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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16: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独家释疑:FDI相关问答 发布:2017-09-06 20:48 来源: 中国外汇网 作者:中国外汇 编辑:郝雪玲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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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有哪些规定?

答: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无,如遇特殊情况或确有实际需要超过3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需至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由境内其他机构垫付了租金,是否可以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偿还?

答: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与关联公司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所以需要确定问题中的垫款方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若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前需支付部分用于成立企业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建议申请办理前期费用汇入手续,前期费用资金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将成为企业注册资本的一部分。

3、问: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如何登记?

答: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获得商务部批准后,境内公司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以及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问:返程投资直接投资登记,企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该类企业(下称申请人)应区分新设、并购或变更等不同情况分别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中6.2、6.3及6.4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如果属于返程投资,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情况,该境内居民应合规办理了相关境外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登记业务。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5、问:FDI项下,如果商委批复上注明出资方式为跨境人民币,是否只能汇入人民币?反过来,如果批复为现汇出资,是否只能是外汇汇入?

答:原则上是的。

6、问: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后,仅取得一张《业务办理凭证》,不再发放IC卡登记凭证了吗?

答:2013年5月起外汇局启用全新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用于办理资本项目下的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生成“业务登记凭证”供银行查询并为企业办理后续交易。银行需于系统界面上输入“主体代码、业务编号、随机码”,这三个重要身份验证信息打印在“业务办理凭证”上。此凭证的作用与停止使用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应的外汇登记证IC卡相同,起到企业身份验证信息载体的作用。不同种类的资本项下登记业务设定了不同的业务办理凭证。

7、问: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只需到外汇局登记?注册资本到位后的结汇是否需到外汇局审批?外国投资者再增加投资时,该投资额在国家规定的投资总额内,增资款汇入境内时是否还需到外汇局登记或审批?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新设立或者后续发生包括资本变动在内的信息变更时,均需至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和变更手续。大多数情况下这一流程是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之后方能实施。资本金结汇不需要外汇局核准,直接至银行申请办理即可。银行将按照外汇局的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交用途真实性证明材料。投资总额为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上的专有项目,投资总额应该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二者之间的差额一般通过融资解决。

8、问:外商投资发生减资等资本变动事项时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时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显示灰色,不能修改成最新的,请问如何操作?

答:可在备注栏目中进行适当标注。

9、问: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增资、减资等变更业务,是否需到原登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可否异地办理变更登记?

答: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增资、减资等变更业务,不必须到原登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但不能异地办理。

10、问:外商投资企业减资需要什么材料?如何登记?

答:根据《资本项目操作指引(2015版)》6.4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注册地银行(以下称“受理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受理银行审核材料无误后,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功能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减资外汇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

11、问:银行将FDI增资登记(原内资企业变成中外合资)做成了FDI新设登记,这种情况下需要上报删除原有信息重新登记吗?

答:不需要。因为如果是由于外国投资者增资而使原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的,属于增资并购,其系统登记使用的功能点和FDI新设使用的功能点是一致的,都是“对内义务出资”,登记过程也一致,如果登记过程中没有其他问题,仅仅是“成立形式”选成“新设”,而没有选“并购”,这个问题可以商请当地外汇局帮助解决,即当地外汇局通过“变更”功能帮助纠错。

12、问: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进行增资,汇入一笔增资款,由于汇率差异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过了银行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资金可否入账?

答:外国投资者汇入资本金由于汇率差异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过了银行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即可办理资金入账;累计超出金额超过等值3万美元,需将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部分资金原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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