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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生猪养殖保险

2024-07-03 07: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猪”):

(一)饲养场的设立经过畜牧行政部门批准,投保人持有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真实有效;

(二)投保生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三)管理制度健全、猪舍环境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生猪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动物防疫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第三条 下列生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单体重量在10公斤(含)以下的崽猪;

(二)已经离栏的生猪;

(三)正处在危险状态的生猪;

(四)生产公猪和“能繁母猪”。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遭受火灾、爆炸、雷击、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雨、涝灾、雪灾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事故,保险生猪在72小时内发生死亡的;

(二)口蹄疫(包括处于“疫区”、“疫点”的投保生猪)、猪瘟以及高致病性蓝耳病;

(三)正常免疫副反应(紧急免疫除外)。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且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无害化深埋、焚烧和消毒费用;

(二)动物侵袭嘶咬造成死亡的;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数量

第八条 合同双方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保险数量:

(一)规模化养猪场。可以按至上一年末的累计出栏数量、或者按投保前连续12个月累计出栏数量确定;

(二)其他养殖户。单户饲养数量在30头以上的,按在本合同期内的预计饲养数量投保;30头及以下的,可以按镇或村统一办理投保;

(三)后备公、母猪可以视为普通生猪,按投保当时的存栏数量计入投保数量。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可保金额。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的15日内为保险生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生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生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按保险数量乘以每头保险费计收。按上一年末累计、或投保前连续12个月累计出栏数量投保的规模场,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按照赔偿数量补收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人以一张保单为单位,对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在80(不含,下同)~100%,100 ~150%,150 %以上的投保人,费率将依次按10%、20%、30%实行上浮。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的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的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生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生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 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生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生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生猪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生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生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费的支付凭证;

(三)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关于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损失程度以及施救措施等情况说明;

(四)动物疾病控制中心、气象等部门的事故证明;

(五)被保险人委托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委托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生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生猪遭受损失后,如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

赔偿金=尸体重量×赔偿单价(8元/公斤)×(1-免赔率)。

本项下赔偿, 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计算赔偿数量为限;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饲养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保险生猪实际养殖(离栏)数量。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出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保险生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因保险生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 保险生猪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 以一张保单为单位,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和无欠交保费的,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书面提出申请:

(一)无保险赔款发生,保险人可按本保单保费的15%给予无赔款优待;

(二)简单赔付率(赔款支出/保单保费×100%,下同)在20%及以下的,按保费结余(保单保费-赔款支出,下同)的 10%给予低赔款优待;

(三)简单赔付率在20%以上至40% (含)的,按保费结余的5%给予低赔款优待;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优待金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之日计算。

释义

第四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1、有燃烧现象,即有光有热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是某一物质系统在发生迅速的物理、化学的变化时,系统本身的能量借助于气体的急剧膨胀而转化为对周围介质做机械功,同时伴随有强烈放热、发光和声响的效应。

(三)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这里是指雷电击中猪舍引起燃烧塌垮后,造成保险生猪的死亡。

(四)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十二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五)暴风:指风速在17.2米/秒以上,风力在8级以上的风灾。

(六)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之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 ,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旋涡而造成的灾害。陆地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的风灾。

(七)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 mm 以上、或连续12小时在30 mm以上、或连续 24小时在50 mm以上的雨灾。

(八)涝灾:指极短期间的强降水或江水、河水倒灌,使大量生猪无法实施转移,猪舍径流不能及时排除,猪场积水超过保险生猪的耐淹能力造成的死亡。

(九)雪灾:是指过大、过量的雪,连续数天、十数天的大雪、暴风雪和积雪不化, 压塌猪舍给生猪饲养带来的危害。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其中黄色预警信号是指12小时、橙色预警信号是指6小时、红色预警信号是指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畜牧业生产有影响的降雪。

(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固定建筑物的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可以比照本保险责任处理赔偿。

(十一)口蹄疫:口蹄疫属一类传染病,是由口蹄疫病毒所引起的偶蹄动物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主要侵害偶蹄兽,偶见于人和其他动物。其临诊特征为口腔粘膜、蹄部和乳房皮肤发生水疱。

(十二)猪瘟:俗称"烂肠瘟",是一种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疫病,是威胁养猪业的一种主要传染病,其特征是:急性呈败血性变化,实质器官出血,坏死和梗死;慢性呈纤维素性坏死性肠炎,后期常有副伤寒及巴氏杆菌病继发。猪瘟的潜伏期一般为5—7天,根据临床症状可分为最急性、急性、慢性和温和型四种类型。

(十三)高致病性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是其特征。

(十四)免疫副反应:按照一定的免疫程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易感动物施行的疫苗免疫接种(口蹄疫、蓝耳病、猪瘟)措施,由此出现严重反应(与正常反应在性质上相似,但出现反应程度较重或反应动物数量较多的现象),在24小时之内造成动物的死亡。

(十五)紧急免疫:为扑灭、控制某种疫病,在疫区或疫点对易感动物尽快进行的突击性免疫接种。

(十六)故意行为:指行为人意识到了某一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并希望该结果的发生、或行为人放任并不反对结果发生的行为。

(十七)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八)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罚没、抵债保险标的的行为。

(十九)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等于续保前连续两年赔款之和除以续保前连续两年保费之和再乘以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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