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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

2024-07-15 08: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作者简介

植村邦彥,1952年出生于日本爱知县。日本著名社会学者、经济学教授。现任日本关西大学经济学部部长。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思想史。主要著作有:《亚洲是“亚洲的”吗》(nakanishiya出版,2006)、《马克思的actuality——再读马克思的意味》(新泉社,2006)、《解读马克思》(青土社,2001)、《同化与解放一一19世纪的“犹太人问题”论争》(平凡社,199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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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何谓“市民社会”——基本概念的变迁史》,南京大学出版社。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

黑格尔在《法哲学》的“序言”写道:“作为哲学著作,其论述必须远远离开‘从国家应有形态去构成国家’这个课题。就国家这一范畴而言,本书所欲达到的是,不以教人‘国家应为何种形态,为目的,而应教人如何去认识国家这一伦理空间。这里是罗陀斯[1],就在这里跳吧。”[2]

这句话里实际也包含对卢梭的批判[3],尽管卢梭影响黑格尔至深。黑格尔认为仅仅只论达“国家应有形态”是不行的。重要的是根据现实去思考法的理念实现之可能性。这种理念即为自由。“自由构成法的实体与规定,法的体系为实现了的自由王国”[4]。而且,“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概念”[5]即为“伦理”。其经由“直接的自然的伦理精神”之“家庭”,以及“丧失统一的、分解”的“市民社会”阶段,最终形成“国家”[6]。

如前面章节所述,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原型虽是亚当•斯密的“文明化的商业社会”,但他与亚当•斯密不同之处是阶级认识。斯密把阶级划分为地主、雇主、受雇工匠三个层次,在《国富论》里使用“class(阶级)”[7]、“rank(阶层)”[8]、“orders(次序)”[9]等词汇来表示。斯密也认识到了“劳动贫民(the labouring poor)”[10]的存在,但对此的诉求仅仅停留在谋求以教育为中心的“公共关注”[11]。对于斯密来说,尽管存在阶级所得差异,但“普遍性富裕”的扩大,才是“文明化的商业社会”值得推崇的长处。

与此相对,黑格尔强调的是“市民社会”中工人阶级的“贫困”问题。“如果市民社会能够顺利开展活动,它可被看做内部处于人又增长和产业发展中的社会。通过需求而结成的人们联合的普遍化,以及准备满足需求的手段和供给方式的普遍化,财富的积累就会增加。因为这双重普遍性可以产生最大利润。另一方面,特殊劳动的细分和局限,使得束缚于这种劳动的阶级(Klasse)的依赖性和匮乏也日益增长。这导致了这一阶级不能获得广泛的自由感受和享受,特别是不能受益于市民社会的精神财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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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单是经济上的贫困。黑格尔指出的更重大的问题是,“劳动贫民”从“市民社会”中坠落,成为反社会存在的“贱民”。下面的文章虽略长,但至关重要,且引用之:

“当大众跌落到作为社会成员来说是必要的、维系自己特定生存模式基准之下,从而通过自己的活动以及劳动自立而获得权利、正义以及名誉的感情也因之丧失的话,‘贱民(PÖbel)’便会由此产生,而贱民的产生使得不平均的巨额财富更容易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贫困自身并不使人成为贱民。是否成为贱民,是由与贫困相联系的情结,即对富人、对社会、对政府等的内心反抗来决定的。/此外,这还与人出于对偶然性的依赖而变得轻薄放荡、厌恶劳动有关。譬如那不勒斯的游民就是如此。与此同时,贱民中滋生恶习,不以自食其力为荣,而将不劳而获视为其权利。没有人能向自然界主张权利。但在社会状态中,匮乏立即作为强加于这个或那个阶级的不法出现。怎样摆脱贫困,是推动和困扰现代社会的重大问题。”[13]

这段话是黑格尔对斯密“普遍富裕”论的批判,他认为:“显然,尽管财富过剩,市民社会却并不足够富裕。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所拥有的固有财产,不足以用来防止过度贫困和贱民的产生。”[14]但并不是说黑格尔在“市民社会”内部发现了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他所设定的“贱民”,只是丧失“正义情感”和“自尊情感”的、抱着“对富人、对社会、对政府等的内心反抗”的“厌恶工作”的人群。他的问题是如何才能防止“贱民的出现”。

为此,黑格尔在已有的“市民社会”结构中区分出一个层面,那就是“行政治理和行业公会”。“市民社会包含三个环节。(A)需求体系,即所有个人的需求和满足,以自身的劳动以及其他所有人的劳动和需求的满足作为媒介;(B)司法体系,即包含在需求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需要通过司法对所有权保护;(C)行政治理和行业公会,处置上述体系中遗留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子以关注和维护。”[15]

