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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

2024-06-30 13: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转自:邯郸日报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聚焦破解制约河北省安全生产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条例创制性设置了“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专章,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作出明确规定,是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

《条例》共8章100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一般规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每一个条款都很重要,都是关键条款,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是从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整改中提炼的经验教训,都是监督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成果措施。

条例规定,压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以及其他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突出强调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管理。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周边省份区域安全生产协同机制,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执法协作,推动京津冀安全生产协同发展。

条例明确,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风险因素全面辨识。

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等。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条例规定,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

推行网上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开展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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