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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招商引资工作目录

2024-07-07 20: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目录

一、和田市概况 1

二、一般类通用政策 4

(一)税收政策 4

(二)土地政策 9

(三)用工和培训补贴政策 10

三、行业类专项优惠政策 11

(一)纺织服装产业 11

(二)农副产品加工业 24

(三)商贸物流业政策 26

(四)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有关政策

四、地市相关政策 27

(一)关于印发来和投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有关政策的通

知 27

(二)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工业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

扶持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和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33

(四)北京-和田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

暂行管理办法..............................................................47

(五)和田市土地、电、水、气等价格政策 51

一、和田市概况

和田市南倚巍巍昆仑,北临浩瀚的塔克拉玛干沙漠,是古丝绸之路上的南疆重镇,是和田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对外形象的窗口。全市辖6乡2镇、4个街道办事处、1个北京和田工业园区、1个京和物流园区和1个农业产业园区,总面积585.11平方公里,共有245个村(社区)。实有人口50.68万人,其中,户籍人口40.23万人,是一个由维吾尔族、汉族、回族、哈萨克族等13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多民族聚居城市,素以“玉石之都”“地毯之乡”著称于世。

民俗风情和资源优势 和田有着浓厚民族特色的歌舞、民间手工艺,保留了最为浓郁、最原生态、最具吸引力的民族风情、地域文化、饮食文化、民俗文化,使和田市成为举世神往的地方。和田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赋予了和田瓜果无与伦比的品质。当地盛产的水果品种多、品质好、无污染,均为上乘绿色、有机食品,其开发价值远远超出国内其它地区。和田美玉、手工羊毛地毯、艾德莱斯丝绸“老三宝”和维吾尔医药、大芸、阿胶 “新三宝”闻名遐迩,享誉海内外。

旅游资源和投资环境 和田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而且独具特色,文化底蕴深厚。一是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田古称于阗,是西域最早的佛教中心,许多著名高僧如东晋的法显、北魏的宋云、唐代的玄奘都曾涉足和田。二是浓郁的民族风情。和田是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地,其服饰、餐饮、语言等民俗风情是新疆最为浓郁的地区。三是神秘的长寿文化。和田是驰名中外的长寿地区,近年来已有数批中外专家到和田考察并拍摄了反映和田长寿秘诀的专题片。四是瑰丽的自然风光。拥有号称“万山之祖”的喀喇昆仑山,终年积雪,峰峦起伏,山势险峻,风光秀美;拥有世界第一大流动沙漠—塔克拉玛干大沙漠神奇诱人的大漠风光。

历史机遇和政策优势 和田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历史性机遇,为和田提供了强大的发展动力和政策保障。一是伴随国家“一带一路”宏观战略的推进,和田紧抓“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重要机遇;二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带来的新机遇,为和田的大建设、大开发、大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三是境内315国道东接青海通内陆,西达喀什与境外的瓜达尔港相接,铁路东延工程将直抵格尔木,形成内地经和田连通欧亚的第三条大通道。四是新一轮对口援疆工作带来的新机遇,形成了经济援疆、干部援疆、人才援疆、教育援疆、科技援疆协同推进的全方位援疆机制;五是国家深入持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带来的新机遇,为和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平台。

投资重点和发展战略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发展产业是实现脱贫的根本之策,要因地制宜,把培育产业作为推动脱贫攻坚的根本出路”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中心城市区位优势,坚持“做精一产、做优二产、做强三产”的发展思路和以二产、三产双轮驱动的基本定位,重点围绕纺织服装和箱包皮具生产加工、农副产品及清真食品加工、玉石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商贸零售、新型建材、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引进和培植一批产业优势明显、发展潜力足、带动劳动力强的企业。

魅力和田,商机无限。丝绸古道曾经的繁荣与沧桑赋予这里悠远、厚重的历史文化,丰富的光热资源,绮丽的沙漠风光,浓郁的维吾尔民族风情、蓬勃的发展活力,传统与现代、自然与人文的完美结合,使和田市这座丝路重镇愈加深邃、神奇和美丽。世界玉都,丝路名城将以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质的服务、最优质的资源,热诚欢迎四海宾朋、各界朋友前来观光、考察、投资、兴业,共创和田市辉煌的明天!

