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常识(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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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常识(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2023-02-02 23:55: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如何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公安机关处理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就近的执勤警察报告;

(2)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3)请顺路车辆上的驾驶人或者其他人员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4)在边远偏僻地区,可就近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报告,请求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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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案时,应尽量讲明事故发生的地点、车辆号牌、损失情况,特别要讲明人员伤亡情况及处理的措施,以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6)如果交通事故引起火灾的,当事人应当先报火警,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分为三种: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别事故调查程序。

(一)简易程序,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处理或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时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处理程序。适用情形包括两种:其一,当事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自行解决的情形。包含以下情况: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道理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其二,交通警察适用的情形,包含以下情况: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害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二)一般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通常适用的行为步骤、顺序、时限和行为方式。它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各个主要环节和步骤,即:报案受理,现场调查,检验、鉴定与评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行政处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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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事故调查程序,是指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采取的程序,与一般程序不同的是,它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通行的不利影响、尊重当事人自行解决民事赔偿方式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事故,赋予了当事人对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进行“私了”的权利,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体制上的重大改革。这一规定否定了以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概不能自行解决,只能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做法,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主解决自己的事情提供了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的空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进行“私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仅是造成财产损失。至于财产损失数额的大小,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伤亡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和死亡,因此,即使是仅有轻微伤,也不能自行撤离现场进行“私了”。

(2)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所谓事故的事实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等信息。事故的成因则包括当事人的过错、道路的情况、车辆是否发生故障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所谓没有争议,是指当事人对财产损失和双方的责任等情况,基本上达成了一致。

(3)所有当事人自愿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尽管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当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撤离现场,也是不能撤离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场合,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也不影响他们即行撤离现场。但是,当事人必须注意取证和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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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当事人对事实、成因等有争议,或者尽管没有争议,仍然要求等候警察前来处理的,应当按照常规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护好现场。应重点保护撞擦位置、车轮方位、伤者倒卧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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