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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无罪案例:被羁押0多天,无占有目的且构成要件不足,无罪 – 股盾网

2024-07-05 20: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侵犯财产的故意,且侵占对象为非单位控制的财务,不符合职务侵占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合同的审批属于正常履行职务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基本案情2003年,为全面提升开平城区周围绿化水平,实施绿色开平工程。唐山市开平区某镇某村村委会召开党员大会,对全村村民口粮地进行调整,将调整出的土地发包种树,将承包费发给村民。2003年3月6日,该村村委会与唐山某集团签订《开平围城林工程承包协议书》。2004年3月18日,双方签订《关于终止“2003.3.6协议”的协议》约定:村委会收回唐山某集团承包植树的102亩耕地,该地上种植树木归村委会所有,自2005年至2052年土地租金由村委会自行负责等。2008年4月1日,王某(时任某镇领导)以其妻子李某的名义与某村未按法定程序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双方签订关于上述102亩林地《关于转让原XX化工厂林地的协议》,约定:某村村委会将原XX化工厂承包造林的102亩林地转包给李某,承包费每年51000元,逾期三个月不交承包费村委会有权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及林权归李某所有。赵某以村主户,之后赵某转给王某。2011年5月2日,唐钢XX项目征用102亩林地中剩余的96亩。李某身在外省,经王某同意,赵某找人代替李某按照流程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每亩地上附着物补偿5万元,合计补偿480万元。2011年5月17日,赵某让他人领取480万元的现金支票并交给王某。2011年5月17日,王某将现金支票存入其农业银行卡,将其中240万元银行转账给刘某的妻子耿XX。刘某的外甥女婿胥XX转包XX制管厂承包的某村118.76亩土地,赵某帮其领取被唐钢XXX占地51亩的补偿款255万元后,将200万元转存到其儿子赵XX工行卡,将45万转存到其工行卡,将10万元转汇给薄某某被羁押0多天后与家人重新团聚。法院认为赵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侵犯财产的故意。赵某等人在实质上具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对其进行大量的投入,具有获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实质理由,因而应当排除其非法占有目的。赵某的行为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单位所有的财物,包括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并未在村集体的控制之中,而是在某镇政府的控制之中,因此不属于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其次,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并非村集体应得的财物。赵某对合同的审批是正常履行职务行为,在履行受托职责时没有利用任何职务、职责上的便利条件。综上,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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