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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宣传专栏】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2024-06-29 18: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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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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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二)非居民个人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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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管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业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三)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五)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六)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八)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九)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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