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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

2024-07-08 17: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outdoor work places

GB 50582-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0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62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82-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5月31日

前 言

本标准系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节能措施、照明维护与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规划设计总院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高力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栋梁国际照明设计(北京)中心有限公司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

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

奥迪通用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张绍纲 何未如 李丽霄 张云青 周 宁 葛三敏 高小平 姚梦明 许东亮 高京泉 罗 涛 王书晓 张 滨 钟信才 刘经伟 童俊国 关旭东 周燕林 施文勇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任元会 戴德慈 肖辉乾 陈秉祥 马静波 汪 猛 王培康 张蜂蜜 黎德初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满足室外作业场地功能,有利于视觉作业、视觉舒适和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使用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原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铁路站场、港口码头、造(修)船厂、石油化工工厂、加油站、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和热力工厂、建筑工地、停车场、供水和污水处理厂等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0.3  本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2术语

2  术    语

2.0.1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2.0.1~2.0.35  本章编列了本标准引用的术语,共35条,引自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 119-2008。

2.0.2  视觉作业  visual task

   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程。

2.0.3  光通量  luminous flux

   根据辐射对CIE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从辐射通量Φe导出的光度量。

2.0.4  发光强度  luminous intensity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角元dΩ内传输的光通量dΦ除以该立体角元所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

2.0.5  亮度  luminance

   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

2.0.6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

2.0.7  维持平均照度  maintained average illuminance

   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2.0.8  参考平面  reference surfac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2.0.9  作业面  working plane

   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平面。

2.0.10  亮度对比  luminance contrast

   视野中识别对象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

2.0.11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时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2  一般照明  general 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3  分区一般照明  localized lighting

   对某一特定区域,如进行工作的地点,设计成不同的照度来照亮该区域的一般照明。

2.0.14  局部照明  local lighting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2.0.15  混合照明  mixed lighting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2.0.16  泛光照明  flood lighting

   通常由投光灯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使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

2.0.17  正常照明  normal 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

2.0.18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0.19  疏散照明  escape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2.0.20  安全照明  safety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2.0.21  备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2.0.22  值班照明  on-duty lighting

   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

2.0.23  警卫照明  security lighting

   用于警戒而设置的照明。

2.0.24  障碍照明  obstacle lighting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的标志灯照明。

2.0.25  光源的发光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of a light source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

2.0.26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27  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ratio of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2.0.28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能力的视觉现象。

2.0.29  眩光值  glare rating (GR)

   它是度量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眩光值公式计算。

2.0.30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CIE  1974 规定的8种标准颜色样品的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符号为Ra。

2.0.31  相关色温度  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气体放电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完全辐射体(黑体)的温度,简称相关色温。符号为Tcp。

2.0.32  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

   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光和红外光辐射)对人和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

2.0.33  溢散光  spill light,spray light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那部分光线。

2.0.34  干扰光  obtrusive light

   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在特定场合中引起人的不舒适、分散注意力或视觉能力下降的溢散光。

2.0.35  上射光通量比  upward light output ratio (ULOR)

   当灯具安装在规定的设计位置时,灯具发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中全部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3基本规定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  基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  室外作业场地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  通常应设一般照明;

   2  同一场地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场地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地,宜采用混合照明;

   4  特殊条件下可采用单独的局部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3.1.1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的要求。1  为照亮整个工作场地,通常应设一般照明;2  同一场地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和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地,若只装设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 4  在一个工作场地内,如果只设局部照明往往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一般不应只设局部照明。但在特殊工作地点,可采用单独的局部照明,也有利于节约能源。

3.1.2  室外作业场地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应设置正常照明。

   2  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作业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地,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地,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有警卫任务的场地,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  非工作时需要值班的场地应设置值班照明。

   5  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3.1.2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要求。1  所有室外工作场地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设置照明。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地,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地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地有警示作用的照明等;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3  在重要的厂区、库区等有警戒任务的场地,为了防范的需要,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4  值班照明是在非工作时间里,为需要值班设置的照明。它对照度要求不高,可以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其对电源没有特殊要求。5  在飞机场周围建设的建筑物、烟囱、水塔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船舶在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

