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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某市法院管辖”有效吗

2023-07-27 05: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某日,“索通律师军团”群内,一位律师提出一个问题探讨:

合同纠纷,原告住所地在重庆,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合同约定“由上海法院管辖”,没有具体写哪个区。那么,重庆客户可以向重庆的法院起诉吗?

作为律师来讲,在接委托后,应当尽可能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而管辖权的争取,亦是为客户必争的权益之一。作为重庆的客户,如果案件能够在重庆的法院审理,既可以便利诉讼,减少客户的差旅费支出,地域的优势更便于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上争取对客户最为有利的结果。那么,本案能够向重庆的法院起诉吗?且听杨律师细细说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如果双方对管辖有明确约定,当从其约定。但“由上海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是否明确呢?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此,如果起诉时案件标的额达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受案标准,则具体法院可以明确且唯一,应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84页);但若其标的额达不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受案标准,则由于上海市内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众多,则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应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管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辖6号裁定书中持相同意见。该裁定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本案中,轧一物流公司与中铁公司在《仓储保管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若甲方违约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乙方违约向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首先要判断本案是“甲方违约”还是“乙方违约”。但对当事人违约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无法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予以确定。其次要判断在起诉时能否根据“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90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属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但在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多个的情况下,无法根据诉讼标的额在起诉前确定唯一具体的管辖法院。故,本案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管辖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轧一物流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标的额确定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诉讼,亦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重庆某地,则可以选择该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若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则原告可以根据具体的案由和诉讼请求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若本案标的额未达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受案标准,则本案管辖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若合同履行地明确约定在重庆,则原告可以选择重庆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笔者持前述观点,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到重庆相关法院去立案就必然能够顺利办妥。由于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部分法院在立案环节仍然坚持严格审查的态度,特别是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很有可能遇到法院推诿立案的情形。所以,发生争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尤为重要。不要担心请律师会花钱,实际上,请对了律师,也许会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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