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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区工作者待遇、社区工作经费及其他经费标准的通知

2024-07-07 03: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苏政民基〔2018〕7号

  

姑苏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社会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6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管理,保障社区服务,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充分调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现将2018年社区工作者待遇和工作经费标准通知如下:

  调整提高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专职人员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一、社区专职人员工资标准

  1.基本工资标准。书记(主任、站长)工资4260元/月;副书记(副主任)工资3860元/月;其他工作人员工资3760元/月。书记兼主任的工资4560元/月。对退休人员从事社区工作岗位的,其工作补贴核定为:正职2100元/月,副职1900元/月。

  2.绩效奖励和相关补贴标准。安排每人每年12500元标准的考核奖励经费,此经费统筹使用,由区相关部门根据社区工作者工作表现、群众认可等因素,结合市、区各部门日常考核情况,对社区工作者考核奖励。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社区工作人员,分别给予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的补贴。

  3.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由所在街道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另财政再安排每人每年1000元用于发放独生子女奖励、缴纳少儿医疗保险费中由单位报销的部分、清凉饮料费等。

  二、社区工作年限补贴

  (一)享受社区工作年限补贴的对象

  1.所有在姑苏区社区工作满两周年的在职社区工作者,从第三年开始享受社区工作年限补贴。

  2.退休留用人员不享受社区工作年限补贴。

  (二)社区工作年限补贴标准

  社区工作年限补贴的基础标准为200元/月(不含单位缴金部分),以后每满3周年增补30元/月,按月发放。

  社区工作年限计算办法由姑苏区制定、解释。

  三、社区工作经费标准

  社区工作经费按不低于20元/人/年(上年度底社区总人口)标准拨付。每个社区居委会按不低于5.5万元/年拨付,每个社区工作站按不低于5.5万元/年拨付,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等仍按原渠道列支。

  四、工作要求

  1.经费负担。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财政承担,区财政部门按季下拨经费到街道。

  2.依法保障。对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缴纳。街道应以社区为单位单独建帐,及时结算经费使用。

  3.监督检查。各级不得串用挪用社区资金,确保社区资金专款专用。区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保证社区各项经费的落实到位。市有关部门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此文件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 州 市 民 政 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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