3.2照明光源及其附件选择

3.2  照明光源及其附件选择

3.2.1  选择光源时,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3.2.1  在选择光源时,不单是比较光源价格,更应进行全寿命期的综合经济分析比较,因为一些高效、长寿命光源,虽价格较高,但使用数量减少,运行维护费用降低,在经济和技术上可能是合理的,而且节能环保。

3.2.2  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光源:

   1  应选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灯及其他新型高效照明光源;

   2  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3  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用白炽灯。

▼ 展开条文说明3.2.2  本条说明选择光源的规定:1  高压钠灯光效更高,寿命更长,价格较低,但其显色性差,可用于辨色要求不高的场地;而金卤灯具有光效高、寿命长等优点,因而得到普遍应用。使用荧光灯时应注意环境温度的影响;无极灯、发光二极管(LED)是近年来发展很快的新型高效光源,寿命长、启动快、光效高,也可应用在室外工作场地;2  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相比,荧光高压汞灯光效较低,寿命也不长,显色指数也不高,故不宜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光效更低,故不应采用;3  白炽灯光效低、寿命短,为节约能源,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照明。

3.2.3  应急照明应选用快速点燃的光源。

▼ 展开条文说明3.2.3  应急照明可采用荧光灯,因其在正常照明断电时可快速达到标准流明值;对于疏散标志灯还可采用发光二极管(LED)。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达不到上述的要求,除非增加快速启动的装置。非持续的应急照明也可以采用卤钨灯。

3.2.4  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地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 展开条文说明3.2.4  显色要求高的场地,应采用显色指数高的光源;显色指数要求低的场地,可采用显色指数较低而光效更高、寿命更长的光源。

3.2.5  照明设计时应按以下规定选择镇流器:

   1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地,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

▼ 展开条文说明3.2.5  本条说明选择镇流器的规定:1  采用电子镇流器,使灯管在高频条件下工作,可提高灯管光效和降低镇流器的自身功耗,有利于节能,并且发光稳定,消除了频闪和噪声,有利于提高灯管的寿命,目前我国的自镇流荧光灯大部分采用电子镇流器;T8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不应配用功耗大的传统电感镇流器,以提高能效;T5直管形荧光灯通常都采用电子镇流器;2  当采用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时,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它比普通电感镇流器节能;对于功率较小的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可配用电子镇流器。在电压偏差大的场地,采用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时,为了节能和保持光输出稳定,延长光源寿命,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

3.2.6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3.2.6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一般是与灯具装在一起的,但有时由于安装、维修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也有分开设置的。此时,触发器与灯具的间距越小越好。当两者间距过大时,触发器不能保证气体放电灯正常启动,这主要是由于线路加长后,导线间分布电容增大,从而触发脉冲电压衰减造成的,故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制造厂家对产品的要求。

3.3照明灯具选择及其安装方式

3.3  照明灯具选择及其安装方式

3.3.1  在满足配光和眩光限制要求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灯具效率的最低限值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3.3.1  本条规定了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最低效率值,以利于节能。这些值是根据我国现有灯具效率制定的。在调查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中,带反射器开敞式的效率大于75%的占68%;带透光罩的效率大于60%的占65%。

3.3.2  室外场地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露天场地,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

   2  在有顶棚场地,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3的灯具;

   3  当环境污染严重时,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灯具;

   4  在有腐蚀性气体的场地,应采用相应等级防腐蚀灯具;

   5  在振动、摆动环境下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  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地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7  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地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3.3.2  本条为几种照明场地,分别规定了应采用的灯具,其依据是:1  在室外场地,灰尘和雨水有可能进入灯具,影响照明效果。故依据不同的场所采用不同防护等级的灯具,灯具的防护等级分类见相关标准。2  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地,因各种介质的危害程度不同,所以对灯具要求不同。若采用密闭式灯具,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若采用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各部件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防腐蚀灯具分类详见行业标准《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 20666。3  在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和摆动较大的场地,由于振动对光源寿命影响较大,甚至可能使灯泡自动松脱掉下,既不安全,又增加了维修工作量和费用,因此,在此种场地应采用防振型软性连接的灯具或防振的安装措施,并在灯具上加保护网,以防止灯泡掉下。4  光源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或自行脱落,而导致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的,应采用有保护网的灯具。5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地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3.3  室外作业场地根据不同条件,宜采取下列方式安装灯具:

