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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不是法外之地,屡次违反监管规定,治安拘留!

2024-07-17 22: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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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充分珍惜在大墙外的“自由之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管理,若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会面临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处罚。

事件回顾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97年11月13日出生,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2018年3月1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

入刑3个月内,受警告处罚2次

2018年3月28日,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到莲都区司法局岩泉司法所报到。2018年4月9日因违反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的规定被警告处罚一次;

6月22日因违反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定被警告处罚一次。

不思悔改,数次违反管理规定

两次警告,王某仍不思悔改,任性而为,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2019年6月25日和7月2日没有按规定向司法所电话报告,违反了社区矫正报告规定;

6月28日未按规定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违反了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的规定;

7月4日和7月5日未按规定接听司法所电话核查,违反了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定。

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针对王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拒不悔改的情况,为了警告其本人,莲都区司法局本着教育改造的目的,于2019年7月16日向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提请对王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接到材料后,经岩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法制科审核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19]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交付执行。目前王某已被移送至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第四款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此次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王某的治安拘留处罚,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社区矫正制度的严肃性,不仅惩罚教育了其本人,同时也向正在接受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警示和告诫的作用。

供稿:莲都区司法局

审核|蓝陈嘉

技术支持|润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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