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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主刑执行完毕后立即执行驱逐出境

2024-06-28 17: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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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吴亦凡案有了新进展。 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一审宣判后,吴亦凡提出上诉。

▲吴亦凡(资料图) 据IC photo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冠男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驱逐出境的判处而言,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只要是外国人在我国因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法院均可单处或并处驱逐出境。对于驱逐出境的执行而言,需主刑执行完毕后,才执行驱逐出境,而且驱逐出境一般要求是立即执行。

吴亦凡案二审维持:

强奸、聚众淫乱获刑13年并驱逐出境

2021年7月,都美竹爆料吴亦凡性丑闻,引发大众关注;截至7月23日,吴亦凡15个代言全部取消合作。

2021年7月22日,北京朝阳警方发布调查情况通报:2020年12月,吴亦凡经纪人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美竹参加聚会,都美竹酒后在吴亦凡家中留宿,两人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诈骗嫌疑人(刘某)冒充被吴亦凡欺骗感情的女性骗取都美竹信任,获取都美竹手中的交往信息。接着以都美竹的名义与吴亦凡律师联系协商赔偿,最后再冒充吴亦凡工作室与都美竹协商赔偿。《法治日报》评论,吴亦凡事件启示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厘清真相,法律是最有力的定音锤。无论是谁,违法必惩。

2022年6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一案。因涉及被害人隐私,案件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法院依法择期宣判。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2023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上诉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一案。因涉及被害人隐私,案件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

2023年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亦凡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多名被害人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吴亦凡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

主刑执行完毕后立即执行驱逐出境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冠男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从四方面分析了该案件。他提到,从强奸罪的定罪上看,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亦凡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实际上,对于强奸罪的认定而言,核心要件在于“强行”所体现出的“违背妇女意志”。对此,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呈现出愈加严格的判定趋势:其一,如果被害人处于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境之下,则可认定性关系的发生系违背妇女意志;其二,如果被害人表示了明确的反对,也可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其三,如果未能获得被害人的有效同意,同样可以认定强奸罪成立。本案中,利用女性酒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条件,与之发生性关系,可认定成立强奸罪。

从量刑上看,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被告人吴亦凡先后强奸三名女性,属于多次强奸妇女,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从聚众淫乱罪的定罪量刑来看,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本案中,“被告人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属于“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且淫乱活动发生在吴亦凡住所,其个人处于积极组织和参加的地位,应认为“首要分子”,对其定罪处刑。

对于驱逐出境的判处而言,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只要是外国人在我国因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法院均可单处或并处驱逐出境。对于驱逐出境的执行而言,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于因犯罪而被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被告人,需主刑执行完毕后,才执行驱逐出境;而且,驱逐出境一般要求是立即执行。

律师: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从重处罚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和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刘凯表示,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在依法判处刑罚时,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因此,对于犯罪行为严重、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或者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强、再犯可能性较大的,应当附加驱逐出境。吴亦凡作为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外国籍被告人,根据判决在服刑期满后,会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驱逐出境。

对于强奸和聚众淫乱的认定,刘凯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刑罚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特别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案情来看,吴亦凡是因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多名被害人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上述第(二)种情节,量刑起点应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披露的案情来看,吴亦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且系首要分子,因此构成聚众淫乱罪。”刘凯说。

胡永平表示,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而聚众淫乱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是1997年新增罪名,具体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胡永平表示,《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属于资格刑的一种,它是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资格的剥夺,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一种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根据《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交给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驱逐出境的执行,需要公安机关来执行,执行人员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内执行,确认外国人离境后才是执行完毕。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彭疆责编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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