二、一般类通用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3、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l092号)

一是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是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三是实行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或在小企业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比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4、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一是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是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5、关于自治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42号)

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通过兼并重组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二)土地政策

1、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

一是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是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三是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三)用工和培训补贴政策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

一是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及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下同)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二是给予企业贴息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

三是鼓励劳动者到企业就业。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南疆四地州享受低保的城乡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就业的,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1年不变。

三、行业类专项优惠政策

(一)纺织服装产业

1、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3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第六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工作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进一步完善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政策预期,优化政策,支持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发展

1.保持现有政策稳定。在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企业产品运费、电费、员工岗前培训和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贷款贴息等方面继续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调整新增就业补贴。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3.优先支持终端产业。国家和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各地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发展。

4.支持企业“走出去”。对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参加俄罗斯、中亚等国外各类展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等给予支持。

二、控制棉纺产能过快增长,促进棉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

5.控制在建棉纺项目。暂停开工在建的棉纺项目,由自治区委托国家行业机构进行评估,装备和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棉纺项目,允许继续建设,建成后可享受现有棉纺产业扶持政策。

6.限制新建扩建棉纺产能。除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外,其他地(州、市)新建扩建棉纺项目不享受现有棉纺产业扶持政策。

7.提升现有棉纺装备水平。对2018年3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棉纺产能,继续执行现有政策。分三年,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置换等方式,逐步淘汰3万锭以下(含3万锭)规模、装备落后的棉纺产能。

8.取消新疆地产棉补贴。自2018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给予补贴的政策。

三、重点支持南疆四地州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9.加大对地方政府建设生产厂房的支持力度。对南疆四地州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用于发展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的卫星工厂、扶贫车间,就业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生产厂房予以适当补贴。

10.加大人才引进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每50名员工1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时限为3年。

11.给予企业产品出疆运输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出疆运费补贴。

12.继续支持发展棉纺织产业。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新建扩建超过5万锭以上的棉纺项目可享受现有棉纺产业政策。

13.支持纺织服装配套产品发展。自治区制定纺织服装相关配套产品目录,对在南疆四地州纺织服装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企业给予岗前培训、社保、出疆运费等政策支持。对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用于上述产业的生产厂房予以适当补贴。

14.对部分县市予以专项支持。结合南疆四地州各县市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综合产业结构、劳动力人口、脱贫任务等各类因素,实施特殊的更为精准的专项支持。

四、支持“教育培训中心+”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促进稳定

15.支持“教育培训中心+”生产厂房建设。在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柯坪县、乌什县开展支持“教育培训中心+”发展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试点工作。对在“教育培训中心+”周边,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用于服装、家纺、针织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厂房予以适当补贴。

16.鼓励企业参与“教育培训中心+”。在“教育培训中心+”发展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试点地区,为教转人员提供培训岗位的服装、家纺、针织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可享受产品销售额4%的运输补贴外,按培训教转人员人数,给予每人1800元的培训补贴。

五、其他

17.适用范围。本政策自发布之日(2018年4月3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稳定现有政策、调控棉纺产能、坚持就业第一、南疆优先的原则参照执行。

(二)农副产品加工业

1、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

一、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三、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国家关于“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在我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五、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厅要根据财力情况,适度增加农产品加工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通过信贷贴息方式扶持企业发展,自治区经信委每年应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和鼓励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

六、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范围、且符合我区特色的农产品初级加工品目,自治区财税部门将积极争取国家纳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范围。

(三)商贸物流业政策

1、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有关政策

1、自治区支持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7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意见》和第六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推进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2号),加快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支持南疆四地州(即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做好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各项重点工作,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支持南疆四地州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自治区对南疆四地州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财政补贴政策。

