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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担任兼职律师是真问题吗?

2024-07-01 22: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情怀”不是理由

在高校或研究机构里,是否兼任执业律师,完全是教育、研究人员的自主选择,但实事求是地说,越是在学术水平比较高、学术声誉比较好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在氛围和风气上就越不鼓励从事兼职律师执业。整体上来看,在兼职律师业务上过于投入的“法学教授”,其在学术上取得显著成就的可能就越小,在学术同行那里获得尊重和认同也就越难。

事实上,不管是在社会上,还是在高校与研究机构内部,反对法学教育、研究人员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声音的确都不小。除了认为法学教授会利用自己的身份与地位,对司法公正施加不利影响之外,比较强烈的反对声音还有两个:一是认为作为公职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拿着国家薪俸兼任律师会造成不公平;二是认为,法学教授与律师是两类职业,定位不同,职业伦理也不同。前者的使命在于追求真理、传道授业解惑,后者的使命在于提供服务、获取利益。

拿着国家薪俸却兼任律师,从道理上貌似说不通,但在法律职业上有没有特殊性呢?这可以稍后讨论。但法学教授只能“追求真理、传道授业解惑”的认识,虽然很有情怀,把法学教授们“架的很高”,说到根子上,却还不过是“钱”的事儿。法学教授当然应以“追求真理、传道授业解惑”为根本职志,这是知识分子必须具备的风骨与情怀,否则这个行当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问题在于,“追求真理、传道授业解惑”,就该高踞象牙塔,不解人间风情,不食人间烟火吗?法学教授们高妙的道理,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更何况,法学教授也是人,也有高堂在上需要赡养,也有子女绕膝需要抚养,也有配偶在侧需要生计,也食五谷杂粮,避不开人间烟火。

律师当然要为当事人服务,要遵守自己一套独特的职业伦理。但这也并不是说律师完全就是拿钱为当事人办事的。在我国,律师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虽然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整体上法治意识还不高,法律制度也不是非常健全,客观上还存在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律师办案子有时候也不是全靠专业能力,所以导致少数律师为了办案想歪招、走歪路,使得整个律师行当的形象建设仍然有待努力。有一段时间,夹个公文包,见法官点头哈腰,对当事人云山雾罩,喝酒吹牛忽悠人,甚至成了不少人心中对律师的素描,这些都是不正常的。

认为知识分子就不该谈钱,律师就是要追名逐利,好像法学教授就很圣洁,律师就该一身铜臭。实际上,这样的说法对两个职业都是一种贬损。金钱不是法学教授从事兼职律师的原因,情怀也不是将他们隔离在司法实践之外的理由。

关键在于法学教育是否需要

十年内两次修改律师法,围绕“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是否能够兼职律师执业的问题都引起热议,说明里面一定有人们真正的关切。最起码这不是一个假问题。实际上,法学教授从事兼职律师,对于教授们的法学学术的确有冲击,其对于整个律师行业职业水平的提高究竟贡献几何,也需要实证研究。至于法学教授太穷所以需要做律师贴补家用,或者法学教授就该追求真理、板凳要坐十年冷,这两种完全对立的说法,更是争议中的焦点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这些争议的确涉及了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是否能够从事兼职律师的敏感点,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里面的许多认识也都有其道理。但是,如果我们跳开身份之争,既不对法学教授兼任律师挣大钱表示眼红和妒忌,也不对他们兼任律师所实际存在的问题充当和事佬、和稀泥,而是回到“法学教育与研究”这个争议中的根本和依托,也许我们就能找到讨论的真问题。

这个真问题,才应该是讨论的根本,也即法学教育与研究是个什么样的职业、这个职业的从业人员需要什么样的资质。而明乎此,我们也许就可以说,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执业挣不挣钱、挣多少钱,都不是大问题,更不是根本问题。根本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研究职业,需不需要其从业人员有实践经验;易言之,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者兼职律师执业,是不是其职业之所必须?

而回答这个问题,也许我们可以提一个类似的问题:医师法能够禁止医学教授从医吗?法学教育与研究,实际上非常类似于医学教育与研究,都属于现代社会中比较典型的两个职业,都是专业性非常强,而又特别需要实践经验的职业。正如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从来没有进过医院、从来没有实习看过病的医学院学生,简单考个医师资格证就能够作为医生执业;也同样很难想象,对于一个医学院的教授,可以禁止他到医院执业,不允许他给病人看病。这样的医学教授,有谁会相信他的水准?

同样,我们也很难想象,一个从来没有进过法院、从来没有打过官司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者,在具体的法律水平上能够有多高。哪怕是对于法理学、宪法学或者法律史学这样的基础理论性法学学科,基本的法律常识或者法律实践经验,也是必要的。设计司法改革的人,没有打过官司,甚至没有进过法院,对法院、检察院的实际运作一无所知;研究刑讯逼供的学者,没有进过公安部门或者监所。这种情况,难道是正常的吗?

不可否认,实践中,法学院里可能的确有不少教授对法律实践并不了解,但这并不能说明法学教授不需要法律实践经验,而恰恰说明了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与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由于近代中国法学实际上是“西法东渐”的产物,从理论到概念体系都是整体上从西方移植而来,所以只要将西方的法律著作读好了,或者将中国学者基于西方著作撰写的法学教科书读好了,就能够在法学院教书,就能从事法学研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现实。但我们不能说这种现象是正常的,更不能认为这种情况是理想的。

法学不是玄学,不是冥想的事业,而是实践的志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西法东渐”,我们曾经一度可以将引进或者消化西方理论当成法学研究的主业,甚至成为中国法学界的流行与时髦。但几十年过去了,在中国已经积累了丰富法治建设经验的情况下,这种单纯从西方汲取理论而不加反思的做法,应该改弦易辙了。事实上,食洋不化、亦步亦趋的法学教育与研究,也导致了我们法律实践与法治建设中的许多问题。

因此,哪怕是到了今天,甚至在将来一段可见的时间段里,加强法学教育与研究人员与法律实践的联系,使他们有更多的法律实践经验,从实践经验中提炼理论,都是中国的法学研究之所需,也是中国的法治建设之所需。而明乎此,拿着“国家薪俸”从事兼职律师会导致不公平的批评,虽然有道理,但两利相权取其重,就不是什么大问题了。

当然,允许法学教授们兼任律师执业,并不是就大水漫灌、放任不管了。兼职就是兼职,兼职不是主业。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者兼任律师执业的目的,只能是获取实践经验,更好地服务于他们的学术理论研究。担任兼职执业律师的法学教授们,应该更好地将自己的实践经验融入到理论研究之中,并与同事分享。法学教育和研究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应该制定更详细的配套细则,对法学教育、研究人员兼任律师执业进行科学的规范和切实的监管,确保这种兼职律师服务不背离法学研究,兴其利而除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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