   1  面积较大的室外场所宜设置高杆、半高杆或灯桥安装灯具;

   2  室外场地或场地附近有建筑物、构筑物、杆、塔、平台等条件的,宜利用其安装灯具;

   3  有顶棚或有柱的场所,宜在顶棚下或柱子上安装灯具。

▼ 展开条文说明3.3.3  在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地,采用高杆、半高杆或灯桥上安装灯具更能满足照明的需要。同时减少灯具数量,节约能源;利用其自身结构安装灯具有利于节约投资,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装灯构件等。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20104照明数量和质量4.1照度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lx分级。

▼ 展开条文说明4.1.1  本条规定了常用照度标准值分级,该分级与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的分级大体一致。在主观效果上明显感觉到照度的最小变化,照度差大约为1.5倍。为了适合我国情况,照度分级向低延伸到2lx。

4.1.2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作业场地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1.2  本条规定照度标准值是指维持平均照度值,不是初始照度。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这是为确保工作时视觉安全和视觉功效所需要的照度。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时;

   2  视觉作业或操作人员移动时;

   3  作业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4  对于精确性和生产效率要求很高时;

   5  操作人员的视力低于正常视力时;

   6  视觉作业细部非常小,或当亮度对比小于0.3时;

   7  视觉作业持续时间特别长时。

▼ 展开条文说明4.1.3  本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对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照度提高一级,但不论符合几个条件,只能提高一级。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

   1  视觉对象特别大或当亮度对比大于0.7时;

   2  偶尔发生的视觉作业。

▼ 展开条文说明4.1.4  本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对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照度降低一级,但不论符合几个条件,只能降低一级。

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区域的照度值可低于作业面照度值,但不宜低于表4.1.5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1. 5  作业面邻近周围区域(指作业面外至少2.0m范围之内)的照度与作业面的照度有关,若作业面周围照度分布迅速下降,会引起视觉困难和不舒适,为了提供视野内亮度(照度)分布的良好平衡,邻近周围的照度不得低于表4.1.5的数值。此表在作业面照度值≥50lx时与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的规定完全一致;在作业面照度值≤20lx时不作规定。

4.1.6  在照明设计时,根据室外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维护系数宜取0.6~0.7。

▼ 展开条文说明4.1.6  为使照明场地的实际照度水平不低于规定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明设计计算时,应考虑因光源光通量的衰减、灯具的污染引起的照度降低。通常应根据室外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通常情况下一年应该擦拭1~2次)选取0.6~0.7。如:一般场所取0.7,污染严重的场所可取0.6。

4.1.7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20%的偏差。

▼ 展开条文说明4.1.7  考虑到照明设计时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大小有固定的级差,规定了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比较,可有-10%~+20%的偏差。

4.2照度均匀度

4.2  照度均匀度

4.2.1  室外作业场地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2.1  本条规定照度的均匀度是参照与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的规定制定的。

4.2.2  作业区邻近区域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10。

▼ 展开条文说明4.2.2  本条规定照度均匀度完全与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的规定一致。

4.3眩光限制

4.3  眩光限制

4.3.1  室外作业场地的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GR值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各工作场地的GR最大允许值宜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3.1  室外作业场地的眩光采用眩光值(GR)评价,GR值按附录A计算,此计算方法采用CIE第112号出版物《室外体育和室外场地照明的眩光评价系统》(1994)的公式。

4.3.2  防止或减少眩光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1  合理的布灯;

   2  限制灯具亮度;

   3  采用漫反射的表面材料。

▼ 展开条文说明4.3.2  眩光会降低作业面的可见度,往往是有害的,可采取以下的措施防止或减少眩光:1  从灯具和作业面的布置方面考虑,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2  从灯具亮度方面考虑,应限制灯具表面亮度不宜过高;3  采用低光泽度的漫反射材料。

4.4光源颜色

4.4  光源颜色

4.4.1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相关色温宜按表4.4.1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4.4.1  本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的规定制定的。光源的颜色外貌是指灯发射的光的表观颜色(灯的色品),即光源的色表,用光源的相关色温来表示。色表的选择是心理学、美学问题,取决于照度、气候环境和应用场地条件等因素。通常在低照度场地宜用暖色表,中等照度用中间色表,高照度用冷色表;另外在温暖气候条件下采用冷色表;而在寒冷条件下采用暖色表;一般情况下,采用中间色表。