二、管理体制机制

南疆四地州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相关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对南疆四地州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视产业带动就业情况、产业发展情况、自治区财力状况等,适时纳入自治区财政支持范围。

三、补贴范围

入驻“教育培训中心+”为教转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或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扶贫车间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且稳定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的生产企业。

四、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岗前培训补贴:对入驻“教育培训中心+”为教转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按照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对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扶贫车间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对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扶贫车间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扶贫车间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按照5000元/人的补贴标准分三年(第1年发放2000元,第2年发放1000元,第3年发放2000元)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四)产品运费补贴:根据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运输销售特点,对企业入驻“教育培训中心+”和通过乡(镇)、村卫星工厂、扶贫车间生产(装配)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按照产品运输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50%比例给予运费补贴。

(五)电费补贴:对入驻“教育培训中心+”为教转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和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扶贫车间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落实低电价和财政补贴政策,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加强资金监管

南疆四地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严格的资金监管机制制度,明确资金管理责任人,加强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管,保障资金安全。

六、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七、具体办法

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地市相关政策

(一)关于印发来和投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有关政策的通知(和行办发〔2018〕26号)

以贯彻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根本出发点,为吸引疆内外企业来和投资,进一步做大做强劳动密集型产业,提高开放水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地区新一轮大发展,结合和田实际,特制定和田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来和投资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凡是在和田地区投资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设备、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凡申办生产型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经评估后最高可占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合伙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二)中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及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本政策覆盖范围。当本优惠政策与上述优惠政策有异议时,执行对企业更具优惠的政策,但不可重复享受。

二、财政扶持措施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从事纺织服装生产、假发、地毯编织、刺绣、制鞋、制袜、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电子装配、特色手工艺品加工的企业及上下游产业等,经营场所工人使用率达到1人/10㎡以上且总用工人数达到100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以上的企业。

(一)财政扶持政策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基础上,和田地、县两级财政在三年内至少筹措1亿元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按照入驻企业贡献率给予适当的奖励扶持,奖励期限为三年。

(二)金融支持政策

1.和田地区玖信担保公司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有良好信用及运行较好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2.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给予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产业支持政策

1.为企业提供标准化厂房、集体宿舍和公寓等。厂房、集体宿舍,实行前三年免租金,三年后收取优惠租金(最长三年),优惠租金收取标准为:

标准化厂房优惠租金按照第1层3元/月/㎡、第2层2元/月/㎡、第3层和第4层以及连廊为1元/月/㎡征收;集体宿舍和公寓优惠租金按照2元/月/㎡征收。

2.为企业提供所需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水价每立方不超过2.00元;天然气享受居民用气价格;电价执行自治区优惠补贴政策。

3.对企业从内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人才补贴。对用工超过1000人、且职均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每带动当地50人稳定就业给予1名高级管理人才每年10万元奖励补助(含自治区补助),一家企业最多补助20名高级管理人员,最长奖励补助三年。

4.对制鞋、织袜、服装生产、小电子加工等产业(含产业链项目)的企业根据员工培训培养过程中掌握技能难易程度给予每名员工100元至300元的培训期间原料损耗费(袜子生产100元、服装和小电子产品加工200元、鞋子300元)。

5.员工培训补贴按照不超过每人2400元标准给予补贴。

6.员工培训期间,企业只承担不低于每月500元的生活补助费,培训期最长为3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后,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460元/月。

7.对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资金进行百分百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8.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和田境内生产的外贸出口商品,每出口创汇一美元给予0.15元人民币的奖励(含自治区奖励,按照实际出口海关报关单结算)。

9.运输补贴按照自治区规定标准执行。对自治区未做运输补贴明确要求的产业,可根据贡献率一事一议确定。

三、行政性支持政策

(一)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在和田工作满一年,在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可享受和田本地医疗、教育、社保等优惠政策待遇。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地商品优先列入政府性采购商品目录;对企业间相互使用本地产品根据效益给予使用企业一定的奖励。

(三)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投资方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和田地区各部门必须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

