论了高级糕点、高级糖果的供应问题。决定从1961年1月起,在平价定量供应居民生活必需品之外,实施某些商品高价出售的政策。对高档糖果、糕点、名烟、名酒、高档针织品、手表、自行车等商品,放开价格,敞开供应。1961年3月李先念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就高价商品问题在讲话中指出:“实行有控制地对极少数商品采取高价出售的措施,比减发工资、发行公债、强迫农民出售产品、普遍物价上涨等都好,可以保证基本生活资料不涨价。……还须强调指出,高价商品应该是品种很少、范围很小、规格和质量真正符合要求的。”[25] 

  1962年2月26日陈云在国务院各部、委党组成员会议上作了《目前财政经济的情况和克服困难的若干办法》的讲话,对实行高价商品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他指出:“高价商品品种要少,回笼货币要多。不要星星点点地搞,这也高价,那也高价,所得不多,弄得名誉不好。应该是不搞则已,一搞就要确能收回一大批钞票。我们增加几种高价商品,首先是为了把在自由市场上高价出售商品的人的钞票收回来,同时也利用它来平衡商品供应量同购买力之间的差额。”“卖高价商品,实际上是货币贬值,群众会有些不满意。但是,只要基本生活资料不涨价,就不会出大问题。如果不采取这个办法,多余的货币不能回笼,到处冲击市场,更不好办。”[26]李先念也指出:“高价是个临时办法,有副作用。现在采取的很多措施都有副作用。价格高一点,能敞开卖,姜太公钓鱼,愿来者上钩,总比有票子没东西买好。现在是区分哪种副作用大,哪种办法副作用小的问题。”[27] 

  1962年8月2日毛泽东阅李先念7月30日报送的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高价商品情况的简报,批示印发中央工作会议。简报说:从1961年起到1962年7月底止,国营商业部门在市场上挂牌高价出售的商品共有十种。1961年,这十种商品共回笼货币38亿元,其中高价利润26亿元;今年上半年共回笼货币22亿元,其中高价利润14亿元。目前市场货币流通量减少了,集市贸易价格也有所下降,高价商品价格显得过高。[28] 

  高价商品范围逐渐缩小,价格有所回落,国家预算收入中来自商业企业中的比重明显降低,而来自工业企业收入比重的上升,则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好转,“1963年预算收入同1962年决算比较,国营企业收入增长17%。其中:工业企业收入,比上年增长47.4%;商业企业收入,由于高价商品收入下降和部分物价降低,比上年减少30.6%。物价的降低,使国家减少了收入,但却使人民群众得到了好处。”[29] 

  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善,使得高价商品的价格不断下降,据1963年6月李先念给毛泽东的报告指出:“高价商品的价格已经几次降低,但销售量还是比去年同期减少43%,特别是高价糖果、高价糕点的销售量和高价饮食业的营业额减少更多。”[30] 

  从1961年全国推出高价商品,到 1965年,高价商品销售额累计达120多亿元,比按平价出售多回笼货币60多亿元。1965年末市场货币流通量,比1957年末增长72.11%,略高于同期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42.2%的幅度,做到了基本适应。 

  出售部分高价商品涨价,似乎对稳定物价不利,但由于可以回笼市场上过多的货币,实际上有利于保证18类物价的稳定,由于高价商品控制在政府手中,国家通过对高价商品的价格进行调节,也影响着集市贸易的价格走势。 

  四、管制集市贸易价格 

  集市贸易是一种有着很长历史的贸易形式,它担负着农村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产品收购和交易的职能,它对于以商促农,丰富农民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沟通城乡交流等都发挥着推动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集市贸易历经了几开几关。1956年秋季开放了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后来各地关了;1959年开了一下,又关了;1960年“十二条”贯彻以后,又恢复起来。 

  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指出“农村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必要补充。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是有计划有组织的市场。农村集市贸易是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领导和管理下的自由市场。”[31]这个定位,为集市贸易的开放发展扫清了道路。 

  1962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在农业经济还是集体所有制,在农村还保存着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情况下,集市贸易是农民之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场所,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需要。”《决定》也指出:集市贸易有它的两重性:一方面,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农村经济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有冲击计划市场、滋长投机倒把的消极作用。针对着集市贸易这种两重性,我们的政策,就是要利用它的积极作用,限制它的消极作用。[32] 

  集市贸易的开放,活跃了农村经济,促进了“农副业”生产的发展,扩大了城乡物资交流。但集市贸易交易价格不受国家计划价格控制,而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在货币充足而物资短缺的情况下,集市贸易价格出现了急剧上涨的态势,其价格指数上升幅度更大,以1956年为100,则1960年为129,1961年为464.4,1962年为301.8。[33]但“集市价格高出计划价格很多,有利于个体副业生产,不利于集体生产;有利于三类物资的生产,不利于一类二类物资的生产。集市价格过高,投机分子可钻的空子也就比较多。”[34] 

