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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四家开发区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4-07-09 08: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四家开发区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保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工伤认定工作更加简捷便民,根据《西安市开发区条例》、市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国际港务区辖区(以下简称“各相关开发区”)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各相关开发区负责以下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一)本开发区管委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本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

 

(三)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本开发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四)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其生产经营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在本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

 

(五)各相关开发区及各区县就工伤认定受理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由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二、工作程序

 

(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部门代表各自管委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启用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工伤认定专用章”,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伤认定专用章”(印模附后)。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国际港务区受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指定开发区人社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启用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航天基地)”,“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国际港务区)”(印模附后)。

 

(二)工伤认定的申告、申请、受理、审核、调查、决定作出及送达等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部门代表各自管委会负责做好答辩、应诉工作。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国际港务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国际港务区人社部门代表西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答辩、应诉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开发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伤认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将政策规定、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便民事项对外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办理。

 

(二)各相关开发区人社部门要不断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逐步建立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缩短认定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认真做好工伤案件接收、办理、送达、归档等工作,妥善保管工伤认定案卷材料。

 

(三)本通知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20年9月1日前各区县人社部门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的,继续按原管辖权限完成后续工作。

 

附件:工伤保险业务办理印章印模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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