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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办理流程

2024-07-11 18: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办理流程图

  

认证地址和联系电话:

浙江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联系人:郑坤

电话:0571-88394838

地址:杭州市古翠路50号省人力社保大楼420房间(邮编:310013)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有关说明

一、申领条件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在我校担任高级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主卡:

1.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

2.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证、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3.非浙江户籍的人员。

申领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为随同来浙江省的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卡。副卡应载明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并享受下述第二项第3、4、5、6、7、8条的权益。

二、证件用途或可能享有的权益

《居住证》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江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是持证人在本省办理相关公共服务的身份凭证;也是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信息的记录。

持证人凭《居住证》及省内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可能享有下列权益(不完全统计):

1.可按规定申请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2.可以参加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按条件申报浙江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和省151人才工程等人才培养工程、资助项目。

3.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子女在当地就读,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4.可按规定参加浙江省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5.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归国,可按规定办理在省内落户并取得公民身份证。外籍的持证人可按有关规定,在原签证有效期到期前7日内办理相应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并在申请永久居留证等方面获得相应便利。

6.可优先享受当地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外籍的持证人可按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离开本省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7.可在本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8.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三、申请材料

《居住证》主卡申请材料(原件供核对,提交复印件1份):

1.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由系统生成,一式1份),请到网上注册并提交申请http://www.zjhwrc.com/certs/guide_for_live,打印申请表到人事处人才办审核盖章。

2.有效身份证明:

(1)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需提交本人护照;(需包含个人信息、有效签证、最后一次入境等内容);

(2)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需提交本人护照和外国永久居住权证明;

(3)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需提交本人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外文证明请同时提供翻译件);

4.在本省的住所登记证明: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并经区、县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5.申请人硕士以上学历和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获得者,还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来我省工作或者创业证明:若申办人来我省工作,申办人需提供本人与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聘任书。若申办人来我省创业,申办人需提供本人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7.提供2寸近期彩色证件照2张。

《居住证》副卡申请材料(原件供核对,提交复印件1份):

1.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卡)申请表(由系统生成,一式1份),申请表需到人事处人才办审核盖章,方式参照主卡。

2.有效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随行配偶应提供合法的婚姻证明(外国婚姻证明请同时提供翻译件)。

4.随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外国亲属关系证明请同时提供翻译件)。

5.提供2寸近期彩色证件照2张。

四、有关说明

申请人通过网站在线填写《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卡)申请表》,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发送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将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交至学校人才办,原件当场核对后返回。审核后资料自行送至(或寄送)至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50号人力社保大楼420室,联系人:郑坤老师,电话:88394838。中心受理后,将申请人相关信息移交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学校和申领人。

  

五、延期、变更和遗失补办

   1.延期《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通知学校人事处,由学校人事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请申请人提供《居住证》原件,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变更《居住证》持证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居住证》原件、《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变更材料。由学校人事处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遗失补办《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六、失效和注销

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1.《居住证》期满未续办的;

2.工作地、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

3.离开浙江省工作的;

4.《居住证》主卡被注销或失效,副卡将自动失效;

5.《居住证》申领条件消失时,《居住证》将自动失效。

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确认后,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收缴其《居住证》,不再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必要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居住证》的;

2.持证人在学术、技术等方面造假的;

3.持证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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