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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20: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自上而下变革:德国农民土地确权

作者:侯建新  责任编辑:许家秀  信息来源:《经济社会史评论》2021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2-02-13  浏览次数: 26058次

【摘 要】如果说英国圈地运动属于自下而上、原创性的土地确权运动,那么,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土地确权,德意志独具特色。由于普鲁士在近代德意志邦国中特殊的历史地位,也由于它源于多种文化传统的“复合体”特征,该文从普鲁士出身和变迁谈起,指出它与“容克”贵族、与“农奴制再版”等近代德国重要历史现象的内在联系,以及普鲁士如何给德国农民土地确权打上深刻的烙印。以普鲁士为先导,德国于19世纪初期启动土地变革,历经半个多世纪,农民普遍地获得属于自己的土地,同时实行经济补偿原则,较大程度地减少和规避社会动荡,降低改革成本,使变革有序推进。土地变革释放出社会活力,普鲁士迅速崛起,并建立起统一的“德意志帝国”。然而,某些成功的制度变革不意味着改变了观念和深层次的权利关系,正是在这一点上普鲁士模式被认为有着“致命的缺陷”。

【关键词】普鲁士;自上而下;土地变革;补偿原则

英国是现代土地产权变革原创性的先行者,影响深远。由于法国的地理位置,以及大革命后拿破仑对欧洲封建君主的征战,法国土地变革对欧洲大陆的影响更直接、更具有冲击力,其中与法国毗邻的德意志首当其冲。1806年,在耶拿之战中普鲁士惨败于法军,引起普鲁士上层震撼,深感出身农奴的普鲁士军队无法抗衡拥有土地的自由的法兰西农民,以至成为普鲁士土地变革的重要契机。从1807年10月普鲁士国王颁布第一道敕令——《关于放宽土地所有权、自由使用不动产以及改善村民个人状况的敕令》,又称《十月敕令》(Oktoberedikt),德国自上而下的土地变革历经半个多世纪,基本获得成功。普鲁士政治家西奥多·冯·肖恩(Theodor von Schön)说道:“法国大革命为我们这个时代所共有,那就是要求变革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成为人们的普遍要求。这样的变革没有任何人的力量能够阻挡。”1《十月敕令》揭开了普鲁士农业改革的序幕,并且深刻影响和带动了整个德意志。

德意志土地变革方式与法国不同,更有别于英国。19世纪德意志土地产权改革由各个邦国主持,自上而下推动。长期以来,德意志帝国境内邦国林立,互不隶属,被形容为“马赛克”。德国东部和西部明显不同,几乎大相径庭。

东部主体是普鲁士,笔者认为,基于普鲁士特殊的历史地位,需要驻足观察,才能深入感知普鲁士,从而全面感知德国的土地产权变革。缘由之一是,普鲁士与德国西部、与西欧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风格,不能按照一般西欧国家的概念来理解它。它与西部有联系又如此不一样,源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要素,以至被英国历史学家形容为“复合体”(composite state)。2诸如德国近代早期出现的“农奴制再版”“容克”贵族等重要、特殊的历史现象,并未在西部发生,却与普鲁士密切相连。缘由之二是,普鲁士对德国土地变革,乃至对近代德国的决定性影响。普鲁士迅速崛起,率先实行土地确权等变革,成为德意志变革的先导,其土地改革方式被后人称为“普鲁士道路”或“普鲁士模式”。普鲁士给整个德意志打上深刻的烙印,并最终统一德意志。离开普鲁士就无法理解德意志,也无法理解德意志土地变革。正如温克莱(H.A.Winkler)在《近代欧洲土地所有权与权力》一书中指出的那样,舍去普鲁士就无法完成德意志帝国历史的描述,他说:“撰写没有苏格兰的大不列颠历史或是撰写没有南方的美利坚合众国历史,比撰写没有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德意志帝国历史要容易得多。”3因此,我们须从普鲁士说起,先对普鲁士的出身和文化,以及它碾压群雄的进程做一简要回顾。

一、普鲁士王国兴起,以及德国东部和西部形成

易北河,中欧主要航运水道之一,延绵千余公里,注入北海。在中世纪,易北河不仅是地理分界线,也是德意志东西部经济社会的分界线,大致也是欧洲东西部的分界线。20世纪70年代,国际学界有一次关于欧洲各国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问题大辩论,美国学者R.布伦纳特别关注易北河东西两岸文化传统之不同,他认为,由于这样的不同,东部地区没有形成强大的村社组织,以至农民没有有效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东西部佃户与领主力量对比不同,导致东西两岸形成不同的社会进程。4布伦纳如此关注易北河地理分界线的历史作用,曾引起国际学界的热烈讨论。

打开《钱伯斯世界历史地图》,不难发现,9世纪中叶东法兰克王国的东部边界止于易北河——易北河自南向北流入北海,东法兰克王国即德意志沿易北河上游西岸而居。5此前,易北河曾是查理曼帝国东部边界河,查理大帝离世后,帝国一分为三,易北河又成为东法兰克王国的边界。显然,易北河是查理曼帝国和早期德意志的边界河,对岸才是“普鲁士”,所以,“普鲁士”最初与德意志人无关,不属于日耳曼人地区。

普鲁士种族上属于波罗的海族,与斯拉夫人接近。13世纪之前普鲁士是欧洲不多的非基督教地区。信奉天主教的波兰人与之相邻,曾几次试图征服,一直未果。普鲁士人并非单单的战争受害者,相反,波兰等也时常遭受野蛮普鲁士人袭扰和破坏。13世纪上半叶,受命于教皇的条顿骑士团介入这场征服6,注定改变这块土地的命运。经过数十年艰苦的拉锯战,条顿骑士团终于在13世纪下半叶占领了普鲁士全境,在教皇和德皇的支持下,条顿骑士团团长成为普鲁士统治者。100多年后,即15世纪初,骑士团被波兰ˉ立陶宛联军击败,普鲁士成为波兰的臣属之地,被敕封为波兰治下的普鲁士公国。总之,所谓普鲁士,不论独立时期,还是在条顿骑士团统治下,都与德意志没有直接关系,直至15世纪初,普鲁士仍然在德意志疆域之外。7

真正的转折点,发生在1618年普鲁士公爵与德意志霍亨索伦家族联姻,后者掌门人是勃兰登堡伯爵,德意志选帝侯之一。由于普鲁士公爵无嗣而终,其女婿(勃兰登堡侯爵)继位,形成了普鲁士与德意志的政治联系,一跃成为勃兰登堡ˉ普鲁士选侯。三十年战争结束时,选侯征服了东部波美拉尼亚等地,并趁机摆脱了对波兰的臣属关系。

