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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角度出发 , 阐述了中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 并将两者进行了比较。 提出了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中国应建立适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 : 金融监管 ; 体制 ; 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 织结构的总和。 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 : 首先是体制参与者 , 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 , 核心是 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 ; 其次是如何监管 , 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 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 , 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 , 以完成特定的 目的。 可见 , 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 职权的分析、 金融监管 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 , 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 前者是独 家监管型 , 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 , 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 管型 , 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 实行这种体制的 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 , 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 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 , 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 , 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 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 , 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 , 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 的 ,1999 年 11 月 4 日 。 美 国 参 众 两 院 通 过 了 《 1999 年 金 融 服 务 法 》 (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 废除了 1933 年制定的 《格拉斯· 斯蒂格尔法》 , 彻底结束了 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 , 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 , 美国金融监 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 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 , 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 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 位 , 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 , 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 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 , 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 , 即实行双轨 银行制度。 在联邦一级 , 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 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 管机关。在州一级 , 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 ( 一 ) 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 , 它是根据 ( 国民银行法 ) 于 1863 年建立的。 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 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 _ 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 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 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 , 审核银行的合并 , 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 , 并进行与国民 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 ; 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 , 并组织贯彻执行 ; 检查国民 银行的资本营运、 贷款结构和数量、 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 , 对经营管理混 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 , 有权命令其停业 , 进行清理整顿 , 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 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 二 ) 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 1913 年 ( 联邦储备法 ) 成立的 , 该系统有以下 3 个机构 : 1 、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 , 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 , 监督管理下 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 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 : 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 动的法令 , 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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