这里,译成“行政治理”的“Polizei”,广义指“治安行政”,现代语指“警察”。1824-1825年《法哲学讲义》中,黑格尔对此进行了说明:“‘Polizei’一词来自希腊语‘国家(Polis)’、“政体(Politeia)’,原本表示国家的整体活动,如今已经不再表示伦理普遍性(国家共同体)本身的活动,专指保障市民社会的普遍性活动。保障市民社会而施行的普過性事务即‘Polizei’。”[16]1817-1818年“海德堡讲义”说明如下:“与作为普遍物形态的国家(die Polizei)不同,‘Polizei’……将作为个体的每个个人的幸福当做目的。”[17]具体说来,其语义范围不仅包含现代警察,也包含地方自治体的普通行政和生活福利保障等事务。

注释

[1]Rhodus,出自《伊索寓言》,一个人吹嘘他在罗陀斯岛有极强的跳远能力,只要找到罗陀斯岛的人就能证明。旁边有人说:“这里就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跃吧!”(Hic Rhodus, hicsaltus.)故事意为吹嘘者不要讲大话,就在我们面前跳吧。后来黑格尔巧妙地将它改写为:“这里有玫瑰花,就在这里跳舞吧。”——译注

[2]黑格尔[1970a],S.26.一九页。

汉译本为:“现在这本书是以国家学为内容的,既然如此,它就是把国家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的尝试,除此以外,它什么也不是。/作为哲学著作,它必须绝对避免把国家依共所应然来构成它。/本书所能传授的,不可能把国家从其应该怎样的角度来教,而是在于说明对国家这一伦理世界应该怎样来认识。/(Hic Rhodus, hicsaltus[这里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罢])。”——译注

[3]参考:“卢梭在探求这一概念中做出了他的贡献,他所提出的国家的原则,不仅在形式上(好比合群本能、神的权威),而且在内容上也是思想,而且是思维本身,这就是说,他提出意志作为国家的原则。”(《法哲学原理》商务版,第三篇第三章第258节。)——译注

[4]黑格尔[1970a],S.46.上三六页。

汉译本为:“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译注

[5]同上,S.292.三〇八页。

汉译本为:“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译注

[6]参考汉译本,“因此它是: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这种实体性向前推移,丧失了它的统一,进行分解,而达于相对性的观点,于是就成为第二、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这个外部秩序即第三、国家。在实体性的普遍物中,在致力于这种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現实中,即在国家制度中,返回于自身,并在其中统一起来。——译注

[7]斯密[1976a],p.21.①三三页。

[8]同上,p.22.①三三页。

[9]同上,p.330.②一一〇页

[10]同上,p.782.④五〇页。

[11]同上,p.784.④五二页。

[12]黑格尔[1970a],S.389.四一三-四一四页。

汉译本为:“当市民社会处在版利展开活动的状态时,它在本身内部就在人又和工业方面迈步前进。人通过他们的需要而形成的联系既然得到了普遍化,以及用以满足需要的手段的准备和提供方法也得到了普遍化,于是一方面财富的积累增长了,因为这两重普遍性可以产生最大利润;另一方面,特珠劳动的细分和局限性,从而束缚于这种劳动的阶级的依枝性和匯王,也愈益增长。与此相联系的是:这一阶级就没有能力感受和享受更广泛的自由,特别是市民社会的精神利益。”——译注

[13]黑格尔[1970a],S.389-390.四一四-四一五页。

汉译本为:“当广大群众的生活降到一定水平——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自然而然得到调整的水平——之下,从而丧失了自食其力的这种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感情时,就会产生贱民,而贱民之产生同时使不平均的财富更容易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补充(对生活资料的请求)最低生活水平,即贱民的生活水平,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可是这一最低服度在不同民族之问有着极大的差别。在英国,最穷的人相信他们也享有权利,这与其他国家所给予穷人的满足有所不同。贫困自身井不使人就成为贱民,戏民只是取决于跟贫困相结合的情绪,即取决于对富人、对社会、对政府等等的内心反抗。/此外,与这种情绪相联系的是,由于依赖偶然性,人也变得轻佻放浪,害怕劳动,而像那不勒斯的游民那样。/这样一来,在贱民中就产生了恶习,它不以白食其力为荣,而以恳扰求乞为生并作为它的权利。/没有一个人能对自然界主张权利,但是在社会状态中,蛋王立即采取了不法的形式,这种不法是强加于这个或那个阶级的。怎样解决贫困,是推动现代社会并使它感到苦恼的一个重要问题。”——译注

[14]同上,S.390.四一五页。

汉译本为:“尽管财富过剩,市民社会总是不够富足的,这就是说,它所占有而属于它所有的财产,如果用来防止过分贫困和贱民的产生,总是不够的。”——译注

[15]黑格尔[1970a],S.346.三五九页。

汉译本为:“市民社会含有下列三个环节:第一、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一即需要的体系。第二、包含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子以关怀。”——译注

[16]黑格尔[1974],S.587.四六〇-四六一页。

[17]黑格尔[1983a],S.117-118.一三二页。《法哲学原理》汉译本的译注:“第三、警察和同业工会/原文Polizei,在黑格尔的用语中,指广义的内务行政而言,除了军事、外交财政以外,其他一般内政都包括在内。”——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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