进入德意志帝国范围内,这个偏居帝国东北一隅,土地贫瘠,被称为“欧洲沙坑”的蕞尔小邦,竟逐渐步入德意志权力中心。到18世纪中叶七年战争时期,普鲁士业已形成与德意志最强大邦国奥地利争霸的局面。普鲁士何以至此?原因多多,合适的统治者人选,政策的连续性,还有其优越的海口通商条件等,都不可忽视。然而一些学者更多地关注普鲁士内部的政治架构,英国学者玛丽·富布卢克认为,“从专制主义统治者的角度来看,一些明显的弱势反而是优势,因为弱小的城市和贫穷的贵族更容易被控制和利用,对中央集权的反抗也相对较少”。8而普鲁士君强民弱的专制主义倾向,显然又与其历史和民族文化传统不可分割。从种族上讲,长期以来普鲁士的主流族群不是日耳曼人,也不是罗马人,而是原住民波罗的海语族,被条顿骑士团和波兰征服后,斯拉夫人、立陶宛人等不断涌入。伴随垦殖移民,易北河西岸的日耳曼人也进入该地区,然而不论语言文化还是人口结构日耳曼人都不占主流地位。在德意志东部,德语不是统一语言,斯拉夫语占有明显优势。富布卢克指出:

当1701年普鲁士大公成为德皇敕封的“国王”时,“其臣民是斯拉夫人,他们既不说德语,也不遵循任何德意志天主教和罗马人的文化传统”,与德意志西部领地相比“在文化和经济上彼此大相径庭。因此,勃兰登堡ˉ普鲁士所代表的不是一个如英格兰般的‘单一的’政体,而是一个‘复合的’政体,并由文化传统、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体制都互不相同的领地组成。……德语并非他们的统一语言,波兰语和立陶宛语等斯拉夫语在东部地区明显占有优势。虽然这份家业起初并不乐观,但霍亨索伦家族在17世纪和18世纪还是成功建造起了一个强大的集权国家,并一直主导着德意志的事务,直到二战结束被废除”。9

普鲁士起步于军力的快速增强。17世纪中叶,受到三十年战争刺激,一俟战争结束,普鲁士就着手系统地强化军备和王权。完全不同于西欧传统,不是王权联手地方平抑贵族,而是与容克贵族沆瀣一气,压榨农民,从而获得军队的财政资源。最重要的举措是,1653年普鲁士统治者与容克贵族达成协议,一方面,纵容容克领主压迫农民,行使警察权等,甚至实行第二次农奴制;10另一方面,容克领主则同意选侯征收“军事税”,保障邦国有足够的军费。利用这笔资金支持,普鲁士实行征兵制,实施严格的职业训练,建立起德意志第一支常备军。在城市,普鲁士直接向城市征收消费税,城市代表制度逐渐消失,城市不再自治,而由选帝侯任命的官吏直接发号施令。与此同时,吸引容克贵族进入军界,让其地位显赫,融入了专制国家,不久,容克与普鲁士军队结成不解之缘,1/3以上的贵族是现役或退役军人。凭借这支常备军,普鲁士积极地向帝国提供军队,作为交换,1701年普鲁士大公被德皇敕封为“普鲁士国王”(King in Prussia),勃兰登堡ˉ普鲁士公国更名为“普鲁士王国”。

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热衷于军队建设,被后人称为“士兵国王”。不仅有常备军,他还组织农民军事训练,组成资源雄厚的后备军。很快,一支令人生畏的军队崭露头角。18世纪期间,好斗的、难以控制的贵族成为普鲁士王国的支柱,有容克庄园经济的支持,普鲁士巨大的军费开销成为可能。事实上,国家财政收入大部分用于军队开支,人们说,在普鲁士,“国家在军队中”,而不是军队在国家中。军队中,鼓吹盲目服从,军官可以任意鞭挞、虐待士兵。18世纪中叶当“士兵国王”去世时,这个人口不多的小邦国已经拥有欧陆第四位的强大军队。

普鲁士土地变革自从1807年起,19世纪中期大体完成,借助土地变革焕发的士兵斗志,普鲁士称雄德意志,而且四处征伐。1866年大败奥地利,将其势力排斥在德意志之外;在随后爆发的普法战争中,让法兰西国王成为阶下囚。1871年普鲁士统一德意志,建立“德意志帝国”。德意志帝国仍属邦联制,保留了各邦国一定的自治权,不过德意志皇帝、首相均由普鲁士国王、首相兼任。与此同时,普鲁士也完成了工业革命,国民总产值迅速增长,不仅是军事强国,也成为经济强国。

总之,从普鲁士进入帝国境内——其统治者通过政治联姻成为勃兰登堡ˉ普鲁士大公,到敕封为“普鲁士国王”,再到1871年统一并称帝整个德意志,在两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普鲁士迅速崛起。前已述及,一些学者将其主要归于普鲁士历史与文化传统,以后又被进一步归纳为“普鲁士精神”。普鲁士精神被认为涵盖五个方面,这就是专制主义、军国主义、国家主义、重商主义和宗教宽容,普鲁士精神又被称为“波茨坦传统”。11也有学者认为普鲁士18世纪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其统治有“半集权、半官僚、半专制、半启蒙”的性质。12普鲁士的历史遗产相当复杂,常使人迷惑。不能否认普鲁士精神与普鲁士崛起的内在联系;同样不能否认普鲁士精神造成德意志历史之痛并给欧洲及整个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普鲁士精神如同古罗马雅努斯头像一样表现出两面性。二战后,人们用“尸体纪律”这个贬义词描述他们的“盲目服从”,“尼伯龙根式的忠诚”(Nibelung loyalty)成为批判普鲁士精神的主题;另一方面,现代德国呼吁保守普鲁士精神中的基本美德,如忠诚、信用、清廉和勤勉等。

以上,德意志社会大背景分析,特别普鲁士兴起及其复合政体的形成,有助于理解18世纪德意志东部社会,最终有助于理解普鲁士以及德意志自上而下变革的社会环境。

二、“农奴制再版”,以及东西部德国农村普遍发展

在18世纪,广袤的德意志大地上矗立着大大小小的邦国,各个邦国情况各异,不存在统一的德意志国家。前已述及,以易北河为界,德国东西部的差异明显,乡村经济亦然。我们先从德国西部地区说起。德意志在易北河以西的领土又大致分为两个主要区域:西南德意志,主要包括莱茵河流域的巴登、普法尔茨和符腾堡地区;西北德意志,主要包括下萨克森、威斯特伐利亚和石勒苏益格地区。

