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129号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和天下槟榔配料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1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129号

2024-07-06 15: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1〕129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金杉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RJNDJ3F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金杉村旺公村民组**号

经营者:郭*

身份证号码:4309021986********

联系电话:180****7806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金杉村旺公村民组**号

2021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益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关于益阳市资阳区金沙食品经营部在淘宝销售和成天下裸包槟榔的情况后,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因情况特殊当事人不在现场,当事人父亲配合调查情况如下,当事人在网络销售和成天下裸包槟榔,提供了当事人阿里巴巴销售裸包和成天下的销售记录页面截图,证实了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上销售的和成天下包装槟榔外包装上均无标签、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局依法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RJNDJ3F),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金杉食品经营部;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郭*;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金杉村旺公村民组**号;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又于2020年09月21日经本局依法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9020286581),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另查明,本局执法人员2021年6月1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页上对外销售裸包和成天下槟榔。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当事人从一送货人处以10.8元/包的价格购进20包市场标价为3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以25.8元/包市场价格购进20包标价为5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上述槟榔都只有内包装,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配料表等信息,当事人分别以12.8元/包、27.8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市场标价为3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10包、销售市场标价为5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20包,其剩余的10包标价为3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当事人已自行销毁,上述槟榔货值金额812(27.8×20+12.8×20)元,当事人共计获利60[(27.8-25.8)×20+(12.8-10.8)×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

2.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托人的身份。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网上销售记录网络页面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上述30包包装标签标识不全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已经售出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9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的来源、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时的包装样式、进价、销售价、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本局于2021年7月15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1〕100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是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其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而当事人销售上述“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没有外包装,包装上没有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和《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