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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好文】史上最全的取暖费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

2024-06-30 16: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部分省市出台政策或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取暖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部分省市对于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华政小编提示大家,在实际操作中要关注当地政策及执行尺度。对于有地方政策明确规定的,按地方政策执行,有免税标准的,在标准内的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无地方政策明确规定的,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便于大家查阅各地执行标准,华政小编整理了现行各省市的相关政策、执行文件、标准或网上答疑等,供大家参考。

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第六条规定,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

《北京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规定: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440元。)文件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发放的煤火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华政小编提示:

目前北京市仅对煤火费补贴(即煤炭取暖)有明确的征免税规定,而对于其他形式的取暖费补贴(包括清洁能源自采暖和集中供暖等),暂无免税规定。由于现在少有煤炭取暖的方式,因此,对于绝大多数企业发放的取暖费补贴,都应当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宁夏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辽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规定,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进一步明确:职工的采暖费,按其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制定的采暖费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4号)的规定:按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职工所得采暖费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与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平方米)×我市采暖费价格标准(每建筑平方米26元)=年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局级140(建筑面积,下同),处级105,科级和科级以下85。

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

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

大连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5]76号)规定,职工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规定:“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3元调整为28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继续按每平方米 33元执行”。

吉林

根据吉林省《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文件中规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按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如下:

[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补贴系数]÷12=月补贴额(元)

热价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补贴系数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职工收入水平、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离休职工补贴系数应高于在职和退休职工。

对采暖费补贴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照当地房改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可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2号)的规定划定:

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建筑面积)标准:正厅级150平方米、副厅级140平方米、二级局副职12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110平方米,科级(含一般职工)80平方米。

各类人员按其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初级职称人员分别比照副厅、处级、科级住房标准。

企业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黑龙江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06]52号)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北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的规定:

(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1.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2.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 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青岛

青岛地税关于“给职工发放取暖费的个税问题”的回复:

取暖补贴不管是货币发放还是实报实销,在省级标准之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暖费补贴参照省级标准,具体为:科员2100元,科级:2400元,处级:3200元,副局:3500元,正局:3800元。

回复日期:2016-03-01

参考网址:

http://www.qdds.gov.cn/consult/publish/showQuestion.jsp?MZ=9n1LMPAIIzWKR0MEQHY4DA==

内蒙古

内蒙古地税关于“职工取暖补贴是否全额计入个税纳税总额征收?”的回复: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取暖补贴及体检费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日期:2016-06-16

参考网址:

http://hhht.nmds.gov.cn/gzcy/12366nszx/12366nszxbd/201611/t20161116_253319.html

山西

山西地税关于'采暖费可以算作福利费吗?要扣个税吗?'的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税。

回复日期:2015-11-06

参考网址:

http://www.sxs-l-tax.gov.cn/article-149-8f70ebec-8722-4b5f-8ce2-2c91d64f2c06.html

天津

天津地税关于“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回复:

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的规定标准为: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年335元);集中供热补贴(机关:副科级25元,科级40元,副处级55元,处级75元,副局级95元,局级115元。企业:享受集中供热的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

依据:1.《关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5号)第一条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按上述两《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集中供热补贴以及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135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参照上述两《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可比照执行。第二条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超出上述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4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58号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回复日期:2013-03-29

参考网址:

http://12366.tjcs.gov.cn/MainBLH_newWin.do?lmlx=0702#

青海

青海地税关于“发放在个人工资内的取暖费补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四条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项目有:(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因取暖费不在以上所列的项目内,要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日期:2016-01-11

参考网址:

http://www.qhds.gov.cn/index.aspx?lanmuid=62&sublanmuid=723&id=5721

山东

济南:

济南地税关于“单位发放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回复:

目前济南发放的取暖补贴,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日期:2016-10-27

参考网址:

http://jact.sdds.gov.cn/jact/front/front_mailpubdetail.action?transactId=372521&sysid=21

烟台:

1.烟台地税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取暖补贴需要交纳个税吗?”的回复:取暖补贴需要合并在发放当月工资薪金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日期:2016-10-09

参考网址:

http://jact.sdds.gov.cn/jact/front/front_mailpubdetail.action?transactId=369201&sysid=21

2.烟台地税关于“以现金形式发放职工取暖费,是否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回复: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职工取暖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日期:2016-03-25

参考网址:

http://jact.sdds.gov.cn/jact/front/front_mailpubdetail.action?transactId=338361&sysid=21

新疆

新疆地税关于“企业给员工报销的取暖费是否代扣个税”的回复:

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7号)的规定:对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取暖费的,其不超过按各地政府规定的单位取费标准及住房标准计算的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请您按上述文件比照执行。关于取暖费的标准,请您咨询当地政府。

回复日期:2015-08-24

参考网址:

http://222.82.232.6/consult/publish/showQuestion.jsp?MZ=vl8JyVa9nh75uLbg/RAQWg==

陕西

陕西地税关于“按照陕西省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取暖费不属于上述免税的范围,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等特殊补贴。因此,冬季取暖费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日期:2016-11-02

参考网址:

http://www.snds.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nds/zxzx.portal?categoryId=A93516040D568F38A039D8410E56ED69

甘肃

甘肃地税关于“采暖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应当并入支付当月该职工的工资、薪金中,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日期:2015-06-05

参考网址:

http://www.gs-l-tax.gov.cn/art/2015/6/5/art_54_72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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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仅为小编为您收集的各省文件或答疑规定,实际发放取暖费时还需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尺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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