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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说明白“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024-07-08 00: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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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 与 共益债务

破产三程序:清算、和解与重整,每一项程序的进行都面临着投入人力和费用的支出。破产程序作为司法程序中的一项特殊程序:一、注重效率;二、追求价值。为此对破产程序产生的费用制定了法定要求,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两个概念也很好理解,也就是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必要性花费和有益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增值和保值以及债权人利益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其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旧破产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只规定了破产费用,未对共益债务进行规定,“新破产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了规定和区别。为此,破产法第五章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了详尽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破产法中的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由此确立了我国破产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特色,即异于英美法系的不作区分、平等受偿主义的区别对待,特作以下解析:

概 念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费用以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为管理债务人以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对破产财产管理、估价、变卖、处分、分配等事宜而产生的各项支付费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从有益于债务人破产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法 律 依 据 《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释 义 破产费用指: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人、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履行程序职责所产生的必要性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如:管理人员及协助人员产生食宿出行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律师、审计、评估费用;破产财产清理、变卖和分配必要性支付费用等费用,上述费用需要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共益债务可以定义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程序进行之必需而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即指管理人或重整程序中的自行管理债务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发生阶段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与别于其他债权,破产债务是基于债务人破产案件受理前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性债务,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中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的案件的费用以外,均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形成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费用的用途 破产程序中仅对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债权进行清偿,在破产程序中凡对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保护、变价和分配进行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支出。如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食宿住行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中介机构的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费用,上述费用均为保障破产程序能够顺利推进而产生的必要性开支,也是债务人债权人利益得以保障的基础,其目的和用途也是为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破产财产服务的,因此该两项费用均具有共益性质。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产生皆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形成的,理应由全体债权人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如要全体债权人予以支付可以说是天方夜谭,债权人也不会理解的,然债务人破产财产主要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说白了其实际上就是破产债权人的共同财产。所以,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换个角度也就是由债权承担,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产生社会矛盾,由债务人破产财产来负担自然而合理。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时间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首先不属于破产法中所述的破产债权,它们的产生是管理人为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费用,自然优先于破产程序中的其它税、费、债权;其次,债务人既然进入破产程序,自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如果法律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进行特殊规定,管理人垫付然后,再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破产分配?这样的风险不会有人愿意承担,破产程序根本无法进行,破产法也自然首先破掉。所以,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特殊安排,及符合立法的宗旨,也有利于全体破产债权人。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谁履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需要从债务人破产财产支出,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和随时清偿,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全面接受债务人,债务人作为受限制的法律主体原管理机构已不存在,自然不具备履行主体的资格。管理人受人民法院指定,作为债务人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人,自然有权处分债务人财产,所以履行主体也自然是管理人。管理人核实支出,向人民法提出申请,待人民法院认可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参与破产清偿程序,优先受偿。 展开全文

所以债权人们,要理解和认识破产费用是管理人在履行法定职责和保障您们权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必要性支出;共益债务则是管理人以保障债务人破产财产保值和增值的目的而产生的债务,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END

作者简介

周晓辉律师

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并购、公司重组、破产、重整、清算、公司改制以及常年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多起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具有丰富合同起草、制定经验及民事诉讼、执行经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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