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顺丰公司问题:
1.寄件前未告知寄件人服务费用。
2.未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
3.未按照实际重量计费,乱收费。
二、具体情况:
1.寄件前未告知寄件人服务费用,未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
本单货品为一箱《鲁迅全集》书本,寄件时本人不确定重量,故在小程序选择20kg,后放置前台请快递员取件,并主动联系快递员称,本人不确定重量,请其复称后寄出。而后快递直接寄出,寄出后小程序推送账单我则直接付款。快递员并未向我说明物品实际重量、快递费用。小程序下单时客户签署的唯一服务合同条款《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未显示资费标准,本人寄件时对于服务收费并不知情。
2.未按照实际重量计费,乱收费:
本订单显示实际重量20kg,计费重量20kg,运费89元,保价费用2元,本人使用优惠券支付减免18.2元,实际支付72.8元(顺丰卡航)。投诉时顺丰客服解释称此为顺丰卡航最低计费重量,但如上第1点所述本人事前并不知晓此规则。本人也曾在本单订单支付完成后两天内,主动致电快递员,询问为何计费重量是20kg,表示不合理,快递员答复此计费法是对我而言最便宜的方法。现据本人在收件人处称重货品,实际重量为8.9kg,依此实际重量本人再次测试下单,显示运费为66元(顺丰标快),得出顺丰多收取本人运费差额89-66=23元。故可知快递员说法不符合实际,且快递员收件后并未复称,实际上依据本人物品的实际重量,并不应强制使用“顺丰卡航”,而可以使用“顺丰标快”。
三、顺丰违规依据
1.《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秤、卷尺等计量用具,确定正确的计费重量,并根据计费重量、服务种类等确定服务费用。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六条(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下单时客户签署的唯一服务合同条款《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并未显示计费规则)
3.《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寄件人收费依据、标准或服务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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