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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贸易中的 几种信用证业务及其风险防范

2024-07-07 13: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区域经济研究所  胡美伦

  由于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本身有国际性、融资性、惯例多等特点,集银行各种结算方式和贸易融资品种于一体,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由于国际贸易参与者票据知识的匮乏和票据行为的不规范,也极易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无孔不入的票据风险使得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的任何一个微小差错都可能酿成严重的法律后果,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 进口远期信用证结算风险及风险防范

  在远期信用证中,实行的是“承兑交单”的原则,只要申请人作出承兑,开证行即可放单。一旦申请人发生变故,开证行将无法从货物上取得保障。因此,在远期信用证中,银行面临的风险比较大。国内企业为了缓解资金相对紧张的问题,在进口贸易时一般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一些银行的进口结算部门开出的大额远期信用证占银行的对外开证比重越来越大,这种银行为赚取业务费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越来越暴露出很大的问题,有的已经导致了银行外汇资产严重不良的问题。如何加强信用证业务,特别是远期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防范,已成为各开证银行急需解决的难题①。

  1、进口远期信用证结算风险类型

  (1)提供假提单。海运提单是货权凭证,持有全套提单就意味着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采用这种诈骗方式融资的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融资协议,由国外客户提供伪造的海运提单以构造虚假的贸易背景。在开证行承兑后,国外客户据此向其银行要求贴现,再将贴现得来的资金汇入国内企业。由于是一场骗局而已,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实际并不存在,一旦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银行将会面临困境。另外的情况是,有的进口公司与出口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是同一个人,在进口公司通过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出口公司出示假单据,骗取承兑后经其他银行进行贴现,将资金挪用,而到期无力支付,导致银行垫付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

  (2)多头开证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几家银行对一家企业集中开证,银行难以全面审查其实际承受能力;(2)资信不明,盲目开证;(3)一家银行集中对一个地区几家企业同种商品开远期信用证产生的风险;(4)借壳开证,待风险发生时,法律责任不明确②。

  (3)有贸易背景的融资。即海运提单是真实的,货物是实际存在并确实是进口的。典型的作法是:进口的货物是可以在商品交易所中交易的大宗商品。国内企业自己或通过国外客户在商品交易所中对该商品进行套期保值,以锁定商品交易的利润或亏损,同时通过类似于上述的作法获得国外的融资③。

  (4)进口货物纠纷形成的风险。在进口远期信用证结算中,进口商凭全套单据领取进口货物,如果发现货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同约定,往往会向法院起诉,再由法院向银行下达止付令。结果,由银行承担了风险。

  (5)银行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严格遵循国际惯例,是进出口企业、银行的基本原则。只有遵循国际惯例,才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才能开展业务、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和发展。但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商业银行国际服务部为了拉客户,尤其是大额结算业务,一般只要求客户交纳比例很低的开证保证金,开证行在收到国外议付行的单据以后,如果审核无误,就必须承兑国外出口商的远期汇票同时向国内进口企业放单。等到远期汇票到期,银行必须无条件对外付款,一旦届时进口企业不能履约,所有风险就全由开证行承担了,这样的情况值得注意。

  2、进口远期信用证结算风险防范:

  (1)树立风险意识,规范操作规程,严格内部各项制度。各级经办人员都应对市场经济下经济成份的复杂化有清醒的认识,摒弃计划体制下专业银行的旧有观念,牢牢树立风险意识;有必要严格远期信用证的开立程序和监督制度,如严禁开立融资性远期信用证等;银行内部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信用证操作等各项业务的操作规程重新审查,参照国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加以规范,使其适应市场经济下商业银行的要求;不管是远期信用证还是近期信用证以及其他结算方式,都要遵循国际惯例,按程序办事;同时加强对从业和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努力学会学懂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外贸、财政、税收、银行、外管、海关及企业管理的政策,并且灵活运用。克服盲目竞争及执行政策的随意性;建立对违规人员的责任制度以及对骗购、套购外汇的报警和奖励制度。

  (2)严格申请开证企业的担保抵押。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从理论上说应收取100%的保证金,其他部分通过担保或抵押来解决。对于信用担保,一般只接受金融企业的担保和实力雄厚、信誉很好的企业担保。对于抵押,要认真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流动性并办理公证、登记转让、过户等手续,最好是投足保险。因为在实际中,担保单位担而不保,抵押物无法变现的情况是常见的④。

