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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约定合同定金最有效?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的定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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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前言】定金作为合同行为的一种常用担保方式,宏观系统地运用合同法律知识,能有效地促使对方全面履行合同,这对于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根据特定的合同行为阶段,可以约定不同的定金类型,一旦对方不能守约,则可以分段适用定金罚则,这对于贯彻民法的鼓励交易原则,既有约束又有促进的双重作用。

明确定金的性质为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什么是定金罚则?合同一方交付的定金,是订约定金还是解约定金?违约之后,在违约之后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这都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一、民法典规定的定金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通俗易懂的说法就是:诚信履约,返还定金或者抵债;付定金的违约不能要求返还,收定金的违约,双倍返还。

二、定金和违约金之间的关系

对于定金的类型,包括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在后面部分具体讲解各定金类型)。

对于定金、违约金之间的关系,原《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一规定从表面看意味着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但是,定金包括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合同法》这里规定的定金应是违约定金,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定金与违约金并用并不发生矛盾,也不会产生不公平,所以我们倾向于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宜支持,而

如果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可以支持。

”[《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

三、司法解释对定金规则的具体规定

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对定金罚则的适用给出了具体的条件。

1.明确定金之性质为适用定金罚则之前提。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这金那金”,只要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的可主张为违约定金。

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

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当事人虽然约定是定金性质,但没有明确其具体类型或者是哪种约定的前后矛盾,一方主张是违约定金的,法院会采纳。

3.订约定金规则。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对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未交付成约定金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不影响合同效力。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以上规定可见,虽然当事人约定了成约定金,但未有实际交付,并不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那在此情况下,对于一方未交付定金,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交付或者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呢?

5.司法解释未规定前述成约定金罚则,但实践中仍应坚持有约必守的诚信原则。

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因为合同成立并履行完毕没有必要再交付成约定金然后再返还,但吴世柱律师认为应遵循有约必守的原则,应适用定金罚则。理由是: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从磋商直至合同义务终止前的全部内容。既然约定了要交付定金而没有交付,这本身就是违约,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应“生米煮成了熟饭”没有必要。

因此,笔者认为,除非本应接受成约定金的一方放弃权利,否则,其有权在对方没有交付定金的范围内,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维护其信赖利益。可以简称为:不交付成约定金的违约责任。

6.解约定金规则。

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当事人主动适用定金罚则,发挥解约定金的功能,自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无恶意串通及虚假诉讼之情形下,法院无干涉之必要。

7.根本违约和轻微违约情况下定金罚则的适用

当事人约定了定金的性质,但既有双方都有根本违约的情形,也有一方轻微违约、一方根本违约互有违约情形。此种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定金,如何处理?

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

1.在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时,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双方均构成根本违约之情形下,法院之所以不支持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请求,其法理在于,兼顾公平和诉讼经济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否则,支持了一方,另一方也会提出诉请,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有违公平原则。所以,双方均不支持。

2.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在对违约可以量比为轻微和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根本违约一方以对方的轻微违约也是违约进行抗辩,仍属于无效抗辩。因此,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提出抗辩不能仅限于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应结合具体的合同履行事实,从宏观上、从系统上看对方的违约和自己一方违约是否具有必然关系,

是否触发了先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或者具有情势变更的适用之情形

,否则,如果属于此种情形,对方就不再是轻微违约,而是根本违约。

8.按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

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

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量化适用定金的具体规定。假如一份合同可以量化成为100米,对方只履行了70米,未履行的部分占30%,此时,就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定金总额乘以30%向法院提出适用定金罚则的诉讼请求。

假设对方收受了500万的定金,按30%双倍返还则是300万。

但是

在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如前例,如果收受方的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那就不再是适用30%,而是双倍返还共计1000万元。

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原、被告仍会各执一词,绝不会像本文中举例如此简单,还是结合相关证据,从法律的体系上分析论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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