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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钉钉记录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2024-07-15 09: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用人单位对其中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负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孙某提供、公司认可真实性的证据,可以证明孙某向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管理、工作成果向公司汇报, 上述情形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且钉钉记录佐证了孙某所属企业为公司。

但孙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每月工资标准,故法院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依据,公司应支付孙某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20日工资3840.8元。

同时,公司与孙某确实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二倍工资应自用工之日起次月支付,故公司应支付孙某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2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即1696.5元。

超出部分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我国使用的人数极多。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那么,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有哪些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施行, 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支付信息。

依据上述决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 ,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要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来源:山东高法、HR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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