  (3)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资信情况。银行应着重审查申请人本身的资信状况优劣、经营能力高低、贸易背景是否真实、进口手续是否齐全等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担保人,另外还应要求其提供变现能力强、流通性高的抵押或者质押品,如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等,以便在申请人出现问题时能及时获得补偿。

  二、 银行在出口信用证下打包贷款业务中的风险

  1、概念

  打包贷款是打包贷款是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后,银行应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申请,以出口商收到的由境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还款凭据和抵押品,向其发放的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款项用于出口商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的货物,目的是支持受益人(出口商)按期、按质、按量实现出口交货。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打包贷款属交单前融资,存在出口商履约风险。(2)还款来源有开证行有条件的信用保障。(3)属专项贷款,贸易背景清晰,适合封闭管理。

  2、主要的风险类型

  (1)出口商履约风险。银行在出口信用证融资业务中,面临两类风险:一是出口商违约的风险即客户风险,主要表现为:无相关商品生产或货源组织能力、挪用打包款项、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相关政策变化导致出口商丧失履约能力、发运商品存在与贸易合同严重不符等;二是国外风险即进口商或开证行违约或拒付的风险。叙作打包放款时,银行虽持有出口商交来的信用证,但信用证仅是出口商有把握收到货款的证明,能否真正收回货款,则取决于出口商能否按期履约,如出口商不能或不愿履约,则无法收回货款。一般而言,打包放款项下,由于银行既作为出口商的融资方,又作为其代理结算方,银行的风险的确是很大的。出口商违约风险大于国外风险。因此,仅以信用证为抵押的打包放款,实质上是一种信用放款,风险较高。

  (2)国内企业以信用证套取打包贷款带来的风险。国内有的企业为了套取银行利率优惠的打包贷款,因而串通国外企业,通过国外企业经银行开出事实上不需要国内出口商履行的信用证,由于国内企业并没有实质性的出口货物来履行信用证,因而打包放款没有任何安全性可言,自然到期难以偿还。

  (3)开证行信用风险。银行信用并非就是百分之百的保证,世界上没有什么东西是万无一失的,在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时,还需要考虑开证行的信用和风险。开证行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开证行无理拒付、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外部原因引发财务危机造成支付的困难等。

  (4)业务操作风险。近几年来开证行的信用证被动垫款的数额急剧增加,导致外汇不良资产比率不断提高,;开证申请人、受益人或双方合谋利用虚假单据骗取承兑、过期的信用证等手段欺诈开证行套取资金。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对进口开证业务风险分析的薄弱及风险防范的滞后,无法通过分析进口商品和企业来预测和控制开证行风险;同时银行业务人员在信用证真实性和条款审查及对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审核时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3、控制措施

  (1)了解开证行和出口商的资信状况。打包银行通过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银行年鉴或其它资料了解开证行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权威机构评级、本国及世界排名等等情况,进一步了解开证行的经营作风和以往付汇记录,如开证行经营作风恶劣,或因内部管理不善财务状况已明显恶化,应不予办理打包贷款或从严落实担保条件后再发放贷款。对于出口商,打包银行应通过审核其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了解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及是否有不良历史记录等等,做到心中有数。

  (2)注重贷款条件和贸易背景的审查。银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应符合有关短期贷款条件的规定;审核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借款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及收汇情况;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等等⑤。此外还要了解出口商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出口商是否已获得必需的批文和出口配额,凡是批文和出口配额未落实的,决不办理打包贷款。

  (3)落实可靠担保并严格控制打包贷款期限。打包贷款的担保必须由贷款人另行提供,担保方式:如其他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具体包括权利质押、财产抵押和第三方保证等,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及我行《贸易融资额度暂行管理规定》,打包贷款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90天以内。对于客户经常以信用证修改展期为由而要求银行对打包贷款进行展期的情况,要保持足够的警觉⑥。

  (4)开证行应该仔细审单。根据UCP600及相关国际惯例从严审核单据,并实行复核制,确保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在单证的真实性方面,如TELEX或信开信用证,应通过核验印押确保信用证的真实可靠性;在单证的条款方面,主要审核信用证有效期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含有软条款及其它是否可能影响安全收汇等。另外利用例外原则合理止付等方面来控制信用证欺诈风险,同时相关部门要完善立法和加强金融监管。

