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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023-10-05 16: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考勤的目的是维护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肃企业纪律,使员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而对员工进行考勤和考核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现代社会中,企业在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操作难度的同时,为实现对员工的有效管理,使用的考勤方式也多种多样,从初始的手工签到考勤、考勤员考勤到现代的插卡考勤、刷卡考勤、指纹考勤等,操作越来越简便,作弊越来越困难。但是,无论何种方式的考勤,都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于是,用人单位保存的什么样的考勤记录是有效的,什么样的考勤记录在仲裁庭或法庭上才能被裁判人员认可,就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究竟什么样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呢?请看以下案例:

  胡某在2019年9月19日进入某五金加工公司工作,职位为财务人员,每月工资为4500元,通过现金发放。在职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月,胡某实际上班时间为1日至22日,但是公司以胡某考勤记录只有10天为由,只愿意支付10天的工资。胡某声称自己每天上班都有打卡,考勤记录不可能只有10天,胡某认为考勤记录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随后,胡某向蓬江区法援处求助,申请法律援助,追讨被扣发的工资。蓬江区法援处当天受理了案件,并指派了代理律师作为胡某劳动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从胡某的描述中得知,其任职的公司使用的是电子指纹打卡机,导出的考勤记录是一个电子表格。电子表格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但原始的考勤记录是存储在打卡机内的,只要查看打卡机的原始考勤记录,就可以得知胡某一月份实际上班天数。但是,原始的考勤记录是否也能被随意删改呢?若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此类考勤记录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其真实性存疑。代理律师为胡某准备好应对策略,假如公司方在庭审时坚持胡某一月份只有10天的打卡记录,胡某方将申请仲裁庭调取原始的考勤记录进行核对。开庭当天,公司方主张胡某一月份只有10天的打卡记录,但当代理律师申请调取原始考勤记录核对后,公司方改变了态度,主动提出调解,最终双方签订了仲裁调解书,胡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为什么电子考勤很少被认定为唯一证据?这是由电子证据的特性所导致的。书面证据可以长久保存,且具有直观性,如有增改、删节,就会留有痕迹,经文检专家加以鉴定,通常可以轻易地还原事实。但电子考勤主要是通过磁性介质,电子数据易修改、难固定,其所记录存储的数据内容可能会被专业人士轻易且不留痕迹地删改,因此一旦发生争议,其真实性往往会受到质疑。而且,考勤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记录和掌握,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相应地也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尽管电子考勤等电子证据作为证据形式之一已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确认,但由于其物质依赖性及可改变性,很难被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律师认为,考勤记录要想被裁判人员认可,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劳动者当庭认可;

  2、每天或每月的考勤记录有劳动者签字认可;

  3、电子考勤系统的生产商提供证据证明考勤记录不可更改;

  4、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电子考勤记录未被修改的鉴定结论。

  只有满足了以上条件之一,考勤记录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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