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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暂行办法

2023-08-24 03: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加快对机关干部尤其是中青年干部的培养锻炼,全面提高干部素质,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政府、企业、部属单位挂职锻炼。通过挂职锻炼,使机关干部深入实际,了解社会,磨炼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章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根据部机关干部队伍实际情况,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司处两级干部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青年干部到地方政府、企业、部属单位挂职锻炼。

  第四条选派的机关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身体健康,司局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五条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下,由机关各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需要挂职锻炼的人选建议,人事教育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机关各部门在推荐本部门挂职锻炼干部人选时,要重点安排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干部。要将干部挂职锻炼和干部培养使用结合起来考虑,说明挂职意向,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挂职锻炼人选建议报人事教育司。

  机关干部挂职锻炼不采取个人报名形式进行。

  (二)人事教育司根据各部门推荐干部挂职锻炼的情况,进行统一协调、安排后,提出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挂职锻炼的去向和职务安排

  第六条要本着兼顾业务大体对口和接收单位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机关干部到地方政府、企业、部属单位挂职锻炼,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中青年干部到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我部重点扶贫支援地区。

  第七条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原则上平级安排所挂职务。根据挂职单位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安排高一级职务挂职锻炼。   

第五章 挂职锻炼的时间

  第八条安排到各级地方政府、企业或部属单位挂职锻炼的机关干部,挂职时间一般为2年。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挂职锻炼的时间。

第六章 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和待遇

  第九条机关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占原部门编制和职数,保留其原职务和级别,党的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转到所挂职单位的党组织。机关干部挂职锻炼期满结束后原则上仍回原部门工作。

  第十条机关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工资待遇及有关福利待遇、职级晋升和住房等与部机关同职级干部一致。

  第十一条挂职锻炼期间,机关干部在挂职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由所在挂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作出评鉴意见,并确定考核等次。第十二条机关干部挂职期满时,人事教育司要会同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由挂职单位对其作出鉴定,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机关干部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将作为今后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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