  (5)根据出口商的业务流程、实际资金需求、创汇成本等情况确定打包贷款比例。一般情况下,打包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⑦。

  (6)打包贷款期限与信用证付款期限、出口业务流程协调一致。如以出口押汇归还打包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效期;如以出口收汇款项归还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付款期加预计资金在途时间。

  三、 信用证进出口押汇的风险及其防范

  1、概念

  进口押汇是贸易融资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是指在进口信用证下,进口商由于资金困难,在收到开证行单到付款通知时无力付款,将进口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抵押给银行,或提供第三人担保,与银行签订进口押汇协议,由银行代其垫付货款。在此基础上,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先行付款,然后根据与进口商之间的进口押汇协议及进口商签发的信托收据将单据交进口商,进口商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货款及利息交还开证行⑧。由此可见,进口押汇的实质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短期放款。出口押汇是收益人在出口业务中进行短期融资的一种方式,具体分为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和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

  2、进出口押汇的风险

  (1)进口押汇的风险

  第一,货物价格下跌风险。当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时,商品的市场价格看好,进口是有利可图的,但等货物进口销售时,价格却大幅度下跌,本想盈利反而亏损。这时企业的还款能力会出现问题,风险就出现了。

  第二,进口商挪用资金的风险。进口商虽然将货物卖出,顺利地收回了货款,但又考虑其他方面的用途,比如又需资金做一笔新的生意、应归还其他银行到期贷款、债务纠纷账款被冻结而无法按时归还押汇银行的到期押汇款等等,这时银行的风险就不可避免了。

  第三,进口商资信不佳的风险。许多企业从根本上缺乏诚信的观念,因而在实务中,进口商恶意拖欠银行垫款的事例屡见不鲜。

  (2)出口押汇的风险

  第一,信用证出口押汇业务中存在的信用风险包括开证行信用风险、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出口商信用风险这三方面。开证行信用风险表现在:开证行由于经营不当而无力付款以及信誉欠佳而无理拒付;进口商信用风险表现在:信誉欠佳故意违约,开证行凭非实质性的不符点拒付;出口商信用风险表现在:制作假单据骗取银行资金,或者发运的商品品质恶劣,不符合对方要求,从而影响收汇;

  第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包括操作能力不够、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或内外勾结)而造成的风险。

  第三,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合同安排或其它原因而导致的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财物损失风险⑨。

  3、进出口押汇的风险防范

  第一,全面考察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查担保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给客户提供融资要清楚地认识到客户的信用风险,因为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于申请人的业务经营能力和履约付款能力,这一措施是最终防止押汇担保机制固有缺陷的有效措施。

  第二,在签订押汇合同时,要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开证行拒付时,由于押汇行和出口商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而导致的损失。

  第三,要选择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银行合作。同时要求押汇的出口商资金信誉良好、有长期的出口业务往来;对于初次办理出口结算的客户,不宜办理出口押汇。

  第四,在操作时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微观金融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改善银行融资信息的不对称状态。扭转这一状态的根本手段是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即对整个机构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通过系统信息处理,集中化的控制与管理风险。对银行内部和外部联行间的信息资源进行归类、整合,通过信息共享,建立可以在银行内部及联行之间共享的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形成一个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⑩。

  ①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与对策[EB/OL].国研网http://www.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Summary.aspx?ChnID=210&LeafID=245&DocID=-85585&gourl=/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

  ②欧阳坚.远期信用证的风险与对策[J].金融与经济,2000年第11期.

  ③张栩青.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风险及防范[J].浙江金融,1996年第12期.

  ④张晖.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与对策[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2年06期.

  ⑤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2]299号2002年12月16日).

  ⑥崔晓丽.对信用证打包贷款风险防范的思考[J]. 河北金融2007年第8期.

  ⑦注:2002年12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2001年9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打包贷款金额应根据客户资信水平和具体贸易背景,按信用证金额的适当比例确定,AAA级和AA级客户最高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⑧侯敏.信用证进口押汇的风险及其防范[J].商场现代化,2007年3期(中旬刊)总第497期.

  ⑨黄珊珊.出口押汇中的风险[J].西安金融, 2006年第5期.

  ⑩侯敏.信用证进口押汇的风险及其防范[J].商场现代化,2007年3月(中旬刊)总第4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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