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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地方标准-广东 强制性 现行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

主要起草人 刘军 、刘扬真 、梁志光 。

目录 标准状态 发布于 2001-08-20 实施于 2002-01-01 废止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44/ 27-2001 发布日期 2001-08-20 实施日期 2002-01-01 全部代替标准 DB44/ 27-1989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主管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11679-2001。

适用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起草人 刘军 刘扬真 梁志光 相近标准(计划) DB44/ 27-1989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0053-Q-314  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 387-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1111-Q-46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 2089-202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2374-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61/ 1226-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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