土地改革之前,易北河以西德国佃农地位、土地产权、佃农与领主关系等,大体上与法兰西相似。第一类农户是所谓自由土地持有人(相当于freeholder),他们有着比较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接近于土地所有者,不过18世纪初期这类农民数量不多,只有靠近北海的沿海地区以及易北河和威瑟河的沼泽地区有自由土地持有者。13第二类佃农最普遍,居主体地位,他们是身份自由的世袭佃农,类似法国年贡农。他们稳定地占有土地,其地租以及一些封建义务基本固定下来,并以文字方式记录在案。佃农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称为免役租(cens)。例如在布伦瑞克ˉ沃芬比特(Braunschweig-Wolfenbüttel)庄园,大约3/4农民属于这类佃户,他们保有土地,同时缴纳一定货币地租以及一些实物。14在黑森ˉ卡塞尔,也是如此,习惯法使货币地租无法任意增加,随着通货膨胀,到18世纪末地租额已经相当有限。由于家庭继承,农民持有地频繁分割,导致佃农的封建义务一片混乱,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造成了巨大的账簿问题(bookkeeping problem)。一些小农地租似乎成了象征性礼物,如在霍姆博格镇(Homberg)周围,一些农民每年送给领主半只鸡或1/8只鸡作为免役租,此外,还用鸡蛋作为炉灶税。15在德国西南部,也流行实物方式支付免役租,诸如家畜、家禽或者蜂蜜和酒水等,不过在西北部大多以货币方式缴纳。当然,作为教民,他们还要交纳什一税。第三类则是一定数量的契约租地农,属于商业性承租,土地有期限。契约租佃农在西南部的哥廷根-格鲁宾哈根(Göttingen-Grubenhagen)更普遍。16个别地方仍有依附性较强的任意保有农,或类似农奴身份的佃户,数量很少。

到18世纪,西部德国土地的90%为农民的保有地,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快,固定地租在萎缩,但是不意味着农民总负担减轻。17当土地继承和流动时,佃农须交纳的保有地易主费是不固定的,领主趁机加码;此外,与法国一样,领主还额外增加一些新税种,如烟囱税、鸽笼税等。还与法国相似的是,庄园以外的政治势力直接伸进农民口袋敛财。18法国是王权,在德国则是大小邦国统治者,后者根据农民土地多少征税,而贵族领主享有免税或减税特权。那么,这个时期农民总负担占农民总收入的多少呢?据杜普莱西斯估计,农民的总负担占其收入的1/4到1/3。19另据罗森那估算,西部农民负担总量占其收入的25%—40%,其中在符腾堡,负担总量占农民收入的28%—34%。20此外,一些地方无地农的比例在上升。至于在农民封建义务总量中,是领主还是邦国政府加给农民的负担更多,不同地区差别明显。据罗比斯估计,在西北德意志,农民负担中的60%来自邦国政府,30%来自贵族,10%来自教会,可参考。

再看德国东部,农民生活状况要更悲惨些,大部分地区出现第二次农奴制,即农民重新被束缚在领主直领地上服役。东、西部乡村最重要的差别是领主直领地经营方式不同,佃农身份地位不同。在易北河以西,可以看到“支配德国西部农村生活的是密集的村庄,分散的农民保有地”,21领主大地产稀少;而易北河以东,领主直领地仍然保留在领主手里,多数在100公顷以上,还拥有森林和狩猎场,并大量地使用佃户劳役。领主的称谓也不一样,东部称为“容克”(Junker),原意是德意志贵族的幼子(Junge Herren),即不能继承土地的非长子,跨过易北河进入普鲁士拓土殖民,成为庄园领主,然而容克领主治下的佃户,如前所述,却大多是斯拉夫人。这是容克称呼的由来,普鲁士首相俾斯麦本人就是一个容克领主出身。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容克领主既不像英国那样将直领地承租给大农、乡绅,产生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也不像法国和德国西部那样将其切割出租,形成大批“分成制佃农”,而是为谋求国际市场利润重新强制佃户劳役,领主直接经营大地产。容克领主以强权著称,其亲自操刀的大地产经济,是易北河以东德国乡村的重要标志,称其为容克庄园,不无妥当。容克庄园在16世纪就流行起来,17世纪达到高峰,这就是所谓“第二次农奴制”,或称为乡村“社会再封建化”。22本来农奴制已经瓦解,地租也基本稳定,可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役制竟然大杀回马枪。

易北河以东的德国庄园与西部差别如此之大,以至东、西部庄园的称谓都不一样。易北河以西庄园称为“Grundherrschaft”,本意是一般性庄园;易北河以东被称为“Gutsherrschaft”,字面意思是“好庄园”,姑且忽略其标榜的价值判断,从中可获知这样的庄园不同于西部,也不同于西欧一般性的庄园。至此,人们不禁要问,东部容克领主何以倒行逆施,而且那么热衷于劳役制大地产经济?

答案并不简单。一般说来,社会大环境是基础性条件。前面我们追溯了普鲁士的历史与文化渊源,倘若对此有所理解,就不会对普鲁士庄园的选择感到意外了。普鲁士与西欧传统文化颇有差异,它是一个“复合体”,而且是非西方文化占优势的复合体。在那里,统一的语言不是德语,而是斯拉夫语,主要居民是斯拉夫等民族;而且,一个强大的集权国家主导着东部德意志的事务,这是容克威权得以维持的文化和政治背景。容克还受到波兰贵族阶级的深刻影响,发展出一种种姓心态,一方面对普鲁士国王毫不质疑地顺从,另一方面对自己治下的异族佃户却是格外严厉,容克领主以及普鲁士邦国的超经济强制都明显高于西欧。国际商机的降临,使得封建超经济强制与商业资本结合,权力无疑变得更加炙手可热!

