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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宗移送的若干规定

2024-07-07 08: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了规范上诉案件卷宗的移送秩序,理顺上下级法院移送案件卷宗过程中的关系,减少当事人讼累,使上诉案件的审理更方便、更快捷,杜绝上诉案件移送过程中的超期现象,根据诉讼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层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当事人对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卷宗及有关诉讼材料,由基层法院立案庭向中院立案庭统一移送。

中院审理各类一审案件,当事人对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卷宗及有关诉讼材料,由本院立案庭向省高院立案庭统一移送。

二、不服基层法院各类裁判的上诉,应向基层法院提出并递交上诉状,基层法院收到上诉人递交的上诉状后,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被上诉人,并让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答辩期满后5日内将上诉案卷及有关诉讼材料移送至本院。被上诉人未作答辩的,不影响案卷的移送。

三、不服基层法院的各类裁判的当事人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的,本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将其发往相关基层法院。

四、对应交纳费用的各类上诉案件,基层法院在收到上诉人递交的上诉状时,应当签发缴纳上诉费通知,并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时告知缴费后应将收据“付卷联”送交主审人或相关部门的责任人。

上诉人委托基层法院代为缴纳上诉费的,基层法院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当接受,连同卷宗及有关材料,诉讼费一并移送本院立案庭,诉讼费收据回执“副联”,应及时退交给该上诉人。

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缴、免缴、缓缴的,基层法院也可不再向本院移送卷宗。上诉人申请减、免、缓缴诉讼费的,基层法院应将原审卷宗及上诉人的减、免、缓申请书,一并移送至本院,但该申请应注明申请人具体的联系方式。

缴纳上诉费通知应直接送达给上诉人签收。其它人代签的,应符合法定的代收条件,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代收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未向当事人送达缴纳上诉费通知或上诉人收到缴费通知后,既未缴费又没有通知缴费的送达回证或代收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仅有上诉状的,本院将该案卷退回补正。

五、各基层法院在向本院移送上诉案卷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正、副卷宗;(2)上诉状5份;(3)答辩状5份(未作答辩的除外);(4)裁判文书10份;(5)上诉卷宗移送函;(6)刑事上诉的结案报告10份;(7)送达缴费通知回证或已缴纳上诉票据;(8)送过上诉状回证;(9)其它诉讼材料。缺者本院退回补充。

六、立案庭在接受本院业务庭移交的上诉卷宗时,应依照上级法院移送卷宗的有关规定,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查,不完备的退回相关业务庭补充。

七、本院二审终结后,主审法官应在10日内将原审卷宗移送给立案庭,由本院立案庭退还回基层法院。对省院二审终结的本院各类上诉案件,卷宗的退回由立案庭统一收取。立案庭按照上级法院裁判结果(维持、部分改判、全部改判、发回重审)进行登记后,分别退回给相关业务庭。

八、本院立案庭在接受移送的上诉案件时,对上诉案件移送过程中是否超期进行审查,审查情况进行通报。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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