4.4.2  各类室外作业场地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4.2  本条是参照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的规定制订的。

4.4.3  有要求识别安全色的场所,其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20。

▼ 展开条文说明4.4.3  本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的规定制订的。

4.5光污染的限制

4.5  光污染的限制

4.5.1  照明设施产生的光线应控制在被照区域内,溢散光不应大于15%。

▼ 展开条文说明4.5.1  依据CIE第150号出版物《限制室外照明设施产生的干扰光影响指南》(2003),并与《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一致。目的是限制灯具产生的干扰光。

4.5.2  灯具的上射光通量比最大允许值不应大于表4.5.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5.2  灯具上射光通过大气散射使夜天空发亮,妨碍天文观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光充分照在被照场地上,有利于节能。室外作业场地灯具的上射光通量比最大允许值是根据CIE第126号出版物《防止天空发亮指南》和CIE第150号出版物《限制室外照明设施产生干扰光影响指南》制定的。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20105照明标准值5.1机场

5  照明标准值

5.1  机    场

5.1.1  机场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1.1  本条对机场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作出规定。1  机场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只列出了表中区域的照明标准值,机场其他公共区域的照明标准值应参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CIE关于室外照明的技术报告及本规范其他章节相应场地的相关要求。2  机场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的确定参照了CIE《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1《机场设计与运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06中各相应场地的照度标准,并结合我国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5.1.2  保障机坪安全的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10lx,必要时可增加辅助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5.1.2  本条是为机坪工作区的安全监控提供必要的照明,其照度应足以辨认出机坪工作区内人员和物体的存在。

5.1.3  机坪照明宜采取下列措施限制对飞行和滑行中的航空驾驶员、机场和机坪的管理人员产生的眩光:

   1  避免灯具发出的直射灯光照射塔台和着陆飞机;

   2  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宜小于经常使用该机位的飞机驾驶员最大眼高(眼轮高度)的2倍。

▼ 展开条文说明5.1.3  本条是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1《机场设计与运行》及《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06并结合我国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5.1.4  灯具的布置和朝向应使得每个机位能从两个或更多方向受光。

▼ 展开条文说明5.1.4  采用多个灯具从不同方向为飞机机位提供照明,可以减少阴影,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5.2铁路站场

5.2  铁路站场

5.2.1  铁路站场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2.1  表中照度标准是根据对我国铁路场站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调查,参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和《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2006、《铁路照明照度标准》TB/494-1997中各相应场地的照度标准,以及一些国家相应场地的照度标准,经综合分析后而制定。照度均匀度主要依据TB/494-1997《铁路照明照度标准》而制定。眩光值(GR)和显色指数(Ra)是参照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5.2.2  铁路8股道及以上的编组场宜采用灯桥安装照明灯具,并应减少眩光和阴影。

▼ 展开条文说明5.2.2  铁路8股道及以上的编组场照明场地面积大,采用灯桥安装照明灯具可以减少阴影,提高作业区的照度均匀度,但同时要尽量减少眩光和阴影,达到良好的照明效果。

5.3港口码头

5.3  港口码头

5.3.1  港口码头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3.1  根据对国内各类港口的调查,近年许多港口照明设计照度偏高,有的港口仅需开启一半照明就能满足正常生产要求。为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照明需要,本着贯彻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的精神,参照相关国内、国际标准制定本条。由于沿海港口与内河港口作业方式及繁忙程度的差异,其对照明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作业繁忙的大型沿海集装箱港口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照度标准;对自动化程度高、无人现场值班的区域可适当降低照度标准,对内河小型港口,视作业繁忙程度也可适当降低一级照度标准,以适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要求。

5.3.2  港口码头装卸作业应充分利用大型机械安装的照明灯具作为局部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5.3.2  港口码头装卸作业配备的各类大型装卸机械均安装有足够的照明灯具,满足操作区域需要的照度和安全要求,因此,码头、堆场照明设计时不再考虑机械装卸操作需要的局部照度要求。

5.4造(修)船厂

5.4  造(修)船厂

5.4.1  造(修)船厂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4.1  本表中照度标准是参考《机械工厂电力设计规范》JBJ 6-96、CIE标准《室外工作场所照明》S  015/E2005中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对我国大型现代化造船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实测调研结果而制定。