(四)实行治安承诺制度。公安部门与辖区内企业签订治安合同,明确治安责任人,作出治安承诺。对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干扰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为投资者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五)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条件,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四、其它

(一)本政策涉及的奖励、扶持、补助等资金事宜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二)本政策由和田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监督落实。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5月5日)

(二)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工业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扶持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行办发〔2018〕77号)

为进一步优化全地区产业结构,吸引具有完整产业链的重资产投资项目落户和田,鼓励企业组团发展,增加我地区经济发展后劲,结合和田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凡来和田地区投资工业类项目,包括工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畜牧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服装、电子、家具和我地区所需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设备、厂房、配套设施)超过2亿元、有较强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的非“三高类”项目。

(二)上述范围内企业项目包括具有完整产业链的重资产投资项目、组团发展的企业、自建厂房形式的产业园。

二、扶持政策

(一)享受国家、自治区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产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及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和投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8〕 26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城镇规划外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不超过3元/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城镇规划区域内土地,按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自建类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投资业主负责自建厂房形式的产业园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并承担相关费用。投资业主自建厂房补贴,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400-7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

(四)投资业主负责自建厂房形式的产业园内给水、排水、供电线路、道路、蒸气管道、天然气管道等附属配套设施建设,依据审计审核价格的20%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五)投资业主负责自建厂房形式的产业园入驻企业设备搬迁运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全额补贴。

(六)投资业主负责自建厂房形式的产业园入驻企业新设备购置补贴,按采购发票票面总额的20%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七)投资业主负责自建厂房形式的产业园产值补贴,按年总产值的3‰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八)投资业主负责自建厂房形式的产业园自上缴税金起5年内,按照财政贡献的多少, 由县市人民政府在对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县市财政收入部25-45%范围内予以奖励:第一年对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县市财政收入部分45%予以奖励;第二年对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县市财政收入部分40%予以奖励;第三年对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县市财政收入部分35%予以奖励;第四年对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县市财政收入部分30%予以奖励;第五年对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县市财政收入部分25%予以奖励。

三、其他

(一)本指导意见涉及的奖励、扶持、补助等资金事宜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二)本指导意见由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三)和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市政办〔2016〕49号)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来和田市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和田市核心经济区建设步伐,促进和田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和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由市外投资者在和田市投资建设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在和田市注册成立的企业,向和田市招商局提供备案资料审核登记后,除享受中央、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新疆贫困地区以及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按照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效益优先、环保优先、就业优先的原则,重点引进新疆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尤其是和田市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

(一)纺织服装及民族传统手工业;

(二)现代商贸物流业;

(三)玉石文化旅游业;

(四)油气加工业;

(五)维吾尔医药康养业;

(六)特色林果精深加工业;

(七)符合和田市经济社会发展投资方向的产业。

第四条 和田市设立招商引资企业发展奖补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企业奖补资金从该专项资金中奖补,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一、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

(一)土地奖补政策

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用地规模按照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20%的标准给予奖补;在规定期限建成、达到项目投资强度、正式投产运营后,按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的标准再次给予奖补。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用地规模按照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20%的标准给予奖补,在规定期限内建成、达到项目投资强度、并正式投产运营后,按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5%的标准再次给予奖补。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00万元-10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用地规模按照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20%的标准给予奖补,在规定期限内建成、达到项目投资强度、并正式投产运营后,按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40%的标准再次给予奖补。

4、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规模按照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20%的标准给予奖补,在规定期限内建成、达到项目投资强度、并正式投产运营后,按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的标准再次给予奖补。

(二)财税奖补政策

工业项目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和田市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额,自纳税人上缴税金年度起五年内,可享受其对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25%-45%的标准奖补:第一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45%的标准奖补;第二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40%的标准奖补;第三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35%的标准奖补;第四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30%的标准奖补;第五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25%的标准奖补。