  国家对集市贸易价格从来就不是放任不管的,国家通过多种手段实现对集市贸易的价格管制,使其价格在相对比较合理的区间波动。1961年9月6日李先念给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报告指出:“应当积极地加强对农村集市贸易的领导和管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通过业务活动,吞吐商品,便利购销,协商议价,平抑物价。”[35]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指出:“经过供销合作社参加集市贸易的活动,逐步压低小商、小贩的贩卖价格,使集市贸易的价格同计划市场的价格逐步地接近起来。”[36]1963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1963年调整物价问题的报告》的批示中指出:1963年物价工作中一项重要的任务,是继续适当地平抑集市贸易的价格。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对集市贸易的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同时,积极开展供销社的自营业务,合理组织商品流通,消除地区之间的“封锁”现象,来进一步地降低集市贸易的价格,从而促进城乡关系的更加改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更加巩固。[37] 

  随着经济调整不断取得成效,国家物价的整体水平保持了稳中趋降的态势。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963年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比上年下降59%,其中平价下降0.8%,高价、议价、集市价格分别下降40%~50%左右。集市贸易价格经过两年大幅度下降,到1965年底平均比牌价只高40%左右。 

  1964年整个国家的物价总水平继续下降,这说明国家经济调整取得了初步成功,社会供求关系基本平衡,“1964年零售物价水平比上年降低4%,其中计划价格降低2%,集市价格降低26%。原来的高价商品基本上退出了高价的范围。猪肉、禽蛋等副食品、一部分工业品和一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都有所降低。”[38]再从市场零售物价看,1963年开始逐步回落,到1965年零售物价总水平比1962年下降了11.8%;集市贸易价格比1961年最高峰时下降了64.8%。1964年和1965年市场货币流通量同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比例,上升为1∶8.5和1∶8.9,接近1957年的水平。[39] 

  这个时期,中国党和政府在价格调整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物价问题认识的更为深刻。1963年4月12日周恩来和邓小平批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一九六三年调整物价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示》。《批示》指出:“根据今年的工农业生产和市场供应的状况,物价的调整,还不可能全面地进行,而只能在物价总水平基本不动的条件下,对物价中极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一些必要的和可能的调整。这几年的经验证明,调整物价,关系到生产、分配、流通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必须综合研究,瞻前顾后,全面安排,慎重进行。凡是看得不准和条件不成熟的,绝不能草率从事。”[40]4月13日周恩来在国务院全体会议上谈到物价问题时说:过去有三种价格,一是工业品出厂价格,一是农产品收购价格,一是市场销售价格,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现在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要进行调整。但是,从目前农业、工业的恢复、调整情况来看,物价只能作个别调整,为今后的调整创造条件。会上,同意在国务院设立全国物价委员会和国家编制委员会,为常设机构。[41]这些都为物价的进一步调整和科学管理提供了好的基础。 

  调整时期,国家通过对物价的调整,实现了物价的相对平稳,为经济调整的成功做出了贡献。这主要是提高粮棉价格,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18种基本生活品实行不涨价,对集市贸易价格进行一定的调节。这有力地保证了经济调整的成功,也为丰富中国物价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曾经一度实行的价格双轨制,一定意义上吸收了这种历史的经验智慧。 

  [1]据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83)》,中国统计出版社1983年版,第149页数据计算。 

  [2]《当代中国的计划工作》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事辑要(1949~1985)》,红旗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页。 

  [3]《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428页。 

  [4]《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430页。 

  [5]《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06页。 

  [6]《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10页。 

  [7]《陈云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7~58页。 

  [8]《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458页。 

  [9]《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460页。 

  [10]《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461页。 

  [11]关于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二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12]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13]《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41页。 

  [14]《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85页。 

  [15]《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页。 

  [16]《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105页。 

  [17]《中国统计年鉴(1983)》,中国统计出版社1983年版,第445页。 

  [18]《当代中国的计划工作》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事辑要(1949~1985)》,红旗出版社1987年版,第163页。 

  [19]这18类商品是:粮食;棉花;针棉织品;絮棉;食盐;鞋子;酱、酱油、醋;肉鱼的定量供应部分;食油的定量供应部分;食糖、糕点、糖果的定量供应部分;大宗蔬菜(粗菜);火柴;煤炭;煤油;文具、纸张、学生课本、书报杂志;主要西药;搪瓷制品、铝制品、橡胶制品等由国家供应原料的日用工业品;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费等费用。 

  [20]《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324页。 

  [21]《李先念文选》,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69页。 

  [22]《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195页。 

  [23]《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451页。 

  [24]据《中国贸易物价统计资料(1952~1983)》,中国统计出版社1984年版,第395页数据计算。 

  [25]《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452页。 

  [26]《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2页。 

  [27]《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11页。 

  [28]《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5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23~124页。 

  [29]财政部办公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第2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290页。 

  [30]《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106页。 

  [3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53~454页。 

  [3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91页。 

  [33]据《中国贸易物价统计资料(1952~1983)》,中国统计出版社1984年版,第395页数据计算。 

  [34]《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106~107页。 

  [35]《李先念论财政金融贸易》(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483页。 

  [36]《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97页。 

  [3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270页。 

  [38]财政部办公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第2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324页。 

  [39]王庆彬、周升业:《中国货币流通的回顾与展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1~72页。 

  [40]《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46页。 

  [41]《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46~5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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