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V估价房产评估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2023-05-14 21: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来源:上级委托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10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7项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责任科室: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决定盖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

4.送达责任:告知备案《关于同意×X的通知》;

5事后监管盖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通过抽查检查、加强对备案评估机构监管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条件

一级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 6 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明(或原有资质)3 年以上; 3.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备案证明等级之日前 3 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 3

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 2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 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备案证明等级之日前 3

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2 号)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二级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明(或原有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 4 年以上; 3.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备案证明等级之日前 3 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 3

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 2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 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 1

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备案证明等级之日前 3 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2

号)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三级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 3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 8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 2 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 2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 60%; 7.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8.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9.随机抽查的 1 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0.在申请核定备案证明等级之日前 3 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2 号)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四)新申请三级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机构备案证明的,应当提供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明等级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4.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6.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明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设 1 年的暂定期。

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纸质材料份数

1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2

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表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3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近一个月社保证明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4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信息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5

公司章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近两个月内出具的企业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6

申报日前近3年内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7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身份证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8

备案证书变更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名称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1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注册号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1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经济类型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12

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经济类型变更的批文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1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地址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1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注册资本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1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1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1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股东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18

能体现股东出资比例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

原件扫描件

必要

1份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证件有效期

备注

1

备案证书

电子证书

3年

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办理延期或升级。

办理流程

(一)流程

1.生成和报送备案资料。企业登录“三库一平台”填写并生成申请表(附件材料电子文档须一并上传系统),网上预申报通过后,将申请材料直接在网上提交受理、审查。

2.领取办理结果。企业申报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的公示意见如为“同意”,公示期满后制作相关文书。公示意见如为“不同意”,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根据规定进行提出陈述申请。未提出陈述的申请,将在公示期满后制作相关文书。房地产估价企业备案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企业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按照业务事项申报平台----办事进度----查看办事结果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次所申报备案的电子证书;或者按照企业信息库----持证情况----企业资质证书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企业全部备案的电子证书。

(二)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二级及三级(定级)备案证明升级、延续需上传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2.企业原备案证书扫描件;

3.公司章程扫描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近两个月内出具的企业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

4.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身份证扫描件;

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近一个月社保证明扫描件;

6.企业近三年缴纳的营业税证明扫描件;

7.申报日前近3年内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扫描件。

(三)新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备案证明需上传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3.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身份证扫描件;

4.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近一个月社保证明扫描件;

5.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四)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二级及三级备案证明变更事项需上存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备案证明)和营业执照,其他材料按下列对应变更事项上存材料。

1.办理名称变更: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名称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地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地址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4.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注册号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5.经济类型: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经济类型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②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经济类型变更的批文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③企业新章程(公司章程)。

6.注册资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注册资本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7.股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股东变更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服务信息

办事窗口: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8楼810室)

办理地点:惠州市江北校园东路34号房产交易大厦8楼810室

办公电话:0752-2898621

办公时间:工作日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可乘坐7路公交车直达。

八、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窗口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市江北校园东路34号房产交易大厦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8楼810室)

咨询电话:0752-2898621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窗口投诉、信函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52-2898610

投诉窗口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校园东路34号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13室(市住建局直属机关纪委)

投诉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信函投诉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校园东路34号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13室(市住建局直属机关纪委)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部门:(一)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行政复议地址:(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二)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一)020-86350180(广东省人民政府复议部门);(二)010-589341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议部门)。

行政诉讼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诉讼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20-37890836

十、权利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

(一)在依法设定的备案事项和受理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受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要求受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等予以公开公布;

(三)申请人在办理本备案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度查询、投诉的权利;

(四)申请人对本备案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二)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备案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等;

(三)受理部门对申请人取得受理部门备案后事项依法进行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