那个时段国际贸易提供了巨大商机——规模性谷物出口可攫取丰厚利润,靠近波罗的海的地理位置又提供了便利条件,对于重返劳役制无疑是直接刺激。从16、17世纪以来,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农业变得极度商业化和出口导向,这不是因为该地区经济比西部更发达,相反,恰好因为它是“边缘地区”。按照沃勒斯坦理论,资本主义发生不是孤立的,而是由“中心地区”(西欧、北欧),“半边缘地区”(南法,意大利和西班牙),以及提供农产品和金银通货的“边缘地区”(东欧和拉丁美洲殖民地)共同组成的“世界经济体系”。23随着西北欧资本主义发展,城市人口对粮食需求旺盛,国际市场粮价随之上扬,地理位置优越的普鲁士贵族又握有对外贸易垄断权,极大地刺激他们从事低成本、人身依附性的大地产经营,不惜再版农奴制。他们将下等谷物留给农民做口粮,强行将上等小麦和木材输出国外,并且换回他们渴望的消费品,如西欧的酒水、衣服等,不论年景好坏,总能从中渔利。所得利润,又成为普鲁士扩大军备的重要资源。

迫使佃农重返劳役制,在17世纪达到高峰。普鲁士王国与容克领主联手强化对农民的统治,一反西方领地自治和地方自治传统。在普鲁士,该时期很少有像德国西部那样的自治村庄,村民没有权利参加乡村公共事务管理,庄园和地方政权几乎完全掌握在容克领主手里。领主与佃户之间,等级身份不同,还有种族身份差异。易北河以东的农民大多是被征服的斯拉夫人,因此容克领主的统治更加野蛮,具有专制主义倾向。24当然,后者的强悍同样可以从前者的软弱得到解释。领主统治的强化,使原先处境较好的日耳曼农移民也逐步沦落到与斯拉夫农民相差无几的地位。

随着容克大地产的扩张,领主需要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因此佃户劳役不断增加,不仅恢复了每周劳役制,而且劳役的天数也在增加。佃农被迫每周提供3—5天的劳役,在极端情况下,如在石勒苏益格ˉ荷尔斯泰因东部,全份地佃农几乎大部分时间都要为领主劳作,而且还要提供耕牛犁队。25在东普鲁士,也有类似的记载:农民每周至少要为领主服役3天,有时甚至多达五到六天。26佃农的儿子还要到领主家内服役3年,报酬很低,其间不得受雇于他人。佃户本人更是不得离开土地,不得到城镇就业,结婚必须得到领主同意。

同时,农民还要承担来自邦国政府的税收。土地税(Kontribution)从三十年战争期间开始征收,士兵驻扎费(Kavallerieged)从1717年征收。此外,经地方议会授权,还征收炉灶税(Hufen-Giebelschoss)等,用于为邦君偿付债务。下面是1745—1820年间,斯塔维诺(Stavenowers)地产上各类佃农平均每年的纳税情况,管窥一豹。

表1 斯塔维诺佃农平均每年向邦君纳税情况(1745—1820年)

我们对这一时期的货币单位价值不甚明了,一个富裕农民财产清单可提供一点线索:用于犁耕的耕畜,1匹马估价为11塔勒尔,1头公牛10塔勒尔。27从上表可知,一个全份地农民每年纳税总额达10塔勒尔以上,相当于1头公牛,可见邦君加在农民头上的负担委实不轻。

农民受到领主和王权的双重盘剥,由于劳役制复辟,东部农民所受的人身压迫更重一些。不仅如此,东部农民的地权也受到更大的挤压。容克扩张地产,一方面通过市场购置土地,另一方面利用租地法律的时效性,收回佃农持有地。1780年代,在波美拉尼亚,容克贵族借口当地人口增加等,将终身保有地变成短期租约。18世纪晚期,在博伊岑堡,所剩不多的可继承保有地,也被转变为期限租约,甚至短期租约。28封建世袭保有地转变成商业化的限期租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表现,也附有容克领主的强制性因素。封建性领主经济与资本流通方式结盟,是易北河东岸经济的重要特征,在这里,资本流通对人身束缚中的农民无异于雪上加霜。另外,我们看到,容克深受地产投机生意诱惑,他们购置地产,同时也出卖土地,其地产往往是城市投机商的吸纳对象,所以18世纪容克贵族大地产有缩减趋势。

即使容克的黄金时代,德国东部农民重返奴役制也并非一路坦途。近年有学者研究表明,一些地区的村庄依然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例如东波美拉尼亚的一些村庄,上层农民头面人物在公共事务中活跃,有一定的实力制约贵族领主,从而避免村庄共同体遭受过分的侵害。29随着时间推移,农民的抵抗能力有一定发展,就东部的大多数地区而言,容克领主的盘剥并非完全不受限制。30某种程度的“再版”是事实,然而历史不可复制,不可能完全倒退回去。一个重要的变化是,与西部地区一样,市场经济在发展,一批家境殷实的富裕农民已经出现,乡村结构在悄悄地发生变化。一个富裕农民的遗产清单披露:他拥有若干耕畜,其中4—5匹马,每1匹马估价11塔勒尔;2头公牛,每一头价值10塔勒尔。还有两头奶牛,还有各种家禽和农具,1770年估值为50塔勒尔,1800年价值为75塔勒尔。31这里还没有估算他的地产价值。他们地产也达到一定的规模,例如,在乌克马克村庄(Uckermark),其地产平均70—120英亩不等,一般还有两三个雇工或家仆。32富裕农民所占的比例亦值得关注,据统计,至18世纪末,在东普鲁士有6.1万份农民家庭持有地,其中1.3万个是自由农民经营的,个中多为富裕农民,33大约占农民持有地总份数的22%,这个比例不很低。自由农民、富裕农民群体以及乡村共同体均有所发展,虽然普鲁士农民经历了第二次被奴役,然而其所受压迫低于东欧国家农民,更低于俄罗斯农民。

总之,大约到1800年以前,德国东部乡村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一,农奴制的束缚放松,劳役减轻,逐渐代之以货币地租和雇工劳动。有数据表明,易北河以东容克领主大地产上使用的佃农劳役逐渐消减,以至主要劳动力已是雇工。以1800年博伊岑堡领地为例,它共有13块地产,其中9块地产耕作几乎全部由工资雇工承担,其余4块将近一半的工作量也由雇工完成,总的看来,封建劳役已不构成大地产的主要劳动力。34早在1750年,勃兰登堡大地产,42%的农民要提供中等或繁重的封建劳役(每人每年至少60天劳役),30年以后,这一比例减少到22%。35佃农劳役逐渐由货币支付,一般从富裕农民开始,德怀尔指出,一位拥有80英亩土地的富裕农民,不会亲身服役,而是派遣自己的仆工或雇工代替他。36早在17世纪就出现用货币赎买劳役,或者赎买大部分劳役,剩余劳役用零星时间完成,这样算下来,每年劳役不过几天或十来天。1713年,在东普鲁士的斯坦诺特地产(Steinort),作为当地最大的地产之一,原来日常耕作主要依靠劳役,经农民讨价还价,将其劳役降低到每周2天,并支付一些货币。3718世纪西里西亚王室地产上的一名官员说:“除了个别地方,农奴制已经不存在。”38农奴制的本质是人身役使,强制劳役制消失表明农民正在获得第二次解放。

