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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游客猎捕红嘴鸥致死处8倍重罚

2024-06-29 22: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红嘴鸥(资料图) 摄影:薛丹

  9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通报了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红嘴鸥保护工作的情况,备受关注的“12・16”游客扈某某违法猎捕红嘴鸥案件的相关细节被披露。

  游客非法猎捕致红嘴鸥死亡 昆明森林公安千里惩“黑手”

  2014年12月16日,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值班室接报警称:“中午12点40分左右,一名男性外地游客在昆明海埂大坝用给红嘴鸥喂食的方法,直接用手把红嘴鸥的翅膀折断并试图放进随身携带的帽子准备带走时被其他游客发现并制止。”接报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立即指令治安大队进行调查。经调查:2014年12月16日12时40分,违法嫌疑人扈某某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昆明海埂大坝使用给红嘴鸥喂食的方法,非法猎捕一只红嘴鸥并试图放进随身携带的帽子里准备带走时其他游客发现并制止。在猎捕过程中,该红嘴鸥翅膀被折断,后经云南省濒危动物救助中心救治无效死亡。

  2014年12月29日,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奔袭4000多公里从昆明前往哈尔滨对扈某某展开调查。在获取充分证据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扈某某做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民警: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

  据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政治处副主任李强介绍,2014年12月16日,游客扈某某在昆明海埂大坝非法捕猎了一只红嘴鸥并致其死亡。在海埂大坝上的工作人员发现扈某某行为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拍照留证,随后通知了在附近巡逻的滇池管委会安保人员,安保人员随即向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报案。

  接报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对滇池管委会的安保人员、目击该事件游客及拍摄证据照片人员进行了调查走访,掌握了详细的一手资料。同时,对当天到达过海埂大坝观鸥的旅游大巴相关信息进行排查,最终获取了违法嫌疑人线索。

  “在该案件中,扈某某违反了云南省《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情节明显。第一是主观故意,第二是再被劝阻之后,扈某某在试图离开的时仍再次想带走已经受伤的红嘴鸥,具有很明显的主观故意。”李强在通报该案件时说。

  每只红嘴鸥涉案价值625元 违法行为人被处以8倍重罚

  2014年1月12日,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涉案红嘴鸥价格鉴定报告书》对涉案红嘴鸥价值625元的鉴定结论,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扈某某作出“处猎捕红嘴鸥价值8倍的罚款,计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强介绍,《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统称“三有”动物。“三有”动物价值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有明文规定的价值鉴定标准相同级别或者相同档次,最低的价格来进行确定的。每只红嘴鸥涉案价值625元的标准是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最低价格、以及饲养成本等数据,最终由第三方云南诚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得出。在我国所有的二级保护动物中,最低的动物价值保护标准为50元,红嘴鸥的涉案价值是此标准的12.5倍,因此最终确定每只红嘴鸥涉案价值为625元。

  (原标题:云南昆明:每只红嘴鸥涉案价值625元 游客猎捕致死处8倍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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