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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2024-06-28 16: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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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图

作者|赵惠妙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2226个字,预计阅读需7分钟▼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回应司法实践需求,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五种产生方式:一是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它需要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也是一个直接产生遗产管理人的方式。二是由继承人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它限定的场景有两种: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适用法定继承;虽然存在合法有效遗嘱但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三是继承人就遗产管理人无法达成一致推选意见,则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推选”是指在继承人中推选,而不包括在继承人之外推选。四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五是上述四种方式均无法产生遗产管理人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

为何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如此重视遗产管理人指定问题?第一,《民法典》继承编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规定较为原则,难以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第二,该制度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应适用何种程序,此类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等问题,有待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指定遗产管理人适用怎样的程序?《民法典》施行后,使用非诉讼程序还是诉讼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做法。第一种是法院适用“特别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纳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因此,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受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后,案号使用“民特号”。第二种为法院适用诉讼程序中指定遗产管理人。与第一种情形中适用“特别程序”不同,在诉讼程序中认定遗产管理人,不是一审终审,而是两审终审。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把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放在特别程序中,从而统一司法实践,有利于法院通过及时指定遗产管理人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民法典》对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法院未作明确规定。此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多数申请人均在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相比于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合理一些。因为我国目前人口流动比较频繁,很多人已离开户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地址已消失。被继承人与户籍所在地之间的联系往往已不太紧密,反而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与被继承人的联系更紧密。此外,我国居民财产多为不动产,如房屋等,这些财产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遗产管理。

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确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件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九的“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被继承人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在案各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管理问题分歧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应秉持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在综合考虑被继承人内心意愿、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关系、各继承人管理保护遗产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因素,确定案涉遗产房屋的合适管理人。魏某燕一支继承人能够协商支持由陈某萍、陈某芬共同管理案涉遗产房屋,符合遗产效用最大化原则。因此,判决指定陈某萍、陈某芬为魏姜氏房屋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能否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法院撤销或者变更遗产管理人,抑或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为回应司法实践中针对遗产管理人资格的撤销或变更问题,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从而为撤销侵害利害关系人权利的遗产管理人之资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方面产生的适用程序、管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原则及遗产管理人撤销及变更等问题,对统一司法实践、有效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有重要意义。

(作者为北京化工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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