其二,随着土地市场化,商业契约租地农逐渐增多。在普鲁士控制的西里西亚地区,1577年商业性租地农仅占全体农户的5%,到1787年占到52%,超过一般的保有农。39土地承租期或长或短,短则几年,长则终身,不过都是有期限的,他们与地产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平等契约关系。对于农民而言,这种形式使他们具有选择的自由,可以与领主讨价还价,当租约到期之时,也可以自由离开或者重新谈判。

最后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雇工队伍明显增长,与此同时,无地、少地农民有增无已。劳役的减少,以工资雇工的增加为替代,二者相互消长。大地产经济本来就面向国际市场,雇工经济不断替代强制劳役,表明大地产经济资本主义化的走向明显。不过与英格兰不同,普鲁士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不是依靠富裕农民—乡绅阶层,而是以容克贵族为载体,后者与王权关系密切,这注定了普鲁士ˉ德意志的改革路径是自上而下。相比之下,农民群体庞大并相对软弱,不论个体权利还是经济实力,都不尽如人意。即使进入19世纪,整个说来多数农民在经济上不能完全独立维持生计。据统计,以普鲁士为例,东普鲁士能够完全独立生存的农民占42%,波美拉尼亚35%,勃兰登堡26%,帕德伯恩21%,西里西亚仅为8%。整个普鲁士平均为39%。40人数众多的小农在扣除家庭饮食、各项封建租税后,所剩不多。41很明显,生产者以及诸生产要素被压抑,农业呼吁变革,核心问题是土地产权要挣脱中世纪的最后罗网。

与英、法等西欧诸国相比,德国启蒙运动起步晚,但取得的成果却毫不逊色,尤其是在哲学、文学、教育和音乐等文化领域,诞生了许多不朽的杰作。各个邦国内也做了一些政治和经济方面的改革,可是德意志的政治体系仍然支离破碎,封建关系盘根错节。外力的刺激变得重要起来,富布卢克认为,该时期德意志“真正的政治变革,其主要推动力并非来自内部,而是来自于外部,来自于法国大革命”。42土地产权变革亦如是。

三、德意志私人土地产权确立

普鲁士是德意志农民土地产权变革的先导,而普鲁士土地变革与一场战役相关,那就是1806年的耶拿之战。在那次战役中,普鲁士大败于当时勇猛的法国军队,被迫签订割地赔款的《提尔西特条约》,还要为拿破仑后续进军提供人马和资金。一个说法是,“一个奴隶不会关心国家”,时人深感出身农奴的普鲁士士兵无法抗衡自由的、拥有土地的法兰西农民子弟,因此应当给予农民更多的关注。43政府推动农业产权变革,还与农民拒服劳役骚动不断有关,由于容克领主热衷于投机生意,庄园债务不断上升,容克庄园体系陷入严重困境。深受亚当·斯密市场经济思想影响的改革派人士,也希冀农民获得更多自由,拥有自己的土地,使国家得到更好的财源和兵源。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普鲁士王国政府迈出了改革步伐。

变革启动于耶拿之战的第二年,从1807年起,持续半个世纪以上,相继由两位普鲁士首相、开明派贵族施泰因和哈登贝格领导,被称为施泰因ˉ哈登贝格改革(Stein-Hardenberg reforms)。这是关于政治、财政、工业和军事的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后者目标不无明确,即通过法律渠道和货币赎买手段,切割农民与土地、与领主的超经济联系,获得属于自己完全的土地产权;同时结束农奴制,清算封建特权,补偿贵族的经济利益,使改革有序推进。整个行动自上而下实施,可称为“普鲁士模式”或“普鲁士道路”。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变革前地权分布情况。到1800年,据估计,从属于贵族的家庭数量大致为54 000户,大概构成总人口的1%。大约11%普鲁士土地为贵族所有并经营;另有4.5%的土地为普鲁士王室所有;4.5%的土地为资产阶级所有,即掌握在城市和商人基金会手里。剩下的80%土地由农民占有并耕作。在这80%的土地上,容克领主拥有各种法定封建权利甚至最终所有权,后者导致了农民劳役及捐税义务。44显然,在农民占有并耕作的那部分土地上,有领主权利,也有农民权利,标示着传统的混合所有权,土地改革过程,就是封建权利和义务将被清算和移除过程;也是土地确权过程,单一的土地私人产权形成过程。施泰因主持普鲁士第一阶段改革,其指导观念相当明确,他认为土地所有权性质变革是那个时代的要求,没有任何人力所能阻止。

1807年10月9日,普鲁士国王颁布《关于放宽土地所有权、自由使用不动产以及改善村民个人状况的敕令》,旨在废除束缚农民的农奴制,终止延续几个世纪的传统,打破贵族阶层对土地的垄断,总体来看,18世纪的普鲁士贵族对土地仍然拥有巨大的控制力。敕令宣布“地产自由”,每个普鲁士居民都有资格拥有任何形式的不动产,土地自由交易和抵押,不受任何限制,为此还提供了多种形式的贷款。据此,通过市场渠道,农民和市民可以获得容克领主地产,容克贵族也可以得到非贵族土地,任何人都可以迁入城市,从事工商业。敕令规定,在普鲁士境内,自1810年圣马丁节起,废除一切庄园农奴制,从此只有自由人。人们普遍认为,《十月敕令》标志着新普鲁士的诞生。此前,不论农民,还是市民和贵族,皆有固定身份,世代承袭,不得迁徙。《十月敕令》取消了人的身份属性,最大受益者当属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从此他们可以选择职业和居住地,有自由迁徙的权利,有不经领主允许就可结婚的权利,还有自由买卖土地的权利。施泰因冀望这样的变革,促进土地产权人形成中间阶层,并成为国家稳定的基础。《十月敕令》从法律上终结旧时代,无疑为中下层社会的活力释放开拓了宝贵空间。

不过,《十月敕令》更多是法律上、观念上的文件,在关键环节上缺乏付诸实践的举措。换言之,它主张废除农奴制,又认为原契约规定的义务继续有效,可是没有提供解决这对矛盾的途径。所以,农民和贵族都不无茫然,容克贵族尤其激烈反对,他们认为失掉的东西没有得到补偿,即使自诩解放农民模范的王室领地也不能避免这样的纠结。

