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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生优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4-07-04 19: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17    来源:中国优生优育协会

根据《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推行优生优育优教为目的的全国、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是由从事或热爱支持我国优生优育优教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个人,以及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单位、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经过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注册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以提高全民族新生人口素质为目标,通过决策咨询、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等途径,推动我国优生优育优教事业全面发展,保护母婴健康,增进家庭幸福,提升国民素质,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一切关心、支持和从事优生优育优教工作的个人、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规定和制度,拥护我国优生优育优教方针政策和法规,自愿参加本协会的组织和活动的,都可申请加入中国优生优育协会。

第五条 参加中国优生优育协会本着自愿原则,其入会条件:

1、拥护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章程;

2、从事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3、热爱优生优育优教事业,自愿参加本协会组织和活动;

4、在优生优育优教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六条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会员必须遵守《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章程》,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由单位负责人填表)。

(二)经本协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会员交二寸照片两张(彩色),报送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经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吸收为正式会员,并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单位会员入会除提交申请书以外,连同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同报中国优生优育协会。

第八条 热心支持帮助中国优生优育事业的国际友人、外籍华人、港、澳、台胞本人填写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入会申请表,交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彩色),经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核准发证后即可成为中国优生优育协会会员,名誉会员或顾问。

第九条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会员单位入会由中国优生优育协会会长向其颁发聘书或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协会相关活动的权利;

(四)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包括: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交流会;

2、优先参加中国优生优育协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的培训;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会刊——全国发行的《中国优生优育》和《家家乐》杂志上发表文章。

(五)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为本协会开展活动提供资助或必要条件;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未经我会授权,不得以我会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六)及时向本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会,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制定的收取会费暂行办法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是协会的基本经济来源之一,主要用于支持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公益活动、技术培训以及支付办公机构费用等。会费的各项支出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可直接向本协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生优育协会可介绍或推荐会员入会。经审批核准后,统一领取会员证书。会员既是中国优生优育协会会员,也是地方优生优育协会会员。

第十七条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办公室承担并负责会员组织管理工作,接纳发展会员、建立会员档案、收缴会费等项工作,协助管理会费。

第十八条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的理事或常务理事,有责任根据本会章程的规定和理事会的决定,联系协调所在地会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优生优育优教的有关业务和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在中国优生优育协会或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同志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离开工作时,作好交接工作,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修改权和解释权在中国优生优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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