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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江北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023-06-17 20: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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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5)当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材料

不得空填,由相应人员签名,盖好个人印鉴和医疗机构公章,无刻章的可签名替代

不得空填,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验原件,交复印件。提供校验记录,新发证的医疗单位不需要校验记录,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提供变更后人员身份证、最高学历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注册地点在所属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药师资格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附上考试卷,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6月30日以后申请变更的,提交上半年药品使用情况;6月30日以前申请变更的,提交上年度药品使用情况,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提交原有的印鉴卡。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按流程注册后进行网上申请;

(网址:)

(1)在惠州市卫生局网上办事平台注册用户并登陆;

(2)选择需办理事项申请网上预登记业务;

(3)填写相关资料并上传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须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系统自动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或需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按《医疗机构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材料目录》要求带齐原件和复印件到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补正材料。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当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载明材料补正要求;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应出在5日内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北文华一路大隆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卫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2005年)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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