笔者以为,如果人们了解到土地改革仓促上马,该法令发布于普鲁士战败的第二年,对于这样的矛盾就多了一些理解。法令提出了土地变革的目标和原则,如何操作显然未经反复推敲,更没有像英国那样,地权清算经过农民与领主长期的谈判和博弈。土地变革是极其复杂的工程,须有破、有立、有保留。破除原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的义务,确立单一的私人土地产权,保留相关土地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敕令尊重原契约的态度不无道理,倘若土地产权变革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就不能无视既有的契约、合同和惯例。中世纪的土地财产无不是混合所有制,欧洲土地上附着的“权利束”尤为典型,而且每份权利都有一定刚性。在市场经济大潮涌动下,演进为现代单一的土地产权是大势所趋,然而哪一方的权利不应该有所主张呢?!事实上,敕令发布后,两厢都不消停,各自坚持相应的权利。容克贵族表示强烈不满,施泰因首相受到巨大压力,不得不黯然去职。农民方面则因领主拖延实施敕令而奋起反抗,各地农民拒服劳役、向国王请愿,甚至聚众起义,此起彼伏。不过,目标已经明确,自由深入人心,改革需要更具有操作性的平衡方案。

哈登贝格出任首相后,1811年颁布了《关于调整领主与农民关系的敕令》,该敕令鼓励庄园佃农赎买封建义务,成为完整的土地产权所有人,并提出解决上述矛盾的框架性方案。该敕令对王室领地、容克庄园和教会领地一律有效,也就是说,不论在哪一种类型的庄园,佃农和领主的土地权利均被承认:佃户可以将保有地转为私人地产,不过基于贵族领主一方将失去地租以及其他权利,因此佃户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一揽子赎买原来的封建义务,退让一部分土地,或补偿货币。根据契约,佃户对土地的权利不一样,因此补偿给领主的数额也不一样:例如,可世袭继承土地持有者,要将其全部保有地的1/3割让给领主;非世袭继承土地持有者,则要将其全部保有地的1/2割让给领主。45保有地涵盖耕地、草地、畜牧场和林地等。当然,经协商也可以用现金方式偿付。按照敕令,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并兑现承诺,留在农民手里的土地,就成为农民的私有土地财产,从此免除封建义务,而领主应满足于此,不再提出任何异议。不久,1816年又有一个补充法令,将赎买封建义务农户的范围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一是所要赎买的持有地必须早已在庄园法庭登记,二是该农户必须拥有牛马一类的耕畜。大概考虑到赎买土地后的经营能力,也可能是容克坚持的结果,领主经济很难一下子离开佃农劳役。

赎买封建义务是自愿行为,赎买者需提出申请,经过双方协商,还须履行一系列法律程序。由于战争逼近,许多地方未及执行而拖延下来;另一方面,战后经济不景气,农产品价格下跌,一些刚刚拿到土地产权的小农经营艰难,不得不又抛售土地,而接手者多为原来的领主。局部的反复是难免的。

1821年政府又推出《共用地分割条例》,加快了土地确权的步伐。其中规定了许多细则,例如,持有庄园保有地的佃户才有资格分割共用地,如同一般西欧庄园规定一样。此后又有一系列法令公布,规范土地确权和赎买的各个环节。一些争执时有发生,地权纠葛和官司更是司空见惯,不过整个看来,土地产权变革的推进是有序的,没有出现大的反复和规模性冲突。凡出现争议,均由政府下属的一个称作“总委员会”特别机构协调和仲裁。该机构1817年建立,在其数十年工作期间,处置了大量诉讼案例。到19世纪中叶,绝大部分土地产权,不论领主的还是一般农民的,都已确定。地权确立明显改善了农民与政府关系,在对外战争中,普鲁士王国获得农民支持,在1870年普法战争中大获全胜,并建立起德意志帝国。这次战争使普鲁士王国完成德意志统一,取代了法国在欧洲大陆的霸主地位。此前,1848年革命中,德国东部农民(除西里西亚外)趋于中立和表现消极,也容易理解了。

1850年推出《赎买法》,这是继续扩大改革成果的法令,标志普鲁士土地产权变革进入收官阶段。46该法令放宽了土地确权农民的申请范围,缺少耕畜的小农不再被拒绝,任何农民都可以申请,只要缴纳相应的赎买金,即可以解除封建义务,获得大小不等的土地产权。同时,与以前相比,农民交纳赎买金的份额也有所下降,而且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因为高额赎金很难一次性付讫,小农也没有多少土地可切割。不少农民偿付赎买金的时间持续许久,大部分持续到19世纪70年代,有的付清本息已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至于封建残余的存在和影响,延续时间更长,例如小部分意愿佃户(tenants-at-will)长期不能摆脱与容克领主的依附关系,直到19世纪末,他依然可以被合法地召唤去为村社完成某项劳役。不过,普鲁士价值观延绵不已,大概是更严重的问题。普鲁士精神的消极面,像魔鬼阴魂一样缠绕着德意志,这是后话。

与普鲁士相比,德国西部土地产权变革显然有些差异。由于东、西部德国历史背景和社会结构不同,也由于农民地位、土地权利以及与领主关系的差别,西部土地确权过程中农民付出的代价更少一些,同时行动更分散,进展也更缓慢一些。土地确权的时间段差不多,大致都告竣于19世纪中叶,相比而言,西部德国完成的时间迟后一些,1848年革命对西部的影响更大些。

东、西部土地产权变革相似的地方更多,主要特征如下:

