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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4-07-10 00: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金华市委、义乌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义乌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为义乌市农业农村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第三条  义乌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金华市委和义乌市委关于畜牧农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实施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农机化发展政策和规划计划有关工作,协助开展项目资金安排工作。

(二)组织实施畜牧兽医科技需求调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应用。协助开展畜牧兽医队伍和技术推广及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畜牧兽医及饲料兽药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畜禽良种推广应用、畜牧业绿色生产、畜牧业转型升级。协助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技术性工作,协助开展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五)承担农机化发展工作,负责农机化服务工作,拟订农机作业等技术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设施装备及农机化生产技术等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协助开展农机化队伍体系建设。承担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和新设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推进农机农(牧)艺融合。负责农机化统计和信息工作。

(六)承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及兽医器械、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

(七)承担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和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的辅助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计划。

(八)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兽医医政的辅助工作。承担动物防检疫证章、票据及免疫标识管理的辅助工作。

(九)协助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及兽医器械行业技术推广,承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审查及质量抽检的辅助工作。

(十)承担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维修行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等辅助工作。

(十一)完成义乌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义乌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综合协调处理政务工作;负责人事、文秘、会务、档案、信息、综合宣传、保密、政务公开和审计、后勤、考核工作。负责中心的预决算、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

(二)畜牧产业科。负责制定畜牧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畜牧业绿色生产发展及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协助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承担种畜禽管理辅助工作,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开发利用及畜禽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协助开展畜牧业项目管理,承担畜牧科技需求调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协助开展畜牧业“三品一标”基地建设指导。承担畜牧统计和信息化具体工作。

(三)疫病防治科。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承担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和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辅助工作。承担动物免疫标识管理辅助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全市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疫情报告等技术性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相关技术工作。协助开展除屠宰环节之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承担管理兽医相关人员、中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等兽医医政的辅助工作。

(四)质量保障科。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技术工作。承担动物检疫证章、票据管理辅助工作。承担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辅助工作,协助开展畜禽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承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行政许可技术审查等辅助工作。承担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辅助工作。承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行业相关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五)农机发展科。承担全市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和新设施的引进、试验、示范与应用;实施国家财政农机具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贴工作;承担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农机化队伍、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农机抗灾救灾工作;承担农机实用技术培训与技能竞赛工作;承担农机化专业统计及其信息服务工作。

(六)农机安全科。承担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维修行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的辅助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证照发放、报废和农机驾驶(操作)人的考核、发证及事故处理、统计等工作;负责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管理。协助公安局驻农业农村局警务联络室工作。

第五条  义乌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事业编制2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正职6名,副职按精干高效原则配备。

第六条  义乌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七条  义乌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党支部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八条  义乌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的干部人事(除副科级干部)、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由义乌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义乌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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