5.4.2  坞底、室外装焊平台、分段堆场阴影区照度标准值可下降为3lx。

▼ 展开条文说明5.4.2  船体分段体积较大,采用高杆照明时容易产生照明阴影区。

5.4.3  作业区可采用装设在起重机等移动设备上的照明灯具,以提高作业区的照度。

▼ 展开条文说明5.4.3  造(修)船工厂室外工作场地面积较大,而作业面可集中在局部区域进行,为节约照明系统的投资,增加照明系统的灵活性,可采用在龙门式起重机或门座式起重机上安装照明灯具,将起重设备移动至作业场地附近作灯桥使用。

5.5石油化工工厂

5.5  石油化工工厂

5.5.1  石油化工工厂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5.1  石油化工工厂的照度标准值是参考美国API(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标准、《石油化工企业照度设计标准》SH/T 3027-2003和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定的。照度值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细分了人员巡检、维护、操作、攀爬的室外各类场地:    1  根据实际情况,将平台分为一般平台和操作平台两类,操作平台是指人员需要进行工艺操作的平台,与人员安全和设备运行关系大,本标准定为50 lx;    2  室外控制盘、操作站的视觉要求高,需要读取数据,观察状态指示及操作,与设备的安全运行关系较大,本标准定为150 lx;    3  根据实际情况,将爬梯和楼梯分为一般和常用两类,常用爬梯、楼梯与巡检人员的安全关系很大,需要单独提出照度要求,本标准定为50 lx;    4  压缩机厂房内的设备繁多复杂,管线布置分散交错,平台多,现场操作要求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参考国外标准后定为100 lx;    5  厂区内道路车流量远小于城市道路,照度均匀度较低,同时石油化工企业的灯具维护系数较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厂区内的道路没有按城市道路的照度标准取值。

5.5.2  石油化工工厂内的主要巡检通道、疏散通道、平台、楼梯及出入口应设置疏散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5.5.2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20105.6加油站

5.6  加  油  站

5.6. 1  加油站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6.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6.1  加油站的照度标准值是参考美国API标准、《石油化工企业照度设计标准》SH/T 3027-2003和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定的。

5.6.2  加油站罩棚下选用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5.7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

5.7  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

5.7.1  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7.1  本条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2007中表8.0.1-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厂区露天场地及交通运输线上的照明标准值”的规定,经现场测试并与其他行业对比协调,电力行业标准明显偏低,故提高了其中个别数据。

5.7.2  照明设计时,应调整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投射角度,使眩光值在较小的范围。

▼ 展开条文说明5.7.2  对于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的场地,提出眩光限制值有一定难度,因此各场地的眩光不作具体要求,但在设计灯具时,应考虑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投射角度,以减少眩光。

5.8建筑工地

5.8  建筑工地

5.8.1  建筑工地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8.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8.1  表中照度标准值是根据对我国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调查,参考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5.8.2  重要的大面积建筑工地宜设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5.8.2  出于安全和防范考虑,宜设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

5.9停车场

5.9  停  车  场

5.9.1  室外停车场照明标准值应符合5.9.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9.1  表中的停车场分类是参照《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照度标准值是根据对我国停车场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调查,参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5.9.2  停车场入口及收费处照度不应低于50 lx。

▼ 展开条文说明5.9.2  本条对停车场入口及收费处照度的规定是为便于识别票据。

5.10供水和污水处理厂

5.10  供水和污水处理厂

5.10.1  供水和污水处理厂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10.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10.1  表中照度标准值是根据对我国水和污水处理厂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调查,参考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5.10.2  供水厂周边地带,宜按警戒任务需要设置警卫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5.10.2  出于安全防范考虑,宜设警卫照明。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20106照明配电及控制6. 1照明电压

6  照明配电及控制

6. 1  照明电压

6.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单灯功率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 展开条文说明6.1.1  按我国电力网的标准电压,一般照明光源采用220V电压;对于大功率(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有220V及380V两种电压者,宜采用380V电压,以降低损耗。

6.1.2  室外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1  一般工作场地宜为95%;

   2  远离供电电源的场地,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  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为90%。