其一,东部和西部都是在当地邦国政府推动下,自上而下实行有节奏、有目标的土地确权;都实行了赎买政策,相当一批农民获得了自己的土地,同时给予领主相应的补偿,包括给教会什一税的补偿,结果双方都得到了完整的土地私人产权。关于赎买条件的确定,远不是风平浪静、一锤定音,农民与领主、与政府经过一番较量甚至反复较量,西部农民抵抗尤其坚韧,这也是变革拖延半个多世纪之久的重要原因。在德意志西部,一些邦国政府还代替农民偿付部分赎金,这是抵抗和谈判的结果。例如,根据符腾堡邦国1836年法令,农民赎买土地权利仅支付2/3补偿金,其余部分政府代为偿付。在巴登,政府代付1/5补偿金,用于什一税的买断。在德意志西部的另一个邦国拿骚,政府为买断什一税支付1/8补偿金。47关于土地确权中的经济补偿原则,在16世纪英国圈地中有所采用,在17世纪议会土地立法和其后“议会圈地”中被更普遍的采用。英国总体而言属于自下而上的、原创性的土地确权运动。在欧洲本土上,政府主导下的土地确权中严格实行经济补偿原则,德意志独具特色。它基于这样的双重原则:一方面,土地产权变革是对传统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否定,不仅使得“地产自由”,也使得“农民解放”,唯此才能使生产者和土地释放出应有的能量。另一方面,使用经济补偿原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原有的契约和法律,从而将土地产权变革主要看作一种经济行为。德意志自觉和不自觉地选择了一条渐变的道路,通过法律的和补偿的手段达到目标。现代财产所有权产生是一个历史概念,更是一种经济行为,马克思指出:“这样,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因为它摆脱了它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简单地说,就是摆脱了一切传统的附属物……”48法国学者亨利·勒帕日指出:“个人所有权并不是原始掠夺的结果,并不是有一个享有特权的社会阶层有一天通过掠夺擅自赐给自己一个权利,继之又不得不和越来越多的臣民分享这个权利。”所有权是在经济力作用下逐渐产生的,也可以说是“某种契约性发展的结果”。49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实现土地确权,较大程度地减少和规避社会动荡,降低改革成本,有益于社会良性积累和持续发展。

其二,改变了土地产权结构,初步形成了以私人地产主为基础的农业资本主义经营模式。在土地变革中农民丧失了一部分土地,西部农民主要以货币形式支付缺失的地权,东部农民主要以切割土地形式支付。无论如何,德国农民毕竟第一次获得了自己的土地,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也成为自己劳动力的主人。统计资料显示,耕作一定规模土地、并拥有2匹马或3头牛以上的大农,其户数与变革前不相上下。土地变革使成功的农民成为发迹的农场主,他们有足够的钱从容克领主那里购买土地,扩大自己的资本主义经营。土地变革使市场经济在农业领域广泛突破。到19世纪末,容克中的大部分人转变为农业资本家,土地已是商业性土地,劳动力已是工资劳动者。后者从市场招聘而来,来自不同的村庄,甚至不同的国度。也可能来自失去土地的小农,但眼下他们只为工资而劳动,他们是贫穷的,却是独立而自由的。德国自19世纪40年代就基本形成了农业工人队伍,自由雇佣劳动逐渐取代了中世纪的劳役制。土地确权中小农阶层受到损害,他们中不少人加入了雇佣工人队伍。

其三,随着土地变革推进,农业经济明显增长,支持了工业革命,工农业平行发展,对普鲁士乃至德意志崛起和统一具有基础性的促进作用。统计数据表明,在1816—1849年间,普鲁士农业投入成本在下降,同时农业资本存量、农业总产值、农业增加值、农业年均净投资等,都在成倍增长。5019世纪中叶以后,许多容克和富裕农民地产开始使用农业机械和化肥,同时投资乡村工业和城市工业,一些制酒、制糖等乡村工业成为容克ˉ富裕农民经济的支柱之一。这个时段的经济发展显然与土地产权变革密不可分。一部分小农为改革付出代价,不过,由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普遍发展,大体说来,农民生活不是恶化,而是不断得到改善,所以没有发生大规模的骚乱。

其四,相继发动了土地产权变革和工业革命后,普鲁士迅速崛起,成为欧洲强国之一,1870年普法战争后成为欧陆霸主,然而普鲁士及其主导下的德意志并没有实现政治现代化。王权不受议会约束,被英国著名学者安德罗·林克雷特称之为“一个完全缺失民主资源的现代国家”。51普鲁士王国许诺个人财产不可侵犯,个人财产不得被查封,除非执行正当法律程序。1871年德意志帝国起草的宪法也宣布,德国人有权利拥有固定的住所,有权利做生意、担任公职、获得财产等,不过这些都被表述为公民权利,属于实在法权利。德国显然存在严重的缺失,安德罗·林克雷特指出:“德国缺少有关个人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的任何观念,不管是通过拥有个人财产,抑或是作为构成国家的宪法基础,事实证明这是致命的缺陷。”林克雷特认为,容克塑造出服从权威的乡村文化,并以其构筑国家的政治结构,这最终导致了震惊世界的大悲剧。“德国的民主遭到失败的原因是,在国家工业化之前没有确立个人权利的制度。”52

与英国等西欧国家相比,德意志是迟到的现代国家。在德意志占据主导地位的普鲁士,其农民进入19世纪后才逐渐获得人身解放,比英国农民相差几个世纪,欠账多多。由于历史的、地理的和种族的种种原因,农民群体抵抗强权的传统和力量相对薄弱,农民个体经济独立性相对薄弱,这是发生第二次农奴制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普鲁士毗邻西方,并逐渐与德国西部交汇,是一个复合政体,也是一个复合文明体,其政体和统治层有一定弹性和眼光。所以,当受到外界某些强烈刺激——惨败于法国军队的时候,能够痛定思痛,明智地让渡一些权利,诸如容克贵族有条件地让渡土地权利给农民,推动了土地产权在内的一系列改革。这样自上而下推进的变革取得成效,有目共睹,应当肯定;不过还应该看到,一些成功的制度变革不意味着完全改变了观念,也不意味着改变深层次的权利关系结构。普鲁士模式背负沉重历史包袱,是一种有着致命缺陷的模式,它可以在一个时期和在一定范围内取得成功,却很难行稳致远。历史证明,原创性的土地确权、工业革命等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不论物质的还是观念的,隐性的还是显性的,最终都需要得到满足。

注释:

(1)E. E. Rich and C. H. Wilson eds., The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 Vol. V,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p. 620.

(2)玛丽·富布卢克:《剑桥德国史》,高旖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7年,第73—74页。

(3)R. Gibson and M. Blinkhorn eds., Landownershipand Power in Modern Europe, London: Harper CollinsAcademic, 2002, p. 100.

(4)Robert Brenner, “Agrarian Class Structure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re-industrial Europe”, Pastand Present, No. 70, (Feb., 1976), pp. 30-75.

(5)参见《钱伯斯世界历史地图》,杨慧玫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年,图36:“843年查理曼帝国在凡尔登的分裂”。

(6)条顿骑士团,以日耳曼人为主,在12世纪末期第三次十字军东征中成立。它把骑士生活方式和修士生活方式结合起来,是政教合一的共同体。团长由选举产生,任期终身。行政议事会由团长、总管及骑士首领等人组成,拥有最高决定权。

(7)参见王亚平:《从德意志骑士团到普鲁士公国》,《经济社会史评论》2019年第1期。

(8)玛丽·富布卢克:《剑桥德国史》,高旖嬉译,第74页。

(9)玛丽·富布卢克:《剑桥德国史》,高旖嬉译,第73—74页。

(10)R. Gibson and M. Blinkhorn eds., Landownershipand Power in Modern Europe, p. 103.

