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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22: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新潮 新潮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范某虐猫事件经网络发酵,随即被学校退学。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南通大学学生陈某又被曝出虐狗,随后,南通大学发布声明表示陈某正在接受心理治疗,引发网友痛批。

Part 1

这类虐待动物的新闻早已屡见不鲜,一旦出现便会引起大量的舆论关注。尽管网友疾呼让这些虐待动物者们付出代价,但这些当事人除了受到舆论谴责之外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虐待动物这条灰色产业链依旧活跃。

(志愿者围堵上海虐猫女的视频截图)

这样的结果一定程度上源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在国内现行的法律体系下,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动物进行保护,尤其是流浪动物和宠物。

法律的缺失为虐待者们提供了行动机会和狡辩之词,这些虐待者们在网络上发出“虐待动物行为本身没有错,被别人知道就有错”的言论,其背后的思想是“不被法律禁止的就是没有错”。但是,法律是行为对错的唯一衡量标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除了法律之外,道德、社会的公序良俗也应该是约束行为的标准。虐待动物这一行为受到大量网友的声讨和谴责,足以证明它违反了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孰是孰非不言自明。

还有人用“你吃猪肉牛肉羊肉、打蚊子灭蟑螂不也是虐待动物”之类的言论混淆视听,这是泛化了“虐待”一词意义后的诡辩。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虐待”是指“出于取乐、迫害、发泄等利己目的(区别于自保自卫、宰杀食用动物等生存目的),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对于人或动物,造成身体上的不可逆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的行为。虐待包括使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和经济剥夺,”这些虐待事件中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自保自卫、宰杀食用等生存目的范畴,自然也不可与吃猪肉牛肉羊肉、打蚊子灭蟑螂相提并论。

这些虐待动物事件的被披露和讨论足以反映“不能虐待动物”是社会道德共识,这些事件引发的众怒也在推动着道德的法律化。事实上,2010年两会就已将“保护动物法”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讨论,并先后推出专家建议稿。2019年9月25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74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回应了人大代表夏吾卓玛“关于动物权益,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的建议”。《答复》表示,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这些官方文件的回复无疑给了动物保护者们信心。

Part 2

相比中国在反虐待动物法律上的薄弱,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比如,丹麦在1991年就已经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葡萄牙于1995年通过了《保护动物法》,德国在1998年修订了《动物福利法》,瑞典又于2002年修订了《动物福利法》……

而一些国家的部分法律条例也给了我们诸多启示:2019年11月2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预防虐待动物和酷刑法案》 (Preventing Animal Cruelty and Torture Act),违者将面临联邦政府的重罪指控,最高可能被处以7年监禁。

类似地,日本的《关于爱护及管理动物的法律》以及相关处罚条款规定,滥杀和任意伤害动物者要处一年以下徒刑,同时处以100万日元的罚款,虐待和遗弃动物者罚款30万日元;德国在2002年通过了宪法第二十条的修正案之后,规定一般伤害动物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将判处有期徒刑3年。

意大利的规定则更加贴近生活——随意遗弃宠物者将受到严厉处罚:遗弃者最多将被判处1年监禁和1万欧元的罚金。2005年都灵的新法令规定:狗主人一个星期至少要遛3次狗,否则最高被罚650美元;遛狗时,人们可以骑自行车,但不能让狗太累。

而法国《乡村法》第214-17条规定,对自家动物“不尽喂食责任和缺乏适当照顾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葡萄牙的规定与法国相似,“禁止要求动物做力不能及的事情”(1995年《动物保护法》第一章)。瑞典的法律则更为详尽——例如猫的居住面积不应低于0.09平方米,家鼠的居住面积应大1倍,家兔的活动空间的大小要看主人的身份。但瑞典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在英国面前还是“小巫见大巫”了,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鸟类保护法,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等等。

(从上到下依次是德国、法国、美国、葡萄牙)

(从上到下依次是瑞典、新加坡、意大利、英国)

