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怎样撰写事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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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怎样撰写事故经过?

2023-02-03 03:18: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事故经过材料应当客观、真实,能够全面的反映事故情况。当事人撰写时的格式可以参考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个人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周围的重要环境、天气、道路状况。

(3)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的交通方式、车辆的行驶方向、所要达到的目的地。

(4)发生险情的路面情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5)驾驶证的准驾类型、办理时间,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车辆类型、牌照号码。

(6)抢救伤者和财物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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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关目击证人的情况及证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8)亲笔人或代笔人签字捺印。撰写事故经过日期。

此外注意的是,材料要用蓝黑钢笔或者签字笔等书写,并且字迹要工整清楚。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通行的不利影响、尊重当事人自行解决民事赔偿方式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事故,赋予了当事人对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进行“私了”的权利,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体制上的重大改革。这一规定否定了以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概不能自行解决,只能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做法,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主解决自己的事情提供了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的空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进行“私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仅是造成财产损失。至于财产损失数额的大小,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伤亡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和死亡,因此,即使是仅有轻微伤,也不能自行撤离现场进行“私了”。

(2)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所谓事故的事实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等信息。事故的成因则包括当事人的过错、道路的情况、车辆是否发生故障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所谓没有争议,是指当事人对财产损失和双方的责任等情况,基本上达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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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当事人自愿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尽管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当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撤离现场,也是不能撤离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场合,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也不影响他们即行撤离现场。但是,当事人必须注意取证和固定证据。

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当事人对事实、成因等有争议,或者尽管没有争议,仍然要求等候警察前来处理的,应当按照常规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护好现场。应重点保护撞擦位置、车轮方位、伤者倒卧位置等。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逃逸人的此种行为会产生诸多严重的法律后果:

(1)因逃逸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逃逸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2)对逃逸的当事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因逃逸致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对于肇事后逃逸的可能使自己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从一般的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例如,一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如果不逃逸仅仅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如果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则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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