(11)孟钟捷:《德国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0页。

(12)玛丽·富布卢克:《剑桥德国史》,高旖嬉译,第92页。

(13)Bas J. P. van Bavel and Richard W. Hoyle eds., Social Relations: Property and Power, Turnhout: Brepols Publishers, 2010, p. 229.

(14)Bas van Bavel and Richard Hoyle eds., SocialRelations: Property and Power, p. 233.

(15)Gregory W. Pedlow, The Survival of theHessian Nobility 1770-1870, New Jersey: PrincetonUniversity Press, 1988, pp. 116, 122. 来自6个村庄的74名农民,上交领主免疫税包括:6.5只鹅、10.5只小鸡、56只公鸡,以及52个鸡蛋。详见前引书p. 122,note 52.

(16)Bas van Bavel and Richard Hoyle eds., SocialRelations: Property and Power, p. 233.

(17)罗伯特·杜普莱西斯:《早期欧洲现代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朱志强、龚晓华、张秀明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17页。另,在汉诺威和布伦瑞克,农民保有土地比重接近80%,在巴伐利亚农民土地比例超过90%。参见Diedrich Saalfeld, “The German Peasantry onthe Eve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History ofEuropean Ideas, Vol. 12, No. 3, 1990, p. 354.

(18)据F. W. 亨宁估算,在布伦瑞克,农民收入23%—26%被邦国政府征收,在汉诺威,情况也差不多。参见T. Robisheaux, “The Peasantries of WesternGermany, 1300-1750”, in T.Scott ed, The Peasantries of Europe: from theFourteenth to the Eighteenth Century, London and NewYork: Longman, 1998, p. 136.

(19)罗伯特·杜普莱西斯:《早期欧洲现代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朱志强、龚晓华、张秀明译,第217页。

(20)W. Rosener, The Peasantry of Europe,Oxford: Blackwell, 1993, p.119.

(21)约翰·哈罗德·克拉潘:《1815—1914年法国和德国的经济发展》,傅梦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47 页。

(22)R. Gibson and M. Blinkhorneds., Landownership andPower in Modern Europe, p. 101.

(23)Immanuel Wallerstein, The Modern World System I: CapitalistAgriculture and the Origins of the European World-Economy in the SixteenthCentury, Berkeley,Los Angeles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11.

(24)参见施亨利:《十八九世纪欧洲土地史纲》,郭汉鸣编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第87页。

(25)Markus Cerman, Villagers and Lords in Eastern Europe, 1300-1800, New York: PalgraveMacmillan, 2012, p. 78.杜普莱西斯指出,16世纪以后东德农民的劳役不断加重,到17世纪初叶已经增长到每周3天劳役。罗伯特·杜普莱西斯:《早期欧洲现代资本主义的形成》,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03页。

(26)W. H. Bruford, German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TheSocial Background of The Literary Revival,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5, p. 109.

(27)详见Guy Stanton Ford, “ThePrussian Peasantry Before 1807”, The AmericanHistorical Review, Vol. 24, No.3 (Apr., 1919), p. 373.

(28)S. A. Eddie, Freedom’s Price Serfdom, Subjection, and Reform in Prussia, 1648–1848,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 118.

(29)David Kirby, Northern Europe in the Early ModernPeriod: The Baltic World, 1492-1772,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 1990, p. 35.

(30)Philip G. Dwyer, The Rise of Prussia, 1700-1830,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0, p. 114.

(31)Guy Stanton Ford, “The Prussian Peasantry Before 1807”,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24, No. 3, (Apr., 1919), p. 373.

(32)Christopher Clark, Iron Kingdom: The Rise and Downfall ofPrussian 1600-1947, London: Penguin Group, 2006, p. 162.

(33)Christopher Clark, Iron Kingdom: The Rise and Downfall ofPrussian 1600-1947, p. 162.

(34)Peter Kriedte, Peasants, Landlordsand Merchant Capitalists, Europe and the WorldEconomy, 1500-1800,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p. 112.

(35)Philip G. Dwyer, The Rise of Prussia, 1700-1830, p. 122.

(36)Philip G. Dwyer, The Rise of Prussia, 1700-1830, p. 113; R. M. Berdahl, The Politics of The Prussian Nobility: The Development ofa Conservative Ideology 1770-1848, 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35.

(37)Edgar Melton, “The Decline of Prussian Gutsherrschaft andthe Rise of the Junker as Rural Patron, 1750-1806”, German History, Vol. 12, Issue 3 (1994), p. 342.

(38)Edgar Melton, “The Decline of Prussian Gutsherrschaft andthe Rise of the Junker as Rural Patron, 1750-1806”, German History, Vol. 12, Issue 3 (1994), p. 338.

(39)罗伯特·杜普莱西斯:《早期欧洲现代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朱志强,龚晓华,张秀明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第202页。

(40)Toni Pierenkemper andRichard Tilly, The German Economyduring the Nineteenth Century, New York and Oxford:Berghahn Books, 2004, p. 48.

(41)参见Markus Cerman, Villagersand Lords in Eastern Europe, 1300–1800, pp. 114-117.

(42)玛丽·富布卢克:《剑桥德国史》,高旖嬉译,第91页。

(43)Michael Tracy, Government and Agriculture in Western Europe1880-1988, London: Harvester Wheatsheaf, 1989, p. 85; 另参见J.G. Gagliardo, From Pariah to Patriot: TheChanging Image of the German Peasant 1770-1840,Lexington: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1969, pp. 162, 166.

(44)R. Gibson and M. Blink Horneds., Landownership andPower in Modern Europe, p. 104.

(45)参见S. A. Eddie, Freedom’sPrice Serfdom, Subjection, andReform in Prussia, 1648–1848, p. 196.

(46)R. Gibson and M. Blink Horneds., Landownership andPower in Modern Europe, p. 102.

(47)J. Blum, The End of the Old Order in Rural Europe,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8, p. 392.

(48)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97页。

(49)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李燕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63页。

(50)Peter Mathias and M. M.Postan eds., The Cambridge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 Vol. VII, Part I, pp. 388-396, table 82, 83, 84, 85.

(51)安德罗·林克雷特:《世界土地所有制变迁史》,启蒙编译所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第279页。

(52)安德罗·林克雷特:《世界土地所有制变迁史》,启蒙编译所译,第291—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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