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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释义之审理案件参照规章

2024-03-21 13: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行政诉讼法第7章第53节

  标题:审理案件参照规章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含义是:一是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根据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应当确认其效力,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对规章的肯定。二是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不予适用。三是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的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相冲突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是各部、委依其职权,对其分工管理某方面的行政事务依法制定的,其行政效力及于全国范围。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其所辖地方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的,其行政效力只及于其所辖的地域。由于人民法院没有审查规章的权力,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所参照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中止诉讼的进行,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解释或者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审判的依据,恢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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