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相撞保险怎么赔(撞了豪车第三者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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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车相撞保险怎么赔(撞了豪车第三者赔吗)

2023-02-04 18:56: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认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能否据此认定驾驶员无过错?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经典案例:

原告:葛某

被告:A保险公司

被告:B汽车运输公司

2009年6月,被告B汽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因左前轮爆胎致其车失控与原告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原告家人伤亡,车辆、路产受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一审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76条判决: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2万元,由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限额内赔偿7.4万元。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4.8万元,由被告B汽运公司予以赔偿。

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按无责赔付,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肇事车辆发生爆胎后,驾驶员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车内人员受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能见,事故后果并非不可避免。因此,应当认定驾驶员有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方驾驶的车辆正常行驶无过错。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21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万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鸳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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