▼ 展开条文说明6.1.2  本条对照明器具实际端电压作出规定。这个规定是为了避免电压偏差过大,因为过高的电压会导致光源使用寿命的降低和能耗的过分增加;过低的电压将使照度过分降低,影响照明质量。本条规定的电压偏差值与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一致。

6.2照明配电系统

6.2  照明配电系统

6.2.1  室外照明电源应接自就近的配电变电所或配电柜。照明供电宜与其他用电负荷共用变压器,当照明负荷大,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专用变压器。

▼ 展开条文说明6.2.1  配电系统的常规接线方式。从系统合理设置、节约电缆的角度,对室外照明系统作了原则规定。当工程有特殊情况时,可从可靠性高、技术经济合理等多方面综合比较,采用合适的系统设置。

6.2.2  照明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

▼ 展开条文说明6.2.2  合理分配照明负荷,可减少线路损耗,故要求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

6.2.3  照明干线连接的照明配电箱不宜超过5个。

▼ 展开条文说明6.2.3  规定干线连接照明箱不宜超过5个,是从可靠性和安装维修方便考虑的。

6.2.4  室外工作场地的道路照明供电线路,宜与其他室外照明线路分开。

▼ 展开条文说明6.2.4  室外照明有许多场地,要求也各不相同。厂区道路照明是一个较为独立的系统,故规定其供电线路与其他室外照明线路分开,以免相互影响,也便于控制、运行、维护和管理。

6.2.5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照明回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30A。

▼ 展开条文说明6.2.5  气体放电灯工作电流较大,限制电流不超过30A是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的规定,以免故障时影响范围过大。

6.2.6  室外照明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当采用电感镇流器时,应设置电容补偿;当采用电子镇流器、光源功率小于或等于25W时,应有抑制谐波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6.2.6  由于气体放电灯配电感镇流器时,通常其功率因数很低,一般仅为0.4~0.5,所以应设置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有条件时,宜在灯具内装设补偿电容,以降低照明线路电流值,降低线路能耗和电压损失。采用电子镇流器时,按《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2003,对C类设备(照明)规定,单灯功率>25W的谐波限值比较严,其功率因数(λ)不会低于0.95;而对单灯功率≤25W时,规定3次谐波限值不大于86%,5次谐波不大于61%,这么大谐波使功率因数(λ)大大下降,经计算和现实产品状况λ值都为0.5~0.6,而且不能用电容补偿。大量使用小于25W的气体放电灯时,导致功率因数太低。因此,设计中应提出要求:其电子镇流器的总谐波限值不大于33%,就可以使功率因数不低于0.9。

6.2.7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T系统,采用TT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TN-S系统,其接地和配电线路的保护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6.2.7  配电系统的接地、等电位联结,以及配电线路的保护等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6.2.8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不应采用O类灯具;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 展开条文说明6.2.8  本条直接涉及人身安全,故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按《灯具的安全要求及试验》GB 7000.1-2009关于灯具防电击分类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取消O类灯具的生产、销售和应用,除少数采用Ⅱ类、Ⅲ类灯具外,室外工作场所照明大多数采用Ⅰ类灯具,而Ⅰ类灯具的防电击要求为:灯具的外露可导部分应可靠接地或接PE线,线路按规定设接地故障保护。

6. 2.9  室外作业场所照明装置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6.2.9  本条规定室外作业场所照明装备的防雷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6.3导体选择

6.3  导体选择

6.3.1  照明配电线路的导体截面应按其载流量不小于线路计算电流选择,按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体截面进行校验,并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和动稳定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6.3.1  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规定选择导体截面的基本条件。

6.3.2  室外工作场所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 展开条文说明6.3.2  室外照明线路采用铜线,是保证可靠性的需要。

6.3.3  导体或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该线路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反时限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

▼ 展开条文说明6.3.3  导体选择中各条款均为选择导线的基本条件。各行业标准中也有相关规定。

6.3.4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 展开条文说明6.3.4  气体放电灯及其镇流器均含有一定量的谐波,特别是使用电子镇流器,或者使用电感镇流器配置有补偿电容时,有可能使谐波含量较大,从而使线路电流加大,特别是3次谐波以及3的奇倍数次谐波在三相四线制线路的中性线上叠加,使中性线电流大大增加,所以规定中性线导体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并且还应按谐波含量大小进行计算。

