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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073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最多跑一次”事项)
发布时间:2022-06-13 09: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X【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9.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该事项为京津冀“同事同标”政务服务事项、京津冀“最多跑一次”事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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