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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49号

2024-07-13 06: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对部分企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建议进行了评审,决定将初乳(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养殖动物,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修订“初乳(粉)”强制性标示要求。编号8.4.2。强制性标示要求中删除“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二、上述修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凡涉及上述饲料原料品种,均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农业部

         2015年4月22日

 

附件

《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编号

原料名称

特征描述

强制性标识要求

8.4.2

初乳(粉)

产奶动物(牛或羊)在分娩后前5天内分泌的乳汁或将其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的动物种类,如:牛初乳,羊初乳粉。产品须由有资质的乳制品生产企业提供。

蛋白质

脂肪

I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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