由以上的举例可知,保护动物已经成为世界多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在这方面较为滞后,仅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显得有些独木难支,而且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人们虐待动物。因此在我国,虐待和杀害非野生动物的不人道行为屡屡出现。

当法律缺失,道德与社会规则便成了虐杀动物者唯一的掣肘,但若人们内心麻木不仁、只为满足自我心理快感而肆意虐杀(或是观看虐杀)动物,又怎能希冀其遵守社会良序?当越来越多虐杀动物事件不断触碰着大众的底线、人类道德的底线时,法律便成了控制道德底线的标准。

虽然在我国的历史背景之下,动物保护法面临着较大的立法争议,但反虐待动物法的制定却已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Part 3

法律何时会健全目前无法得知,但当下我们可以关注的是,在现在法律仍有缺失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这些动物远离被虐待的命运。

在这些受虐待的动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流浪动物,它们没有主人、没有固定住所,大多在城市不为人注意的角落中生存,日常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也就成为虐待者们的目标。

目前, 世界公认的控制流浪猫最有效的办法为 “TNR”——“Trap”(捕捉),“Neuter”(结扎),“Release”(放归)”。但流浪狗与流浪猫的情况完全不同,它们只能被收容,而不能被“放归”。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通常采取“收容、认养”的方式来解决流浪狗问题。收容站既有地方政府办的,也有民办的。流浪狗被收容后,收容站会为它们清洁、驱虫、免疫注射或补做绝育手术,让它们等待领养,无法领养的则会由相应机构作出处理。

因此,当遇到流浪动物时,人们可以联系当地正规的救助站或收容所寻求专业帮助。但是目前, 我国只有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有政府设立流浪动物收容机构, 尚有部分省市的收容机构是由民间的动物爱好者和爱心人士出资建立, 大部分地区根本没有收容机构。此外,现有的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作, 大都面临着场地有限、资金匮乏的尴尬处境。因此,在为流浪动物选择收容机构或向收容机构捐献物资时需要辨清机构真伪,不要成为间接的刽子手。

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国内一家国家级的动物保护组织——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China Small Anim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该协会接受捐赠、接收志愿者,人们也可以在其中领养被收容的动物、在其官网上找到更多关于动物保护的资料。

除了抓捕流浪动物之外,虐待者们也会假装领养动物后进行虐待,对于这一现象,国内暂时并没有设置对领养人的具体要求和审查程序,因此很难在这一方面保护动物不落进虐待者的手中,这是无奈的事实,只能寄希望于送养者对领养人的深入了解和判断选择。

究其本质,保护动物、尤其是不被法律保护的动物是人类的一项道德义务,就如自然法学家洛克所言,“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既然享有所有权,那自然有处分的权利,禁止不人道地对待动物只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道德义务,在道德诉求达到一定高度后也许会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实行。

而在此之前,我们可以通过构建保护动物的文化氛围、塑造保护动物的观念来促使人们履行保护动物的道德义务,借助媒体、教育等途径宣传动物保护思想,逐步形成大众保护动物的思想。

引用:

1. https://travel.qlwb.com.cn/detail/11981573

2. https://zhuanlan.zhihu.com/p/59112186

3. 北京法院网

4. 中国法律门户网

5. 班曼曼,郑海红,贾广敏.浅议我国对流浪动物的管理[J].中国动物检疫,2014,31(10):38-40.

6. 刘凯.中国内地动物保护的立法困境与出路——基于澳门特区《动物保护法》的借鉴启示[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04):14-21.

7. http://www.csapa.org/index.jhtml

8. http://www.cazg.org.cn/Home/GetPage?siteNodeId=da36febf-f336-4b7b-9d02-4117b4745244&showBreadCrumb=False&isHomePage=True

9. https://site.douban.com/widget/notes/2836433/note/148474607/

撰稿 | 林 凌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9级本科生

魏伊凡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8级本科生

美编 | 糜文清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8级本科生

责编 | 陈丽敏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7级本科生

原标题:《调查 | 外国法律如何惩处虐猫虐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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