二、新建大型商业、专业市场、现代物流、玉石文化旅游、五星级酒店等(不含房地产项目)第三产业项目

(一)土地奖补政策

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10000万元,建成投入使用并吸纳当地就业人数200人(以企业与员工签订人社部门备案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项目,参照项目所缴纳土地出让金20%的标准给予奖补。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0万元-30000万元,建成投入使用并吸纳当地就业人数300人(以企业与员工签订人社部门备案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项目,参照项目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0%的标准给予奖补。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并吸纳当地就业人数500人(以企业与员工签订人社部门备案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项目,参照项目所缴纳土地出让金40%的标准给予奖补。

(二)财税奖补政策

1、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和田市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额形成和田市财政收入达到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自纳税人上缴税金年度起,五年内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10%-30%的标准奖补:第一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10%的标准奖补;第二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15%的标准奖补;第三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20%的标准奖补;第四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25%的标准奖补;第五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30%的标准奖补。

2、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和田市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额形成和田市财政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自纳税人上缴税金年度起,五年内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15%-35%的标准奖补:第一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15%的标准奖补;第二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20%的标准奖补;第三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25%的标准奖补;第四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30%的标准奖补;第五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35%的标准奖补。

3、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和田市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额形成和田市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纳税人上缴税金年度起,五年内可享受对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20%-40%的标准奖补:第一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20%的标准奖补;第二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25%的标准奖补;第三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30%的标准奖补;第四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35%的标准奖补;第五年可享受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市财政收入部分40%的标准奖补。

第五条 土地取得使用相关规定

(一)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二)企业应配合国土部门履行招标拍卖挂牌手续,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6个月内(法定停工期除外)必须启动建设,原则上两年内完成建设(如有特殊情况,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获和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建设期限)。施工不得违反审定的图纸。严禁乱采滥挖。

(四)土地闲置满一年的,国土部门按照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国土部门无偿收回。

第六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减免。

第七条 重点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国内500强企业、对和田市投资规模大拉动经济就业作用强的落户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以上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和田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并出具证明,各相关部门做好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已享受《北京和田工业园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和田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北京-和田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标

准化厂房)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企业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园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园(标准化厂房)以政府促进就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企业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创业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 孵化园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的用途。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食品加工﹑轻纺﹑服装﹑艾德莱丝﹑电子产品等行业;企业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五条 依法在和田市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入园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或合资公司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七条 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1、拟入园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园区管委会初审;

2、初审通过后,由园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审批通过后,入园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入驻协议书,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新入园企业通过培育﹑发展﹑壮大,具备在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园区用地计划。

第九条 新入园企业均可享受和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租赁期间,租赁企业使用厂房及相关土地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等各类运营费用,均有租赁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园区负责将企业生产所需基本基础设施引到厂区内,满足承租企业基本生产生活需要,企业因特殊生产工艺要求需增加基础设施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租赁企业在租赁期间增建附属设施和厂房装修在不影响厂区规划和不影响厂房使用安全前提下,报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租赁期满后如不续租可自行拆除,园区不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租赁企业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如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及时向园区管委会报备,并承担维修责任。

第十四条 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就业人员及对当地税收贡献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定价。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管理办法参照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承租企业应服从园区管委会日常管理,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和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土地基准地价    (万元∕亩)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48

32

21

15

31

24

19

14

19

14

10

7

供电价格    (元∕度)

一般工商业用电0.4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0.26元/千瓦时;纺织服装企业0.35元/千瓦时。

天然气      (元∕立方米)

餐饮、职工食堂等公共福利:1.50 ;                                                                                                                                     小型工业:1.15 ;                                                                                                                                                    汽车用气:2.80 ;                                                                                                                                                   民用气价:1.00 ;                                                                                                                                              商业气价:1.50 ;                                                                                                                                                集中供热:0.90 。

自来水      (元∕立方米)

民用水价:         1.62 工业水价:         2.32 经营服务业水价:   2.32 特种行业水价:     5.32                                                                                                                                                                            污水处理费:       0.32                                                                                         (备注:其中,民用、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水价均已包含污水处理费在内)

(五)和田市土地、电、水、气等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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