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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边无警示牌小伙野浴溺亡 亲属告景区管理不善

2024-05-24 22: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1月5曰上午,事发地仍有人野浴。 11月5曰上午,事发地仍有人野浴。

  家属质疑:辽阳东山湖无警示标志、船上无救生设备

  相关视频:景区四周设立多处警示标志,还有防护栏

  家属质疑:辽阳东山湖无警示标志、船上无救生设备

  相关视频:景区四周设立多处警示标志,还有防护栏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李战洲 摄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李战洲) 新婚两个月的小伙子在湖中野浴溺水身亡。

  家人起诉到法院,状告风景区管理处、游船经营管理单位、保险公司、“引诱”小伙子下水者。

  11月5日13时许,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死者家属提出13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受害人王某某的母亲称,7月2日18时许,王某某等8人(四男四女)来到辽阳市龙石风景区内的东山湖,王某某等四男购票后租船游玩。游船管理方辽阳市龙石群众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石公司)没有告诉他们任何注意事项,周围也没有任何禁止野浴的警示标志,湖水里也没有水深标杆。另外,他们发现船上没有救生衣等救生设备时,便向经营者索要,但老板说“没事,用不着”。

  当船划到靠近南岸时,那里有二三十人在野浴,王某某等三人便下水。当王某某距离岸边码头还有大约10米远时,突然呼救,朋友们立即下水救援,有人跑到码头借船,但遭到经营方拒绝,王某某最终溺水身亡。

  事后原告方调查认为,险情发生时,辽阳市龙石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和龙石公司没有人在湖边巡逻,没有应急预案,没有采取救援措施;另外,龙石公司经营的游船项目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属于非法经营,如果龙石公司不经营游船项目,王某某就不会溺水死亡。原告共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赡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旅游协会工作人员:该案将会对景区外包有警示意义

  5日上午,记者来到龙石景区东山湖,四周大小禁止野浴的警示标志有十几块之多,两名男子正要下水野浴。他们告诉记者,今年夏天因野浴共有两人溺水身亡。

  庭审直到当日23时许结束,管理处表示,可以给与原告方适当经济补偿,但不是损害赔偿。龙石公司表示希望原告方能够降低赔偿请求标准,并同管理处及某保险公司和解。

  事发当日,16岁的于某某正在东山湖中野浴,在船上的王某某问他水凉不凉,能不能下水,于某某说水不凉,可以下水,王某某跳入水中。由于对王某某野浴起到诱导作用,于某某也被列为被告,但其没有出庭。

  “管理处与龙石公司应该通过协议,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辽宁省旅游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景区娱乐项目外包现象很普遍,管理方和承包方责任划分不清,将会给日后解决纠纷带来麻烦,这个案子将会对景区外包有警示意义。

  ■焦点一 谁来担责?

  管理处、龙石公司、保险公司

  都说自己没责任

  管理处:龙石景区是开放性景区,具有公益性质,不收费,与王某某等人没有形成旅游服务关系;景区将部分娱乐项目承包给龙石公司,虽然双方尚未续签承包合同,但龙石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且事发时该公司正在经营游船项目,因此经营行为产生的后果应该由龙石公司承担,至于龙石公司是否有经营游船的资质,与管理处无关,游船经营过程中是否有救生设备,有险情预案,应由龙石公司负责,此外,龙石公司工作人员均为公司自己招聘。

  龙石公司:他们只经营游船项目,游泳野浴不属于该公司经营范围,因此公司对于野浴者没有管理权;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游船与王某某的死亡无关;该公司曾经对野浴市民进行过管理,但遭到抵制,公司曾与管理处协商过对野浴者管理权限归属,管理处表示过由管理处负责。

  被告某保险公司:管理处向保险公司为游客投保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但投保的旅游服务项目中没有游泳项目,对于游人游泳野浴造成的伤亡后果,管理处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赔付。

  ■焦点二 警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相关视频显示

  有多处警示标志,加装了护栏

  原告方认为,如果东山湖景区设有禁止野浴的警示标志,王某某就不会下水。

  5日的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4名证人出庭,他们的证言大致相同:要么看到东山湖周围没有设立警示标志,要么没注意到是否有警示标志。

  管理处和龙石公司一再询问证人:视力是否正常,当天能见度情况。证人均表示视力正常,能见度正常。

  7月3日,一名女证人应王某某母亲的请求,摄制了东山湖周围的情况,法庭当庭播放了这段视频资料。

  管理处认为,这段视频画面显示东山湖四周有多处禁止野浴的警示标志,另外,为了防止野浴,东山湖四周还加装了护栏。

  针对原告方提出事发后管理处,龙石公司没有及时救助,管理处通过现场手机视频证明当时已经有领导到场;龙石公司则表示,四人上船时他们提供救生衣但遭到拒绝,对于与游船有关的突发事件,他们有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但当天得到王某某溺水的消息时已经晚了,先后借出了两艘游船,另外,野浴溺水不在他们救助范围内。

  “旅游法明确规定,游客应该遵守旅游活动中安全警示规定,作为成年人,王某某应该对此有明确的认知,他该对自己的损害负责。”管理处代理人表示。

  ■焦点三 受害人究竟从哪里下水?

  游船负责人:听到有人说“就说是从船上掉下去的”

  对于原告所说王某某从游船上下水的说法,被告龙石公司认为这不是事实。

  被告人提供的一名证人毕某(游船管理员)回忆,7月2日18时许,湖面上已经没有游船,他即将下班,这时王某某等人赶来,花40元租借了一艘游船,大约20分钟后,王某某等人将船返还,之后走向湖东侧,等到有人来求救后,他才知道有人溺水,并借船给对方,后来消防队又借走一条船。

  另一名证人王某(游船负责人)则回忆:事发后大约在18时30分,他在东山湖北岸边一棵大树下发现了王某某的衣服。

  另据王某回忆称:“当日20时许,王某某的母亲等人赶到事发现场,他夹杂在人堆里,看到一名和王某某同行的女子低声告诉亲属‘就说是从船上掉下去的,别说游泳淹死的’。”

  龙石公司代理人提出:既然王某某的朋友跑到码头借船救人,就说明湖里已经没有船,这恰好说明王某某等租借的船只已被归还。

(原标题:小伙野浴溺亡亲属状告四家)

编辑: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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