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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4-22 14: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安全城管执法局,中央、省驻青和市直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随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简化改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环节,已由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转由企业自行组织,作为事后行政监管事项。为解决企业组织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程序无据可依,可能导致源头把关不力的问题,市安全监管局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订)、《山东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鲁安监发〔2015〕168号修订)等法规文件规定进行了梳理,针对前期监督核查发现的问题,现就需要关注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监管分工问题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中央、省驻青企业(加油站除外)和市属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规定的监管工作,按规定负责相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

  区、市(功能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以外的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规定的监管工作,按规定负责相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

  二、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问题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组织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试生产(使用)准备和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

  (一)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情况,保证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二)按照总局45号令第22条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第22、23条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前,组织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专家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出具审查意见情况;聘请安全评价机构,按《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要求,对试生产(使用)安全条件进行评价,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情况。

  (三)按照鲁安监发〔2013〕39号第24条要求,建立试生产(使用)管理资料档案。

  试生产(使用)前10日内,建设单位将准备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准备的问题

  (一)为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实施前,要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并在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邀请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位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的专业背景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专业情况(姓名、专业、职务职称)。

  2.参加竣工验收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情况(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是否熟悉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过程和情况)。

  3. 参加竣工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及其覆盖建设项目涉及的专业情况(姓名、单位、职称、专业)。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试生产(使用)过程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5. 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对通过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采纳、变更及其论证情况、设计单位对变更的认可情况。

  (二)在组织竣工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要向专家组成人员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并在组织竣工验收时,现场向竣工验收工作组提供鲁安监发〔2013〕39号第26条规定的14类材料。建设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竣工验收专家组成员。竣工验收专家组的组成,要包括曾参加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的专家,其余专家必须在负责该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机关专家库内。具体要求如下:

  1.专家人数:小型建设项目,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小型建设项目和中型建设项目(加油站除外),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大型建设项目,至少由7名专家组成。

  2.专业能力:参与竣工验收的专家,专业知识应当涵盖安全管理、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并有参加同类项目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经历。

  四、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组织主体,对竣工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和竣工验收活动的准备、组织、实施、保障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负责组成竣工验收工作组。项目建设单位为独立法人的,由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竣工验收工作组长;建设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的上级独立法人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竣工验收工作组长。

  (二)专家组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的审核,并分专业对安全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综合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做出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出具专家签字的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具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令第27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和施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以及没有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三)竣工验收活动结束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件一,鲁安监发〔2015〕168号附件)存档备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同时要形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二,鲁安监发〔2015〕168号附件)存档备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按照鲁安监发〔2013〕39号文件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后,要对验收工作组的组成、专家组成员及专业提出意见,并决定是否参加现场核查。参加现场核查时,对竣工验收过程存在重大缺陷和失误时,现场要即时进行纠正,提出整改建议。

  五、关于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问题

  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资料档案。建设项目管理档案至少包括:

  (一)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试生产条件确认相关材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七)《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领域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8号附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八)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六、关于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的日常监管问题

  (一)各区、市(功能区)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明确工作责任,确保竣工验收质量和源头不留隐患。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程序情况,纳入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法定程序,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彻底整改各类隐患。

  (三)各区、市(功能区)安全监管部门,要适时掌握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建设情况,定期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法定程序情况进行检查,切实督促企业将有关建设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四)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的组织,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各区、市(功能区)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辖区内相关企业。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青安监〔2017〕3号附件1.docx

  青安监〔2017〕3号附件2.docx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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