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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20: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废水: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有生产废水(树脂车间生产废水、环氧固化剂车间生产废水、废气喷淋废水、冲洗废水以及实验室废水等)、初期雨水和员工生活污水。

本次变更项目完成后,树脂车间生产废水、环氧固化剂车间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收集至车间的暂存罐,定期通过水泵抽至焚烧炉燃烧处理;其余废水经“厌氧+PACT+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处理工艺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洗涤用水和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标准的较严者,循环回用至厂区。

(2)废气: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生产废气、导热油炉产生的燃烧废气、焚烧炉产生的燃烧废气、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有机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食堂油烟、天然气燃烧产生的有机废气、设备动静密封点VOCs、废水集输、储存、处理过程逸散的VOCs等。生产废气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固体原料投料产生的粉尘、储存过程中原料放置于仓库产生的有机废气、生产过程中投料、反应、兑稀、包装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生产过程中固体原料投料会产生粉尘,树脂车间和环氧固化剂车间的粉尘分别经过各车间设置的碱液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粉尘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同时加强通风,减少无收集处理的无组织排放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背胶车间和云石胶、干挂胶车间的粉尘分别经过各车间设置的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通风,减少无组织排放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经过收集处理后,粉尘废气可达《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对周边大气污染影响不大。

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有机废气、污水处理站臭气一并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燃烧废气及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1-93)中的相关标准。经过处理的废气由焚烧炉28m高的烟囱排放,可实现达标排放。

生产过程中固体原料投料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包括树脂车间、环氧固化剂车间、背胶车间及云石胶、干挂胶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包括树脂车间和环氧固化剂车间)、储罐“大、小呼吸”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设备动静密封点逸散的有机废气及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中,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H2S、NH3和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1-93)表1相关标准。

食堂油烟经过静电油烟处理设施可以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限值标准。

(3)噪声: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车间、焚烧炉房、锅炉房、水泵、风机、发电机组等机械运作时产生的噪声以及运输车辆噪声等,噪声值约为60~100dB(A)。本次变更项目拟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针对各噪声源特征进行消声、减振、建筑隔声等处理,在平面布置上注意将这些设备所在车间放在远离厂界、厂内办公生活区较远的位置,尽量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敏感点及厂内办公生活区的影响。除了采取以上设备防治措施外,本次变更项目还拟加强厂区绿化,选择一些降噪性较好的绿化树种。通过上述方法,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本次变更项目的生产过程中固废主要为废原料包装材料、不饱和聚酯树脂过滤滤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实验室化验固废及生活垃圾等。

废原料包装材料、不饱和聚酯树脂过滤滤渣、实验室化验固废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设置危险固废临时贮存场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并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回收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生化污泥)统一收集交由相关处理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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