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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的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概况情况(部门介绍、机构职能、领导信息) 2.规划总结 3.法律法规 4.规范性文件 5.统计信息 5.《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邯郸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hd.gov.cn/) 2.《邯郸市统计年鉴》 3.新闻发布会 4.新闻公报 5.新媒体(“邯郸统计”微信公众号) 6.市档案馆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三)公开时限 市统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邯郸市统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邯郸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69号院统计局办公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邮政编码:056000 联系电话:0310-3016291 传真号码:0310-3016291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邯郸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方式有: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线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邯郸市人民政府官网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s://www.hd.gov.cn/hdzfxxgk/ysqgk/向本机关提交公开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进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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