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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侵犯著作权律师】

2023-12-10 17: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侵犯著作权律师】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微软“小冰”出版诗集,人们渐渐产生了疑问:“版权归谁?”与此同时,学界也在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并且分歧较大。引发这一讨论的原因在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经具备了人类作品的外观,但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生

成内容的法律定性存疑。从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角度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考察,不同学者主张以不同的独创性标准来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不是作品。不同的独创性标准背后隐含的是不同的价值选择。基于两种不同的价值选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面临两种不

同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的难题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到底是不是作品?要回答这一问题,就要回答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尽管以独创性来判断作品地位已经成为共识,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独创性标准的认定具体应如何操作,至今尚未有统一的答案。也就是说,独创性标准本身可操作性不强。在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不是作品的三段论推理中,大前提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结论的多种可能性。

(一)独创性认定的难题与出路

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以往被认为由人类独享的创作活动,也能够部分由机器来完成。在各国立法中,对作品本质的最常见表述是“独创性表达或成果”,但不同的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也不同。与英美相比,德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高,而我国版权法在构建的过程中同时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方的制度,却对独创性的高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争议的焦点在于“创”。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不是作品的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立场,有否认其具有独创性的、认为其具备了最低限度的独创性的,和认为其具备独创性并且应当重塑独创性标准的。这对应的是对于独创性是否要求创作高度的三种态度:一是独创性要求一定的创作高度,二是只要有创作高度即可,三是独创性不要求创作高度。

创造是一个很难定义的概念。即使在要求作品有一定创作高度的德国,由于这一标准过于抽象,在确认版权作品和判定版权侵权过程中也存在着盲目性和任意性的问题。

探寻创造概念的过程仿佛盲人摸象,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到的结果也是不同的。有人提出“创造是一个无意识的集合,很难从作者的创作意图与心理过程去揭示创造的秘密。”。不确定性是创造本身的特质,也正是创造本身的价值所在。创造的概念至少到现在为止还是一个黑盒子。

既然创造的概念模糊不清,我们或许可以转变思路。我们一直在探寻“创造”的本质,但说到底,“创造”这一概念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想象。我们认为只有人类才能够创造,这里的“创造”是人文意义上的而非物理意义上的。独创性则是一个属性概念,脱离作品而单独讨论独创性是没有意义的。之所以会出现前述三种不同的独创性标准就是因为学者们对于什么是作品有着三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于不同的人而言,作品的意义是不同的:有的人把作品当作人格的延伸;有的人则看重其经济价值。无论是“创造”、“独创性”还是“作品”,界定这些概念的意义在于实现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那么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我们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取向,搞清楚这一问题,创作、独创性的标准也就迎刃而解。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本质

尽管创作是难以被定义的,但我们可以以辅助性的判断标准排除创作活动的存在。在笔者看来,有两个理由认为人工智能不能够进行创作。第一,创作并非进行不合逻辑的排列组合,并且人工智能工作的结果相对确定;第二,创作是一个表达的过程,内含着一个表达的意愿,人工智能不具有这一点。当然,在人工智能在进行“创作”时,有类似于判断、组合的过程,但也不能算是创作,而是对人类行为的模拟。其实质是将选定的素材进行排列组合和筛选,这种排列组合遵循了一定规则却没有内在的逻辑。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区分不明显的今天,“人类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物质生产的进步越来越依靠精神生产的支持,精神生产的发展也越来越离不开先进的物质手段。”这就使人类创作活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更多地体现出技术因素,创作的标准也应当相应发生变化。那么人工智能的工作是否符合“独”的要求呢?其整个工作过程依赖于人的操作,人向其提供素材的过程体现的是人的独创性安排,因此,其生成内容并非人工智能独立完成,而是来源于其设计者和操作者。因此在笔者看来,这些生成物不具备足够的独创性,不能够与人类作品相比较。

总之,现阶段人工智能的重点不在于智能,而在于人工,是对简单人类劳动的替代。人工智能在这类“作品”产生的过程中起到的仍然是辅助作用,尚不能体现较高的独创性。只要人工智能尚未发展出自由意识,那它就依然是个工具。既然人工智能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技术,其生成内容的价值也主要是由人来产生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才是法律应当关切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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