6.4照明控制

6.4  照明控制

6.4.1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应根据生产作业要求,采用分区、分组集中手动控制方式,或采用光控、时控等自动控制。当采用自动控制时,应同时设置有手动控制开关。

▼ 展开条文说明6.4.1  分区分组集中控制以及自控等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能源,方便使用操作。

6.4.2  室外作业场地的道路照明应按所在地理位置及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6.4.2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能源,保证满足使用要求。

6.4.3  室外作业场地及道路照明采用光控时,宜按下列条件确定开关灯时间:

   1  当天然光照度水平达到该场地照度标准值时关灯;

   2  当天然光照度下降到该场地照度标准值的80%~50%时开灯。

▼ 展开条文说明6.4.3  开灯时人眼是明适应,适应时间较短,而关灯时则是暗适应,所以开灯的照度水平可以低于关灯时的照度水平,参照国外道路照明的开关灯照度水平,一般是关灯照度水平为开灯时的2~3倍。

7照明节能措施

7  照明节能措施

7.0.1  照明标准值应根据照明场地的使用功能,视觉作业的识别对象尺寸大小,并按本标准第5章有关规定合理选定。

▼ 展开条文说明7.0.1  应按第5章各行业的条款所列作业项目合理确定照明标准值。

7.0.2  作业场地的照明方式应选择合理。

▼ 展开条文说明7.0.2  应合理选择作业场地的照明方式,选择何种方式节能详见本标准3.1.1条文说明。

7.0.3  光源及镇流器应选用高效、长寿命的产品,其能效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 展开条文说明7.0.3  所选用的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满足光源的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7.0.4  照明灯具应选用高效率的灯具及性能稳定的附件。

▼ 展开条文说明7.0.4  所选用灯具效率应符合本标准3.3.1条所规定的灯具效率值。

7.0.5  照明计量应按使用单位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并分户装设电能表。

▼ 展开条文说明7.0.5  单独设置配电线路,方便控制,有利于节能。

7.0.6  照明控制应选择合理的控制方式,采用可靠度高的控制设备。按使用条件宜采用分区、分组的集中控制,有条件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7.0.6  选择合理的照明控制方式及具有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设备是一项重要节能措施。控制方式选择合理、控制设备质量可靠、可按需按时开关灯、控制燃点时间,达到节能的目的。可采用集中控制、分区或分组控制方式,采用光控制时更有利于节能。

7.0.7  有条件时,照明设备宜采用变功率镇流器、调压器。

▼ 展开条文说明7.0.7  采用变功率镇流器、调压器等节能措施可降低照明电能的消耗。

7.0.8  在有条件的场地,可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 展开条文说明7.0.8  太阳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我国太阳能和风能资源丰富,可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虽一次性投资大,但维护运行费用很低,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如技术经济合理,在有条件的场地可采用太阳能作为照明的能源,也是重要的照明节能措施。

7.0.9  有顶棚的大面积作业场所宜利用顶部天然采光。

▼ 展开条文说明7.0.9  采用天然光是一种很好的节约能源措施。

7.0.10  照明管理应建立切实有效的维护和管理机制。

▼ 展开条文说明7. 0.10  切实有效的节能维护和管理机制,有利于照明的维护与管理和节约能源。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20108照明维护与管理

8  照明维护与管理

8.0.1  照明的计量和考核应以场地用户为单位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8.0.1  以用户为单位分别计量和考核用电,这是一项有效的节能措施。

8.0.2  照明的维护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

   2  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拭;

   3  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4  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相同类型和功率的光源,不得任意变更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 展开条文说明8.0.2  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是有效的节能措施。有专人负责,按照标准规定清扫光源和灯具。按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的光源参数定期更换。

8.0.3  重要大型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施,应定期巡视和进行照度的检查测试。

▼ 展开条文说明8.0.3  大型、重要的室外作业场地,应定期巡视、测试或检查照度,以确保使用效果和各项节能措施的落实。

 附录A眩光值(GR)

附录A  眩光值(GR)

▼ 展开条文说明本附录是根据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的112号出版物《室外体育和室外场地照明的眩光评价系统》(1994)编制的。该出版物的英文名称为“Glare Evaluation System for Use within Outdoor Sports and Area Lighting”。本附录引用该出版物的GR计算公式及应用条件。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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