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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对部分企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建议进行了评审,决定将初乳(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养殖动物,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修订“初乳(粉)”强制性标示要求。编号8.4.2。强制性标示要求中删除“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二、上述修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凡涉及上述饲料原料品种,均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农业部 2015年4月22日
附件 《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编号 原料名称 特征描述 强制性标识要求 8.4.2 初乳(粉) 产奶动物(牛或羊)在分娩后前5天内分泌的乳汁或将其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的动物种类,如:牛初乳,羊初乳粉。产品须由有资质的乳制品生产企业提供。 蛋白质 脂肪 Ig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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